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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熟悉我国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一、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宪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承载一国的政治价值理念,确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的根本大法。(一)宪法的主要特征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内容最根本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效力最高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的核心: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解决的问题:权力——国家权力的来源、分配、限制等。(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党的领导原则3、公民权利原则4、法治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齐玉玲案——宪法司法化第一案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5]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判决:(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二、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的最核心部分是国体和政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它体现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政体:是指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和国体的关系是:1、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国体是国家所维护的阶级关系、阶级结构;政体是国家自身的组织关系、组织结构。2、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服从国体的性质,政体要适应国体。也就是说,怎么样有利于维护现存的阶级关系就怎样组织国家。我国的国体我国的政体政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单一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2、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转;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与其他党派之间的关系。我国的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是自主管理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五)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义务(一)公民、国民和人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民:以前与公民为同义词,现在很少用。人民:是与敌人相对的,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而言的,主要的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的范围比公民的范围要小,极少数公民不属于人民,而属于敌人,不享有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也不履行公民履行的某些义务;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观念,人们则是一个集合名词。我国国籍法对国籍的取得作了如下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国外的,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的,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案例:空中分娩一女婴,落地一哭惊四国一位法国孕妇和他的委内瑞拉丈夫搭乘墨西哥航空公司的班机旅行。飞行途中,他们的女儿降生了。根据法、委两国“以出生血统取得国籍”的法律,女婴便具有两个国籍。而墨西哥国籍法规定,凡在本国飞机、船舶上出生的人都拥有墨西哥国籍。更为有趣的是,女婴问世时,飞机正好在英国境内飞行,根据英国的法律规定,凡在英国及英联邦出生的人都拥有英国公民的资格。于是,这幸运的女婴便一下同时具有法国、委内瑞拉、墨西哥和英国四个国籍。(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权利(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国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犯,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三)国务院(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程序法主要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实现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职务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例如]一位年满22周岁的男孩武大郎和一位年满20周岁的女孩潘金莲通过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潘金莲与婚外的第三人西门庆有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武大郎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潘金莲支付精神赔偿金,法院支持武大郎的诉讼请求。一、行政法律制度二、民事法律制度三、经济法律制度四、刑事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二)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三)行政行为(四)行政责任(五)行政处罚(六)行政复议(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行政法的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1、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2、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具备哪些条件?(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城市规定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不针对特定的人,而是普遍反复使用的。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如:行政许可:警察持枪、驾驶证、律师证、会计证、教师证等。行政强制:强制治疗某种传染病、戒毒等。行政奖励:科技进步奖。(四)行政责任(1)行政责任的概念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成因——行政违法或不当追究原则A.责任法定原则B.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C.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哪些?(2)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3)恢复名誉(4)消除影响(5)返还利益(6)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7)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8)履行法定职责(9)行政赔偿(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处罚种类:第一,人身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入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等第二,财产罚:如罚款、没收等第三,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第四,申诫罚:如警告、通报批
本文标题:第八章熟悉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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