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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专题法律的人文精神【专题导语】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如果对人类的法治事业进行考察,不难发现决定它的最重要精神力量就是人文精神。法律的存在和演变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呈现的一种文化现象,法律源于人、游于人、依于人,以人的社会生活为经纬,具有深厚的人文精神底蕴。本专题对法律人文精神的基本内涵、人性基础、基本形态以及作用等问题进行探讨。【专题内容】一、法律人文精神及其人性基础二、法律人文精神的表现形态三、法律人文精神的价值功能一、法律人文精神及人性基础(一)法律人文精神的概念诠释1、人文精神具有丰富的内容第一,中外人文精神的思想概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本”思想: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管子·霸言》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可知也。——《孔子家语》★西方的人文精神源远流长: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之所以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事物之所以不存在的尺度。——罗泰戈拉人是多么了不起的一件作品!理性是多么高贵,力量是多么无穷!仪表和举止是多么端庄,多么出色!论行动,多么象天使!论了解,多么象天神!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莎士比亚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卢梭让人压倒一切。——弗洛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文精神思想:从现实的前提出发,而且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某种处在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界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基础。★总结:人文精神实质上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它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认。•二是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肯定。•三是对人的本性的尊重。2.法律人文精神*涵义:法律的人文精神是一定历史时代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权关系的本质反映,体现为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符合时代文明要求的自由、平等、正义、公平、秩序等理念与价值标准。*特征:第一,人文精神在法律精神中的集中反映第二,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第三,可以通过具体形象来表征(二)法律人文精神的人性基础不知足终日奔波只为饥,才方一饱便思衣。衣食两般皆俱足,又想娇容美貌妻。娶得美妻生下子,恨无田地少根基。买得田园多广阔,出入无船少马骑。槽头结了骡和马,叹无官职被人欺。县丞主鳆还嫌小,又要朝中挂紫衣。若要世人心里足,除是南柯梦一回。1.人性的定义人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规定性,它由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思维属性等方面构成,是人的需要、欲望、情感、意志、理性等因素的反应。2、人性的结构第一,需要人的需要是人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占有对象、获取对象的倾向,具有社会性、多样性、发展性等特征。基本需要的特征:*缺乏它引起疾病;*有了它免于疾病;*恢复它治愈基本;*在某种非常复杂的、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丧失它的人宁愿寻求它,而不是寻求其它需要的满足;*在一个健康人身上,它处于静止的、低潮的或不起作用的状态中。第二,欲望(动机)*欲望是人想得到某种对象或者想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诉求,分为两类:(1)基于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而产生的欲望,如物欲、情欲。(2)基于社会需要而产生的欲望,如名欲、权欲。*欲望驱使人去追求欲望的满足时,欲望转化为动机。第三,情感情感是人在进行各种活动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切身体验,其基本表现有喜、怒、哀、惧、爱、恶、恨七种。情感是人性的重要构成因素,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经典名言】人类所做和所想的一切都关系到要满足迫切的需要和减轻苦痛。如果人们想要了解精神活动和它的发展,就要经常记住这一点。感情和愿望是人类一切努力和创造背后的动力,不管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种努力和创造外表上多么高超。——爱因斯坦第四,意志人在把欲望转化为行动目的并追求行动目的实现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调节自我、克服困难的心理因素,是人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支配和调节自己的行为从而所产生的顽强的、锲而不舍的心理体验。第五,理性•人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同于感性的思维机制。•【经典名言】•西塞罗:我们称之为人的那种动物,被赋予了远见和敏锐的智力,他复杂,敏锐,具有记忆力,充满理性和谨慎,创造他的至高无上的神给了他某种突出的地位……•斯宾诺莎: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者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人也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也就是说,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3、人性善恶及其评价标准●关于人性善恶的不同观点*人性本来无善恶,人的善恶是由后天造成的。所谓“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人性本来是善的【经典名言】→《公孙丑上》: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相当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告子上》: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弗思之耳。*人性本来是恶的: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导),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由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人性本来就有善有恶:“善与恶……在令人眩晕的多种生活中都能找到。