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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常用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各类合同的概况及其法律适用。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作的进出口动产交易。目前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其主要内容的规定除了各国法律外,主要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也已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并提出了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和关于扩大公约适用范围的解释的保留。该公约允许当事人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合意减损或改变公约的任何条款。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公约缔约国,并且当事人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就自动适用于当事人所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在货物买卖中,买方与卖方彼此间的请求权因一段时间的届满而不能行使,此种期间称为“时效期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时效期限因各国规定的不统一而妨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在1974年订立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将时效统一为四年。公约还就时效的起算作了具体规定。目前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术语和交货共同条件。目前对于国际贸易术语最权威的解释是国际商会所作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适用的是于2000年开始生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早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解释的是国际法协会于1932年所作的《华沙—牛津规则》,它主要对CIF价格术语作出了解释。而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于1941年所作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国际贸易术语也作了全面的解释。交货共同条件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可适用于多次具体交易的合同共同条款,又称为交货一般条件。交货共同条件也可组成各种标准格式合同以供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缔约时参考或选择适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1986年在海牙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依公约规定,合同应当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如果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卖方营业地的法律,但在下列情况下,应适用买方营业地的法律:第一、合同谈判在该国进行,并由当事人当场签订;第二、合同约定卖方应在该国履行其义务;第三、合同主要是根据买方提出的条件通过投标而缔结的。除以上情况外,合同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二、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投资合同是国际合资经营企业、国际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国际合作开发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根据目前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以及实践,国际投资合同主要包括国际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国际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我国进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首先应在董事会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中国仲裁机构调解或仲裁解决,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如合营各方无仲裁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其法律适用,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三、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当事人,就某种技术以有偿的形式所作的转让。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通过签订许可证协议来实现是最普遍的形式。国际许可证协议根据被许可方权利的不同,可以分为独占性许可协议、独家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可转让许可协议、交叉许可协议等。限制性商业条款是指许可证协议中对技术引进方作出的各种商业限制的条款,比如限制销货地区、限制外销数量、限制使用范围、搭售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往往被技术引进方国家所禁止。我国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对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其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受让方的属人法相结合。其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转让方的属人法相结合。其三:强制适用技术受让方的本国法。四、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劳务合作是指不同国籍或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劳务输出和输入活动。它可以分为单纯的劳务输出和输入以及通过国际工程承包带动的劳务输出和输入。国际工程承包是指承包人承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公司集团或私人业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有关业务从而获取报酬的一种合同关系。对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的作法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来决定,如果没有选择,一般多主张适用工程实施所在国法。我国法律也作了类似规定。国际劳务合同是指由派遣劳务人员的国家的专门劳务输出公司或有关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外国接受劳务人员一方就此签订的合同。目前关于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通常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第一、依意思自治原则,但通常只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选择,其主要条件是不能因自主选择而剥夺受雇人依本应适用的强制法规定可以得到的保护或利益;第二、适用受雇人惯常进行工作所在国法律;第三、适用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第四、依最密切联系说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我国法律基本允许当事人作出选择,若未选择则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通常是劳务实施地法律,若明显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则适用联系更密切地法。五、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贷款协议是指具有不同国籍当事人或政府之间或国际金融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就借贷一定数额的货币所达成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定或合同。国际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因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1、政府间贷款由于属于对外援助,政府间贷款协议属于国际协定,因此其争议多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协议中不规定法律适用问题。2、国际金融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贷款一般只适用该组织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任何国家的国内法。3、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允许当事人自主地按照共同的意思表示来选择协议的准据法。但此种意思自治往往受到一些限制:第一、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必须是跟协议有某种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不得以规避原应适用的强行法为目的;第三、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仅指借贷协议缔结当时现行有效的某一国家的内国法;第五、当事人的此种法律选择应该是明示的。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则由受理争议的法院依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协议的准据法。我国关于涉外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有具体规定:第一、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第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对于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第三、如果贷款协议明显地与另一国家的法律有更密切的联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本文标题:第十四章常用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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