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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安全供电,保障电业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县电力局(农电局),以及电力试验和修造企业。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主要有:1·不发生特大事故;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3·主要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平均每台每年不超过下列数值:火力发电厂:20万千瓦以上机组5次/台.年12.5万千瓦机组4次/台.年5-12万千瓦机组3次/台.年水电厂:10万千瓦以下机组2次/台.年10万千瓦以上机组2.5次/台.年4·各种设备非计划停运率、事故率和人身伤亡率低于部颁发的考核指标:5·容量在八十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以及主变压器容量在100万千伏安及以上或输电线路长度在1000公时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一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五十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在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其他火电厂和供电局及县电力局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水电厂每年实现三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第四条各级电力和生产部门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五条为了加强安全工作,在电力系统实行安全监察制,因此设立安全监察机构。第六条电力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报告、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七条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企业党团组织对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执行。第八条电力安全生产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主业和副业的关系;经济效益和安全的关系;在用电紧张的情况下,多发多供与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关系;保证大机组安全稳定运行与投产试运关系。在这四个关系中,都必须以安全生产为主体,不能对安全生产有所忽视和动摇。第九条电力部门的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自觉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与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和规程制度;3·及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和设备系统安全的情况;4·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5·有权拒绝接受和执行有明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重大损坏的违章指挥;6·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员的决定和命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上级领导坚持时仍应执行,在执行后可越级反映;7·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日活动;8·积极参加安全技术革新、科学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条本条例自1988年1月起执行。各单位可不违反条例原则的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二章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各级最高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指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的责任。第十二条各级最高的行政领导和负责生产的行政领导,在加强安全生产、开展反事故斗争中要不断提高科学性和预见性,要做好常规情况可能发生特大事故的思想准备。第十三条网、省局局长和生产副局长的安全职责:1·熟悉和掌握下情况:(1)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2)熟悉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等有关规程;(3)熟悉本局所制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4)熟悉所管辖电网的主结线图;(5)掌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中心调度所领导班子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6)掌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安全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2·生产副局长除熟悉第十三条之1中的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下列情况:(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量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部颁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2)掌握本局所管辖主要系统的性能、运行参数威胁电力系统安全的主要缺陷、薄弱环节以及重点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熟悉本局所管辖主要系统各种主要运行方式;3·要认真落实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安排和使用应充分听取安监部门的意见,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交由安监部门安排使用。4·组织制定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层层贯彻落实。5·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6·亲自阅处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安全通报等,并负责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切实际的要求和措施,组织落实,督促实现。7·局长每年至少一次,生产副局长每年至少两次深入到所属企业的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8·局长每季主持召开一次,生产副局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各部门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9·在发生特大事故时,局长或生副局长必须亲自主持调查处理。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必要时,也应亲自调查处理。第十四条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厂(局)长和生产副厂(局)长的安全职责。1·厂(局)长、生产副厂(局)长应熟悉和掌握下情况:(1)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2)熟悉电力工业技术规程和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3)熟悉本厂(局)所制定与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4)熟悉本厂(局)电气一次系统的主结线图,发电厂厂长和生产副厂长还应熟悉热力系统和水工设施和消防系统图、总平面布置图;(5)掌握各职能科室与所属分扬(工区)领导班子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6)掌握全厂(局)主要设备和附属设备的容量参数,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与薄弱环节。2·生产副厂(局)除了上列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下列情况:(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上级部、局所颁发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典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和其它规程制度;(2)掌握本厂(局)各单位技术人员与生产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3)掌握全厂(局)设备系统各种运行方式;3·组织编制和审批本单位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排“两措”经费,并督促实施。4·组织制订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层层贯彻落实。5·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6·经常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月至少组织和听取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和汇报。发电厂、供电局的领导还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和参加一次车间或班组的安全活动。7·副厂(局)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确定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8·及时组织修订现场规程,保证其准确无误。9·了解本单位人员技术与思想动态以及培训提高的情况。第十五条网、省局、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副厂(局)长,应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具体条例可由各单位另行制订。第三章安全监察及其机构的设置第十六条部设“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领导的主持下,由有关司、局和全国产业工会的负责同志组成,统一领导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各司、局按职责划分,实行安全的归口管理,共同配合,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主管安全发供电的司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十七条1·网、省局的安全监察机构在局长(生产副局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并受部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监督。根据管辖单位的多少、范围的大小,配备足够的安全监察人员(一般不应少于七人,若工作范围扩大,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名额)。2·发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应设安全监察科,在厂(局)长,生产副厂(局)长和总工程师和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3·网、省局中心调度局(所)配备专职的安全监察工程师,在局(所)长,副局(所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领导。4·发电厂、供电局的主要分场(工区)、县电力局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安全员。其他分场(工区)可设兼职安全员,在主任,副主作领导下工作,也可由本企业安全监察机构派驻,并在其领导下工作。5·班组中设兼职安全员。分场(工区)与班组安全员和本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组成三级安全监察网。第十八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在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勇于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熟悉专业技术并且有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分场(工区)和班组中的安全员应在技术人员或四级以上工人中选聘。现有的安全监察人员和安全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加以培养,限期达到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十九条具有十年以上实际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可申请参加部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合格者由部发给安全监察工程师证书,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监察工作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可申请参加由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合格者由网(省)局发给安全监察证书。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变动和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监察人员的奖励,升级与处分,由本企业领导会同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按照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好坏,共同评价。第二十二条安全监察人员属于生产人员,享受现场生产人员的同等待遇,按现场标准发给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改善监察手段,配备必要的监察设备,如安全监察的用的交通,录音、照相、摄像设备等。第四章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职权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设备运行状况、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状况、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以及人员技术状况等进行监察。2·监督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检修、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4·参加安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5·参加事故调查,及时做好事故及可靠性的统计分析,找出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倾向性的问题,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7·对本企业各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8·组织和指导安全网活动,充分发挥分场(工区)班组安全员的作用;9·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向生产、基建、设计、制造、物资和科研等部门反馈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的信息;10·监督劳动保护用品,设施的发放和使用。第二十四条安全监察人员的职权:1·监察企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2·进入生产、施工现场、调度室、控制室检查安全情况;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系统安全的违章作业。3·有权向上级单位反映、汇报情况。4·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行为,发现事故原因分析与事实不符或责任者的处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的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对本单位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能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直接向上级单位反映。5·提出对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进行表彰奖励的建议;对事故过失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的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6·对安全生产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明确指出整改内容,督促肯关领导限期解决。逾期不改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各级电力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发的与电力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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