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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六章促进经济发展的海关法律制度
第十一节保税制度一、保税制度概述案例•1998年4月13日下午,A市保税区亿X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A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GC87C手机19000只出口,出口口岸文锦渡海关,转关运输,目的地香港。由于该批货物转关的陆运费用比从A市到香港的海运费贵,同时转关的陆运运输速度比海运慢,基于上述疑点,A海关严格按转关运输要求办理手续。同时,立即采用特快专递将邮路关封寄往文锦渡海关。在收到转关回执后,立即发传真向对方海关进行确认,发现转关回执为假。经调查,申报出口的手机已被擅自销售牟利。1、保税的含义•保税(CustomsBond)是指进口货物有条件的暂时免纳关税的海关制度。这里所说的条件是指须在法定期限内复运出境。如果保税货物要永久留在关境内,则需办理进口手续和缴纳关税。2、保税制度对于经济活动的促进作用•与传统海关制度相比,保税制度在关税的暂时豁免和通关手续的简化方面都有实质性的突破,对于企业货物进出口和各国之间经济、文化、科技方面的交流有积极的促进作用。3、保税制度类别•保税仓库制度;•暂时进出口货物制度;•加工贸易制度;•保税运输制度;•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制度。二、保税仓库法律制度(一)保税仓库法律制度概述案例•江苏中燃油品储运有限公司获准设立公共型保税仓库,这是江阴地区首个成品油公共型保税仓库。该公共型保税仓库地处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由总计罐容达40000立方米的保税油罐和占地面积750平方米、容量为550吨的室内仓库组成,其供应范围辐射整个长江中下游地区。•据江阴海关介绍,在保税仓库设立之前,江阴口岸所有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料供应都必须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转运过来,手续较多,既费时成本又高,而且运送油品的船只大多数都是小油船,安全系数低;公共型保税仓库设立后,所有的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都可以直接在江阴进行,除中燃公司提供标准化的水上加油作业流程,使油料供应更加安全便捷外,海关将通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对保税仓库的整个运作流程进行严密监控,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良服务。•据悉,公共型保税仓库正式运营后,将成为长江中下游地区重要的保税油供应基地,将极大地方便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核准,在海关监管之下,专供存放保税货物的仓库。•保税货物(Bundedgoods),是指已经入境,经海关特许未办进口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仓库•最初是由自由港制度沿袭并发展而来的。设立保税仓库的目的,最初是为了暂缓执行关税的保护机制,以便于经济或技术的需要而在保税仓库内暂时存放,等待最终进入贸易或生产环节的货物流动,所以只适用于准备输入关境的货物。(二)保税仓库的特征和基本条件•保税仓库的特征就在于其存放的货物被视为仍处于关境以外。•我国海关法规定的保税仓库条件有7项:•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2、具备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3、具备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4、具备仓储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5、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交通环保、安全等规定;•6、公用和寄售保税仓库面积2000平方米;•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5000立方米。•、(三)保税仓库的形式及设立程序•我国的保税仓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用保税仓库。另一种是公用保税仓库。可以设立专业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的设立,应由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交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等,经海关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批准证书。(四)保税仓库存储货物种类及期限•保税仓库存储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所需的燃料和零部件;用于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的零部件以及一般贸易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我国海关法规定,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的,货物所有人应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一年。案例•某保税库是1998年1月16日设立的,从当年2月4日第一次申报保税货物入库,到1999年底共申报入库货物361票,价值人民币3192万元,申报出库货物价值人民币448万元。依此计算,该库库存货物价值应为2744万元人民币。库内的保税货物绝大多数为计算机网络备件、电源、网卡、路由器、集线器等,这些商品的平均关税税率在15%左右,加上17%的增值税,应缴税款约802万元。但2000年底北京海关在对该库进行实际盘点时发现,该库虽然存有少量物品,却均非当初申报入库的物品,该库实际库存为零。由于涉嫌保税货物出库超期未申报、故意逃税、走私等违法行为,此案移交缉私局侦查处理。(五)保税仓库营运规则•1、保税货物入库•.存储于保税仓库的货物在仓库所在地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填写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的报关单并履行货物通关一般程序所规定的义务。货物经海关放行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海关放行“关封”,负有将货物完好无损地运抵保税仓库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义务。2、保税货物的存储管理•仓库经理人的义务是——•设置帐簿的义务:这是指经理人应按海关的要求设置记录货物入库、提离和库存情况的帐簿;•专库专用的义务:这是指保税仓库只能存储保税货物,不得存放其他货物;仓库经理人的义务:•对保税货物不得进行加工的义务:货主和仓库经理人对保税存储的货物不得进行加工。如需改变货物包装或加刷唛码,须经海关同意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接受海关核查的义务:当海关对保税仓库存储货物进行不定期的核查盘存时,仓库经理人应接受海关的核查,并提供有关帐册、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仓库经理人的义务:•报送月报表的义务:这是指仓库经理人应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仓库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主管海关审核;•短少货物时的纳税义务。