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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单元:法律救济1.法律救济的含义2.法律救济的特征3.法律救济的途径一、法律救济的含义利益冲突——发生侵权;法律救济——弥补受损利益;一、法律救济的含义救济: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灾区或生活困难的人法律救济:指当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失时,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对其利益进行恢复和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一、法律救济的含义法律救济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法律救济,只有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可提出救济请求教师争教案所有权起诉学校教案权属确认路曲折教师为争教案所有权与学校“对簿公堂”十几年来,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都要求教师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作为学校检查教师教学工作质量及考核教学成绩的依据,这在学校已成为惯例。从事小学教学工作已近30年的高丽娅老师说,她从1990年调到四公里小学担任语文教师后,按学校的规定,她已经上交给学校48本教案。2002年4月,她为写教学论文,向学校索要教案,但最终只拿回了4本,其余的44本已被销毁或被当作废品处理掉。教师争教案所有权起诉学校教案权属确认路曲折教师为争教案所有权与学校“对簿公堂”四公里小学以往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要求学校返还教案,而教师因为“教案”将学校告上法庭,更是闻所未闻。然而2002年5月30日,高老师却将学校告到了南岸区法院,要求学校返还自己语文教案44本,赔偿损失8800元。最初,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并非平等的主体,彼此间在从事职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高丽娅的起诉。高丽娅不服,提出上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南岸区法院的裁定并发回重审。教师争教案所有权起诉学校教案权属确认路曲折教师为争教案所有权与学校“对簿公堂”2003年10月24日,南岸区法院重审后,以教案本属物权范围,归学校所有为由,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高丽娅的诉讼请求。高丽娅仍不服,再次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2004年3月29日,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教师是基于学校为完成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内容而受聘于学校,教师在上课前应提前备好所授课程,写教案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而学校购买并发给教师的教案本是记载教案的一种载体形式,其所有权无证据证明已转移。为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高丽娅的上诉,维持原判。教师争教案所有权起诉学校教案权属确认路曲折教师为争教案所有权与学校“对簿公堂”对这样的终审判决,高丽娅仍然不服,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民事申诉书。2004年7月,重庆市检察院对此案立案审查,并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5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再审,但还是以高丽娅老师的败诉告终。教师争教案所有权起诉学校教案权属确认路曲折四次败诉后终于讨到“说法”2005年9月,继一审、二审、终审和抗诉后重审的4次接连败诉后,高丽娅老师改变诉由,将争夺教案所有权改变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出起诉。至此,这宗全国首例“教案”官司峰回路转。教师争教案所有权起诉学校教案权属确认路曲折四次败诉后终于讨到“说法”庭审中,高丽娅老师与学校在两个问题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一、本案所涉及的44册教案本所载的教案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二、学校是否已经完成告知高丽娅老师取回涉案教案本的义务。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支持了高丽娅老师的主张,认定教学过程等栏目记载的内容主要属于高丽娅独立创作的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而学校也没有尽到通知高丽娅取回涉案教案本的义务。教师争教案所有权起诉学校教案权属确认路曲折四次败诉后终于讨到“说法”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法院还认为,涉案的教案作品是高丽娅为完成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属于职务作品。进而在涉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上,法院认定涉案的教案作品应当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高丽娅享有,四公里小学仅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同时,法院还认为学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案本是记载原告教案作品唯一载体的情况下,作为所有权人,对作品唯一载体的处分不仅会导致作品载体本身灭失,也会导致作品随之灭失,使高丽娅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无法实现,从而侵犯了高丽娅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教师争教案所有权起诉学校教案权属确认路曲折四次败诉后终于讨到“说法”鉴于以上认定,一中院判决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分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高丽娅的著作权,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教师争教案所有权起诉学校教案权属确认路曲折本案中原告的权益看似没有受到实质上的侵害,但从著作权角度来看,学校的做法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拥有教案的合法权益因受到学校的侵犯而造成利益损失。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一)法律救济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二、法律救济的特征《宪法》:“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二)法律救济是由各种纠纷引起的建立解决纠纷的程序,通过裁决纠纷补救相对人受损的利益如,民事纠纷:民事主体的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利益而引起女大学生跌下床铺4年昏迷不醒家长索赔百万(2005)1999年,张宏波如愿考上沈阳师范大学化生学院,成了村里为数不多的本科生,这让父母在左邻右舍面前倍感荣光2001年11月20日凌晨4点左右,“扑通”一声闷响惊动了沈阳师范大学99级化生学院的一个女生寝室,寝室里的女孩打开灯后发现,原本应睡在上铺的张宏波躺在地上,头下有一摊鲜血,被子还裹在身上,只露出头和肩女大学生跌下床铺4年昏迷不醒家长索赔百万(2005)经过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确诊,张宏波“重型颅脑损伤,右硬膜出血”。在经历了短暂的清醒后,张宏波陷入了植物人状态。