——【美】布鲁斯•A.阿克曼●人性善恶的评价标准人性善恶的评价标准在于人性行为的社会效应→当基于人性的行为实现了利己与利他的统一、至少是有利于自身生存与发展并且无害于社会和他人时,人性就是善的。当基于人性的行为虽然有利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但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甚至损人不利己时,人性就是恶的。●人性善的表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和发展、有利于完善自身的自爱、自尊、自重、自强、自信等;•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仁爱、诚信、恻隐、感恩、克己、尊人等。●人性恶的表现•漠视自我利益、自身价值的的自暴、自弃、自卑等。•漠视社会和他人利益的纵欲(欲望的恶性膨胀)。→*物欲型之恶:为满足强烈的物质物欲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掠取公私财物。*权欲型之恶:为满足强烈的权力欲望而不择手段谋取权位*情欲型之恶:为满足强烈的情欲而导致对他人情感或社会利益的损害。*名欲型之恶:为满足强烈的名欲而沽名钓誉、欺世盗名,甚至诽谤他们名誉。4、人性的要求将人类规则导向法律☆人的社会属性和思维属性使人获得尊严,而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因此,人的尊严常常与人的兽性发生矛盾和冲突。解决这一矛盾和冲突有赖于法律发挥作用。☆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而任何一个社会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这一矛盾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于对人的欲望进行调控。人的理性不仅使人认识到控制欲望的必要性,而且引导人找到了控制欲望的最佳方式,这就是法律。二、法律人文精神的存在形态(一)人权1.人权理念及其意义第一,人权理念●人权指处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为维持生存和发展而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有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在权利三种形态,其核心内容是基本人权,即人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理念是从欧洲14至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开始的。●近代“天赋人权”理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第二,人权理念的意义人权理念对人类文明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人权理念指导下所取得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宣告了欧洲新社会的政治制度的产生。*人权与宪政相结合,是近、现代政治的显著特征。*20世纪以来,人权是国际政治关系的主题2.人权理念的法律化【例证Ⅰ】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者,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例证Ⅱ】法国《人权宣言》(1789)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富、安全和反抗压迫。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3.人权是法律人文精神的基本形态(1)人权是一种独具特质的人文精神现象◆从人的发展、完善来看,人权富于人道精神◆从治国方法看,人权富于法治精神◆从整个人类的进步来看,人权富有大同精神(2)人权是法律人文精神的基本形态◇人权由一般道德诉求转化为法律人文精神的关键:人权入宪。◇人权入宪的意义:使现实政治制度、政治体制的构建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为出发点和归宿。◇人权入宪的路径:#确认基本人权原则;#规定人权内容;#规定人权实现条件。◇中国的人权法律保障: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人权保障体系。(二)自由1.自由及其人文意蕴第一,自由是一个笼统含糊、歧义丛生的概念【经典言论】在各种名词中间,其一丛生,以多种方式打动人心的,无过于自由一词。有些人认为自由就是轻易即可废黜自己曾经授以暴君权利的人;另一些人认为自由就是可以选举自己应当服从的人;又有一些人把它看成携带武器的权利、行使暴力的权利;还有一些人把它看成只受一个本族人或本族法律统治的特权。某个民族曾经把自由长期地了解为蓄长须的习惯。更有一些人把这个名称加在一种统治形式上,而排斥其他的统治形式。尝过共和政府滋味失曾经把它放在这种政府里;享受过君主政府人的则把它摆在君主制度里……——孟德斯鸠第二,在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个人免受国家、社会和他人干涉、强制的权利,是个人能够自主选择和主张的权利。第三,自由具有人文意蕴▲自由是人固有的属性▲自由是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自由是人的幸福的重要因素【帕特里克·亨利】不自由,毋宁死。【裴多菲】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2.自由是法律人文精神的基本形态第一,人的自由是法律存在的理由第二,人的自由是法律的内在精神第三,每个人平等地享有自由是法律的真谛【经典名言】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作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它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三)平等1.平等及其人文意蕴●平等的一般涵义:无差别;反对等级、特权、歧视、压迫和奴役;同样的人同样对待、同样的事情同样的处理;标准或尺度的同一性.●平等的现代涵义: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公平、按贡献分配、基本需要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统一,其核心是权利平等。●平等是一种人文精神,具有深厚人文意蕴§对平等的追求根植于人性之中§平等表明人的类本性、人的类本质的同一§平等意味着所有人拥有人作为人的同等的价值和尊严§平等是人的幸福的重要指数,对平等的感受是人获得幸福和快乐的心理基础。2.平等是法律人文精神的基本形态第一,法律人文精神意义上的平等在总体上是指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任何人没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二,法律对平等的肯定和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中的平等——法律中不得具有对任何人表示歧视的内容▼法律
本文标题:第四专题法律的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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