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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概述1.失业保险的性质与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金,对因失业而暂中断生活来源原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特点:第一,它只对失业保险法定的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但无劳动岗位的人提供失业保险金。第二,它是一种短期保险,享受待遇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第三,它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更强调雇主和政府的责任。2.基本类型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一个机构负责管理,使用最普遍)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由工会组织建立,政府提供大量资金,一般由失业基金会负责管理。)有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有多种方式)混合模式(上面三种的不同组合,侧重于其中的一个)3.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1)覆盖的范围(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雇主缴纳、雇员缴纳和政府财政补贴三种或三种组合)(3)失业保险享受的资格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要求;二是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三是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四是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期限的要求(缴费期限、就业期限、居住期限)(4)失业保险给付的标准与期限给付标准:一般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项建议作为参考。第一,失业津贴的补助,或以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为依据,或以失业者的投保费为依据。第二,失业津贴的金额不应低于失业者原工资的50%。第三,失业津贴应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具体类型:薪资比例制(以失业人员在失业前一定时期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比例发放)均一制或固定金额制(即失业保险金按统一标准发放给失业人员)混合制(采取工资比例制和固定金额制相结合的方法)给付期限:失业津贴给付期限(既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又要推动失业者积极就业)给付失业津贴的等待期(调查情况、确认失业的时间,同时也可以排除期限很短的给付)4.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功能)(1)有利于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2)有利于促进失业劳动者的再就业。(3)有利于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培育统一的劳动力市场。(4)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二、我国就业保障制度1.建国初期的就业社会保障(国家统包统配、普遍就业;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积极作用:社会秩序的稳定、国民经济的发展。消极影响:第一,强行安置就业造成人浮于事、在职失业;第二,劳动供给与劳动需求主体的选择权力被剥夺;第三,养成人们的惰性和懈怠心理,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进取精神和劳动积极性;第四,形成不正常的就业观念,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包袱。2.我国就业保障制度的变革(1)劳动就业制度的初步变革:突破了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优化劳动组合(2)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改革第一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1986—1992)第二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的补充与完善(1993-1998)第三阶段:全国统一的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形成(1999年以来)如有下列情况,必须停止享受: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有关机构介绍的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情形。(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失业保险的对象与享受条件第一,失业保险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扩大为各类所有制的城镇企业;进一步扩大至事业单位的职工;经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扩大到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第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单位及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给付原则:一是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失业保险金应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三是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发放期限: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长短来确定。缴费时间领取期限1-5年最长为12个月5-10年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最长为24个月第二,管理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诊法进行监督。基金按同期存款利息计息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给付程序:第一,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第二,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输失业登记;第三,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4)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管理体制——国家管理体制,即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失业保险监督——指有监督权的机构和个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出和运营情况进行的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职工个人、社会团体等)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覆盖范围过窄;二是缺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具体等待期;三是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偏低;四是基金来源较单一,对基金的管理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完善思路:第一,进下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形成覆盖城镇所有全日制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安全网。第二,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共济功能。第三,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本文标题:第五章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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