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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一讲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一讲社会保险法一、概述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四、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五、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六、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一、概述(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特点1、概念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使社会成员(主要是劳动者)面临年老、患病、工伤(亡)、失业、生育等社会风险时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经济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特点:(1)社会性(2)基本保障性(3)强制性(4)互助互济(5)非营利性(6)待遇差别性一、概述1、与其他社会保障形式区别——实施原则——实施的资金来源——实施的方式——实施的待遇水平——保障对象(二)与其他社会保障形式和商业保险的关系2、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性质——对象与作用——原则——费用负担——实施手段——待遇标准与发放办法——待遇支付的可靠程度——管理体制一、概述(三)社会保险的结构社会保险多层次国家基本保险依法强制参加、实施用人单位补充保险自愿原则国家鼓励劳动者个人储蓄国家提倡一、概述(四)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社保服务主体、管理人、监督人、内容——五保内容客体——资金和服务行为一、概述(五)产生和发展域外德国——俾斯麦政府1883年制定《劳工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1889年颁布《残疾、老年和死亡保险法》,1911年增加《孤儿寡妇保险法》,四法合并,史称《帝国保险法》。福利国家中国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一)概述1、概念:依法对因工致伤、致残、致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给与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2、特点——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个人不缴费——待遇较高3、性质:具有补偿和赔偿的双重性质4、立法——《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10.1)——《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8章64条)及配套部门规章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二)工伤认定1、认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14条)——典型性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2、认定程序3、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三)工伤保险费1、缴纳义务人和缴费额2、费率——行业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四)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2、工伤致残待遇3、工亡待遇(五)争议的解决(六)特殊问题的处理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一)概述1、概念:劳动者因各种原因非自愿失业,暂时失去工作,中断工资收入,由国家和社会给于生活救济和再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保制度。2、产生域外——法国1905《失业保险法》,建立了非强制性失业保险,英国1911年《失业保险法》,在全国强制实施,出现了真正意义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中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二)具体内容•1、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据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失业保险基金——基金来源——基金统筹——失业保险调剂金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依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4、失业保险待遇项目•保障基本生活项目——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形、终止领取情形、标准);困难补助费;患病者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再就业服务项目——职业介绍免费服务;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四、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一)概述1、医疗保险: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亡)等原因,身体健康受到影响需要给予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1)国家福利型(英国、瑞典、加拿大、丹麦、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由国家立法对全体公民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自税收,政府通过预算分配,将基金有计划的拨给有关部门或直接拨给公立医院,患者看病基本不需支付费用。特点:实施范围广;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医疗机构由政府投资兴办,不以赢利为目的;个人不缴费。(2)社会医疗保险型(德国、韩国、日本、法国)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员和雇主缴费,政府适当补贴,患者治疗时,由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特点:立法强制规定覆盖一定人群范围;雇员和雇都需缴纳保险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由专门的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不以赢利为目的;资金集中使用,风险共同分担。(3)社区合作医疗保险型(泰国的医疗卡计划、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依靠社区力量按照“互助共济、风险共担”原则,在社区范围内各方筹集资金,用以支付参保人员及其家庭的医疗、预防、保健等费用。特点:在一定社区内筹集资金,既补偿因病带来的经济损失,又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因此,能够在基层提供较好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4)强制储蓄型(新加坡)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劳资双方共同出资,以雇员的名义建立保健储蓄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5)商业性医疗保险型(美国)特点:雇员和雇主可以任选机构购买保险,共同缴纳保险费;私人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多数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以赢利为目的,属于私人开业,并不代表政府旅行医疗保险的职责。3、产生域外:德国,1883年《劳工疾病保险法》中国: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20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从1999年开始进行全面的医疗制度改革。(二)中国1、历史沿革(1)劳动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2)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共同缺陷:保范围窄,社会程度低,资金筹集机制不健全;费用方式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不配套;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合理;医疗浪费严重;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不统一。2、改革前医疗待遇(1)医疗期(3—24月)及医疗补助费(2)疾病救济费(3)丧葬费(4)致残(1-4级5-12级)3、现行制度(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职工个人储蓄医疗保险制度(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一)概述1、概念:劳动者因年老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岗位后,定期领取一定数额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度。2、模式(1)公共年金模式A、社会养老保险计划B、社会普遍救助计划C、普遍养老金计划(2)职业年金模式(3)个人储蓄模式A、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计划B、补充退休收入型保险计划五、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二)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1、改革历程(1)社会统筹试点及实施阶段(1984-1992年)(2)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阶段(1993年至今)2、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1)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筹资模式——给付待遇(条件:劳动领域、年龄、工龄或缴费年限)(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的建立——建立的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资金来源——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个人账户管理——企业年金的领取(3)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六、生育保险制度(一)概念和特点1、概念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女职工因怀孕、分娩、哺乳而暂时中止劳动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特点——实施的对象只是女职工——实行“产前和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给付项目多,待遇标准高3、立法——《劳动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劳动部)——医疗保险改革以后(二)我国生育保险待遇1、职工个人不缴纳费2、待遇项目和标准——生育津贴——带薪产假——享受孕产期医疗服务费用——与生育有关的疾病医疗待遇3、待遇的支付4、存在的问题——覆盖范围较小,参保人数少——各地制度发展不平衡,缺乏全国的统一管理——费率偏高,支付水平偏低,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基金运营部不科学——缺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缺少必要的惩罚措施,实施阻力大,实施效果差
本文标题:第十一讲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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