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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交易磋商又称合同磋商,是买卖双方就买卖某种货物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洽商,最后达成协议、签订合同的过程。一旦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交易磋商既是商务活动又是法律行为交易磋商的形式口头磋商方式:面对面洽谈、或国际长途。如交易会、洽谈会、出国推销、采购及客户前来时书面磋商方式:通过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往来,费用比口头谈判要低廉,但传真会褪色,必须补寄正本文件无纸贸易方式:通过电子数据交易行为表示方式:即通过行为进行交易磋商,典型的例子,拍卖市场的拍卖交易磋商的四个环节询盘——发盘——换盘——接受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和合同成立的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询盘也称询价,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可能性的业务活动。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询问: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装运等成交条件,还可以索取样品等,其中多是询问价格发盘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发盘的要件1.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向特定的人提出,即向有名有姓的个人或公司提出。要把发盘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大陆法规定,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发盘的要件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一般有如下几项:(1)标明货物的名称与质量(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价格的方法发盘的要件3.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如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他保留条件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发盘的要件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所谓“送达”,是指将发盘的内容通知对方或送交对方来人,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以上是构成有效发盘的四个条件,也是考查发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若不能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发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发盘的有效期发盘都是有有效期的。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发盘的有效期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如限6月6日复。在国际贸易中,发盘人往往采取以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为准的规定方法。按此规定,受盘人的接受通知不得迟于6月6日内送达发盘人。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发盘有效期为6天发盘的撤回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之前,都是可以修改和撤回的。发盘人只要用更快捷的通讯方式,将撤回或修改的通知赶在受益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益人,则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发盘的撤销撤销不同于撤回,撤销是在发盘生效后,发盘人再取消发盘,削除其效力的行为。《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就可以将发盘撤销。但以下两种情况,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如寻找客户、组织货源等,发盘不得撤销。发盘效力的终止(1)过期,指发盘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3)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4)发盘人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即还盘是对原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益人做出的一项新的发盘。接受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接受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对买卖双方都将产生约束力。构成接受的要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接受只能由受益人作出才具有效力。受益人包括其本人或授权代理人。构成接受的要件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但是,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成立。构成接受的要件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4.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接受生效的时间接受是一种法律行为,何时生效,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公约》规定,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逾期接受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接受。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但公约对这个问题作了灵活的处理。《公约〉第1款规定:只要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地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公约〉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正常,他本来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益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以上表明,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发盘人如何表态。合同成立的时间1.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有效2.实际业务中,合同成立的时间以订约时合同上所写明的日期为准3.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在获得批准时方才成立。合同成立的要件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为自然人或法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订立的合同无效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对价和约因是法律用词。对价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约因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合同成立的要件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我国对外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本文标题:第八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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