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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课:法律的起源一、教学目标:1、知识与能力:※介绍课中名词,概念的定义和界定(习惯、法律)。※知道各文明古国所制定的综合生成文法典。2、过程与方法:※理解习惯与法之间的关系。※评价早期成文法典的历史作用。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如何正确处理习惯与法。※了解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及推动社会进步方向的积极作用,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精神。二、重点与难点:1、重点:各文明古国的成文法典。2、难点:※早期成文法典产生的历史条件。※习惯与法的关系问题及演变过程。三、教学过程:导入新课:了解法律是人类文化成就,通过法律的起源去探索人类的精神世界。1、法律的概念、功能和本质。(板书)⑴概念(板书)先由学生阅读教材中相关材料,大致了解古人对法律含义的认识。教师阐述概念:法律是判断人们行为是非的一种标准,是人人要求遵守的普遍规则,具有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由国家制定并强力实施,一般具有文字形式。教师设问过渡:“国家为什么要制定法律呢?”⑵法律的功能和本质。(板书)由学生对现实生活中接触的法律现象对其功能加以概括,教师总结其功能:※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影响作用。再强调其本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具有鲜明阶级属性。教师过渡:在对法律已有初步认识的基础上,由上文涉及到的文字阶级、国家等概念,通过复习旧知识,回到遥远的古代社会,去探索法律的源头。2、习惯与法(板书)⑴习惯——法律的渊源(板书)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社会,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只得通过本族群的风俗习惯来协调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但习惯并不等同于法律,两者存在很大差别。由学生思考、讨论对两者进行比较。教师归纳:※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前者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而后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一般自发形成,而后者由国家制定式认可。※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前者主要是依靠人们的自觉和首领的威望来保障,而后者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教师提问:既然原始社会只有习惯没有法律,如何裁决人们的纷争。学生阅读课文后回答:“神明裁决”方式,通过对“神明裁决”方式的了解很容易得出其局限性,不能有效体现公开,正义的法律原则。教师进一步启发学生思考:“神明裁决”这种方式为什么能长时间被接受?学生讨论后教师总结:原始社会生产工具简单(复习第1课),生产力低下,劳动产品平均分配,人们彼此地位平等,不存在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国家与法律。其次是人的认识能力有限,出于对自然界的盲目崇拜。结论:“神明裁决”方式的出现并非偶然,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以及在次基础上产生的观念意识,用今天的眼光看,它的存在显然已不合时宜,但在某些特定场合还能找到它的遗风,学生思考后回答:如许愿、抽签对天发誓等,从它的实施方式来看,它不以人的主观臆断决定是非的做法,在某种意义上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已孕育着法律的萌芽,为法律的产生准备了条件。⑵法律的产生(板书)原始习惯是法律的渊源,但习惯最终成为法律,还需具备怎样的条件呢?※法律产生的条件和过程。通过对本教材前三课的复习,整理线索: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工具的改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劳动产品增多及交换的出现→私有制的出现→贫富分化以政治地位的差异阶级以阶级压迫出现→国家的形成→社会需要强制力的维护秩序3、早期成文法典(板书)过渡:通过学习,我们已了解法律是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就形式而言,法律经历了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的转变过程。a)形成概况(板书)教师强调,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及文字的创造,是成文法典形成的关键因素。b)早期成文法典的代表(板书)学生阅读教材后掌握,并从中概括其共同特征:※由统治者以神的名义发布。※贯穿了严格的等级制,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刑罚极其残酷,广泛使用死刑※保留“神明裁决”的遗风。本课小结:本课的学习,初步了解了法律产生的原因、过程以及早期法律的概况,从而进一步认识到加强法制建设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意义。(适当引伸补充)徐汇职业高级中学邢怀志2006.8.31
本文标题:第十七课法律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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