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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第十五章第十五章第十五章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律制度教学目的:教学目的:教学目的:教学目的:主要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方式与程序,认识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的地位。学时安排:学时安排:学时安排:学时安排:4学时教学方法:启发式、案例教学法教学手段:教学手段:教学手段:教学手段:多媒体重点、难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重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难点: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关系及法律效力?作作作作业:业:业:业: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做了哪些保护性规定?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哪些新的变化?辅导安排:辅导安排:辅导安排:辅导安排:随堂、课后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概述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概述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概述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概述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争执。特征:1、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发生在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存在社会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之间。2、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社会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如果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后来劳动者离开了用人单位也可依法提起仲裁和诉讼。3、内容是法定的,只限于与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例:购买劳保防用品发生的纠纷是不是劳动争议?(是合同纠纷,不是劳动争议。它不发生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内容也不是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借款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不属于,属于民事纠纷)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原则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原则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原则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原则1、自愿原则。即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选择何种处理程序由当事人自愿。2、当事人举证义务原则。当事人具有如实举证义务,以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理由和请求。但是,在当事人举证有困难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权取证。用人单位负有主要举证责任。3、重视调解作用的原则。当事人在仲裁前可选择调解,在仲裁中可选择调解,在诉讼前可选择调解。24、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地方仲裁,对于不服从仲裁决定的,当事人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判决。5、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三、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范围三、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范围三、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范围三、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范围(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时产生的纠纷。2、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六类劳动争议适用本法。这六类争议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方式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方式法律规定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方式法律规定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方式法律规定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方式法律规定《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概括了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四种方式,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方式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方式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方式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方式(一)协商(一)协商(一)协商(一)协商建立多元协商机制。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调解(二)调解(二)调解(二)调解1、确立了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解模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3相对于《劳动法》的劳动争议调解规定来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坚持企业调解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新规定,一是赋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二是明确了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地位及职责。前者指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后者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区域性调解组织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是在企业内部设立的、依法调解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的群众性组织(到1997年底,有27万个企调委)。它不同于行政机关,也不同于调解民事或其他纠纷的组织。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不受任何个人、用人单位或国家机关的干预。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2)提高了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要求。首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其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再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最后,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即调解的期限应当为十五日内,逾期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3333)适当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效力。)适当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效力。)适当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效力。)适当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效力。为了解决调解协议书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同时,又特别规定,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三)仲裁(三)仲裁(三)仲裁(三)仲裁争议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不成、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1、性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兼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特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2、机构及组成: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关,它行使国家仲裁权,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到1997年底,有3159个劳仲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区域层层设立”。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目前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由政府主管经济的综合部门经济贸易委员会担任),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3、仲裁时效延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法律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仲裁审理时限缩短。按现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根据规定计算,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到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期限一般为67日(7﹢60);对于复杂案件可以延长30日,最长为97日(7﹢60﹢30)。而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
本文标题:第十五章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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