一审意外:补偿9万,学校无责任张宏波的父母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沈阳师范大学对医疗和精神损失费进行赔偿,2002年9月,于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法院认定:张宏波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女大学生跌下床铺4年昏迷不醒家长索赔百万(2005)原来,沈阳社会事业管理学校与沈阳师范大学在生活区建设上有协议,约定由事业管理学校负责生活区的建设和管理,师范大学只负责协助管理。因此法院判决由管理学校做出补偿,并且认为两者不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是,张宏波使用的学生床上栏板高度是否合理。经法院勘验及测量,安全栏板高度为220毫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高度。2003年9月,于洪区法院判决沈阳市社会事业管理学校补偿张宏波9万元。。女大学生跌下床铺4年昏迷不醒家长索赔百万(2005)二审转折:栏板高度不够,学校赔偿30万这样的判决让张宏波的父母感到难以接受,他们坚持认为,是学生床的栏板不够标准导致了这场事故。上诉后,这一问题也成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的争议焦点。法院进行的实地测量后发现,从下床内顶至上床栏板上沿高度为220毫米,从上床床面至上床栏板上沿间高度为154毫米,就是说栏板的净高不够国家规定的200毫米标准高度。二、法律救济的特征最终,制定这个国家标准的归口单位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对此进行了解释:标准中所规定的双层床安全栏板高度是指净高,即床面上表面至安全栏板上沿的垂直距离。这无疑宣告了张宏波所使用的床为不合格品。二审中案件的另一个转折是责任归属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梁彗星共同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写明:张宏波与学校是受教育与教育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对于张宏波在学校住宿期间的受伤,从法理的角度说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二、法律救济的特征2004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沈阳师范大学承担张宏波因受伤遭到的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赔付张宏波已发生费用30余万元,沈阳市社会事业管理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救济的特征再上法庭:索赔百万,要求一步到位2005年5月,带着法院判决后又发生的7万多元的医药费收据,张宏波的父亲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一次性赔偿残疾生活费、治疗费以及护理费(以40年为准)等费用共计118万元。2005年10月12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北陵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应沈阳师范大学要求,法院追加沈阳市社会事业管理学校为第三人。但被告方不同意一次性赔付,他们认为,此后的花费无法预见,应该以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进行赔付。二、法律救济的特征沈阳师范大学与张宏波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教育合同关系(民事关系)沈阳市社会事业管理学校与张宏波之间的契约关系(民事关系)二者因为管理以及提供不合格的设施而致使张宏波的利益受损法律救济是由各种纠纷引起的通过裁决纠纷补救相对人(张宏波)受损的利益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三)法律救济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即便法律纠纷,若没有实际上的损害,也无从产生法律救济。如,行政法律关系中,只有当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才能从法律上对其进行公平的补救案例:没造成损害后果起诉警察骂人“疯子”教师败诉山村教师刘宗信组织村民准备在2004年3月13日举办“綦江县世外桃源首届赏花节大会”。最终“赏花节”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举行,而狸狮村村民为弄清取消的原因,遂请来了某媒体的记者。随后,电视台播出了“赏花节之死”的节目,在节目中,原綦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周某,在电视镜头前说:“听说他(刘宗信)是个疯子,神经病,他想从办‘赏花节’中找钱……”案例:没造成损害后果起诉警察骂人“疯子”教师败诉看到节目的刘宗信对周队长给他作出的个人评价实在难以接受,便一纸诉状将周队长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案例:没造成损害后果起诉警察骂人“疯子”教师败诉綦江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周某在与记者交谈时,明确表示个人不接受采访,说明周某没有侵害原告刘宗信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而且这段采访周某的录像并没有在征得周的同意下公开,因此判决周某不构成名誉侵权。刘宗信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没造成损害后果起诉警察骂人“疯子”教师败诉綦江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周某在与记者交谈时,明确表示个人不接受采访,说明周某没有侵害原告刘宗信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而且这段采访周某的录像并没有在征得周的同意下公开,因此判决周某不构成名誉侵权。刘宗信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刘宗信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二、法律救济的特征(四)法律救济是一种权利(补救利益受损者)法律救济与法律权利相伴而生,法律救济是对利益受损者权利的一种补救。例外: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不在救济的范畴之内。(行政机关属于权力机关,其利益一般不受行政相对人的侵害)三、法律救济的途径指合法权益到侵害的侵权行为的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一般有: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赔偿、调节和仲裁等方式总体分为三类: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和其他渠道(一)诉讼渠道指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法律救济的司法救济途径,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权威和最有效的渠道《教育法》: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指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法律救济的司法救济途径,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个人与学校发生经济纠纷经济纠纷中,个人与学校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应提起民事诉讼。比如,学生在学校里发生的伤害事故(校舍倒塌、体罚学生、)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学校不发毕业证或学位证在学校有责任的情况
本文标题:第十单元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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