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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买卖往来;赠与关系;借款;建设工程开发商、建筑商之间;租赁;运输;居间;仓储;保管关系等等以上各种经济往来活动都需要契约(合同)来确定、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活动形式。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一合同的含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点1、主体----------平等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目的-----------立、变、终止3、表现-----------意思表示一致(协商一致)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三合同的分类按照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有偿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与无偿合同(例如赠与合同)按生效的标准:诺成合同(例如租赁合同)与实践合同(例如质押合同、保管合同)按形式:要式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一般的买卖合同)按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与双务合同(例如买卖合同)按主从关系:主合同(例如借款合同)与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按名称: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例如演出合同、咨询服务合同)四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有关权利义务方面的协议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全部适用合同法律的规定3.劳动合同等适用专门规定1,合同形式2,要约与承诺3,合同条款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最常见)2.书面形式(重大合同)(签字、盖章、摁手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例如: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与转让合同3.其他形式---公证、鉴证、批准、推定。例如中外合资合同,需要商务局批准后才成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合同订立: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期达到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以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他人表示想要订立合同的目的2.要约的构成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要求要约中应当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例如买卖要约中的货物、价格、数量、质量等)(2)目的是订立合同,有受约束的意思。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即合同达成。(3)有明确的要约人。(4)必须有明确的受要约人。3.要约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是引诱要约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例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例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例3: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ΧΧ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案例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系某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300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预购从速,现货供应”问:该广告是否构成要约?4.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时间点不同。)一般情况下,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约束,不得随意撤销与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3)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注意,受要约人任何改变要约实质内容的回复都是新的要约)▲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A.6月12日B.6月13日C.6月14日D.6月15日(二)承诺1.承诺的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要件(1)由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2)对要约的内容实质同意(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承诺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一种新的要约。3.承诺的生效(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案例甲于3月1日向乙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若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3月2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于是于3月3日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到的要约是否有效?若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行情突变,于是当时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必备条款如果缺少必备条款,合同不能成立重要条款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影响合同履行三格式条款1.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特点A,一方提供B,重复使用C,不协商格式条款中的几类特殊条款受到特殊规制,这几类条款是:(1)限制提供方责任的条款,简称限责条款;提供方有提示义务,否则可撤销(2)免除提供方责任的条款,简称免责条款;无效(3)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简称不利对方条款。无效格式条款之解释,除了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规则(《合同法》第125条)外,还有独特的解释三规则:规则一,通常理解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规则二,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则三,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案例:张某一次请朋友去一饭店吃饭,见饭店门口一张海报上写:本店近日开展酬宾活动,凡在本店一次消费满200元者,本店送价值50元的一瓶白酒,本次酬宾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享有。张某点菜花了235元,遂要求服务员送一瓶白酒,服务员回答按饭店的规定是本次消费满200元,赠送优惠劵一张,下次来消费凭劵可送一瓶白酒。双方发生争议,请问该如何看待海报的内容?五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例外情形:1.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2.当事人约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的;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以上三种情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无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而双方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如果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予以接受,合同成立案例2007年4月30日,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问: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规定《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的定义依法成立的合同,满足了合同的生效要件,受到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2.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以外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3.合同生效要件(1)主体合格(2)意思真实(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生效时间(1)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生效(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期限到达时生效合同的效力瑕疵1,无效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3,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瑕疵体系并且分别包括哪种情况1,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订立,但是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下情形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可撤销、可变更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双方都可撤销)(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都可撤销)(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方有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一年时间;只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三大类型:(1)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健康的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任何合法的民事活动(2)限制行为能力: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人,可以独立从事与其精神、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过其代理人同意(3)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的人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1.无效合同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但是可撤销合同没有明显违法,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人可以自由选择2.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问题3,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文标题:第5章 合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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