这是指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时,除由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者外,其短少部分应由仓库经理人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3、保税货物出库•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并履行进口货物通关时的法定义务;•对保税货物转口销售或退运出境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的手续,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保税货物出库:•对保税货物转库储存的,仓库经理人应按转关运输的规定作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后方能转库;•对保税货物用于加工贸易的,货主或其代理人事先应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在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填写《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仓库经理人则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六)海关管理职权•1.核准设立•核准设立权是指当有关企业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时,海关有权审核其申请及交验的有关执照和批件,并实地考察其是否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后作出核准设立或不予设立的决定。保税仓库自海关核准设立并颁布证书之日为正式设立日。2.监管权•对保税仓库,海关认为必要时有权会同其经理人共同加锁,以加强监管;•对保税仓库存储货物,海关有权不定期进行核查,对储存货物进行盘存和检查有关帐册;•海关认为必要时,有权派员驻库监管;3.核准内销权•核准内销权是指保税仓库储存货物如要内销,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核符合进口条件方准予内销,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4.核销结关权•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储存期限届满或储存期限虽未届满,但均已提离出库时,海关要进行核销。海关核销要进行实物盘存和帐面核对,并检查核准内销、转运出口或转入加工贸易时办理海关手续的单证等,三者吻合无误方可给予核销。核销即为结关。5.处理权•对保税货物储存期满仍未转作进口或复运出境的,海关有权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关税和仓储管理费用后尚有余款的,货主可在法定期限内领取,逾期将上缴国库。法定期限按海关法的规定,是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对保税仓库发生储存货物短少,除应由仓库经理人交纳短少货物的关税外,海关还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三、涉外工业加工的海关法律制度(一)涉外工业加工的海关法律制度概述涉外工业加工的含义和意义•涉外工业加工,从法理学上讲,是一•涉外工业加工分为对外加工和出料加工,发达国家以出料加工为主,发展中国家以对外加工为主。对于承揽加工的我国企业来说,是一种“两头在外”的经济活动,即原材料和产品都在境外,是十分有利的。(二)我国涉外工业加工的种类•首先,在涉外工业加工中,按承揽加工方是在我国境内还是境外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对外加工和出料加工。•凡是由境外定作、境内企业加工的一般称为对外加工。•由境内企业出料定作,境外企业加工的就是出料加工。涉外工业加工的种类;•其次,在对外加工业中,按进口料、件所有权转移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由境外定作方提供原料以及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境内加工方按定作方的要求加工成品全部出口由定作方销售,境内加工方收取工缴费。来料加工而进口的料、件、其所有权归定作方。•进料加工是指境内加工方用购买进口的原料按要求加工为成品出口。进料加工而进口的料、件、其所有权属于境内加工方。涉外工业加工的种类:•第三,在来料加工中按生产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对外加工和对外装配。•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进口料、件的物理形态或化学属性的是对外加工。•在生产过程中不改变进口料、件的物理形态或化学属性,仅将进口的散装件或零部件组装成成品或半成品的是对外装配。•此外,还有加工和装配结合的混合生产方式,即成品是通过部分加工和部分装配相结合的方式最终产生的。第四,进料加工:•1.按进料加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有加工项目的企业、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2.按进料加工的生产方式为标准,既可以分为简单加工和深加工,又可以分为直接加工和串料加工等类别。(三)涉外工业加工的担保制度•95年11月前实行保证金担保制度;•95年11月起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2000年起实行企业分类管理下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四)对外工业加工进出口规则•1、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的建立•或企业,负有交验法定书、证和接受海关核查的义务。2.对外加工合同备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加工的经营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在办理设立银行保证金台帐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保税工厂和设在保税区内的对外加工经营单位或企业可以不设银行保证金台账。•对外加工的经营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时,负有交验法定书、证的义务。3、对外加工的经营管理•我国海关法对对外加工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人在对外加工业务的经营管理中设定了以下的义务:•进出口如实申报的义务。这是指经营单位在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时,应填写《登记手册》和对外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报关单所列项目必须据实填写,不得故意伪报或虚报。义务:•建立专门帐册的义务。这是指对外加工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对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或转厂加工,以及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帐册,具体列明数额。•料、件和设备专用的义务。这是指进口料、件只能用于出口成品的加工,不得在我国境内销售。同样,加工成品也只能出口,不得用于境内销售。免税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工缴费全部偿还设备款止,不得出售、转让或提取移作他用。义务:•加工成品在法定期限内返销出口的义务。这是指对外加工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所进口的料、件必须自进口之日起的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定期办理核销的义务。这是指对外加工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在每个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和进口料件使用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核销。办理结转或调拨的原进口料、件单位在经海关核准结转或调拨后,应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转出或调出部分料、件的核销。(五)海关的职权•我国海关法为加强对对外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赋予海关一定的职权,并对行使职权规定了相应的必要条件:1.批准权•对外加工经营单位或企业申请设立保税工厂或保税集团,海关享有批准权。海关行使批准权应依据海关法关于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设立条件的规定
本文标题:第六章促进经济发展的海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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