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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安全讲座---西安质量监督站本课件部分内容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完善,仅供参考,不予拷贝,请予谅解,谢谢合作!内容:一、安全的基本概念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三、建设项目各方的安全责任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五、隧道工程施工安全卡控要点六、桥梁铺架施工安全卡控要点七、控爆作业安全卡控要点八、火工品管理一、安全的基本概念•1.安全:安全--是指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不可接受风险的发生,通常会带来人员伤害或物的损失,因而避免此类事件发生的过程和结果可称为安全。安全是不发生不可接受风险的一种状态。当风险的程度是合理的,在经济、身体、心理上可承受,即可认为处在安全状态。当风险达到不可接受的程度时,则形成不安全状态。安全与否要对照风险的接受程度来判定。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可接受程度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安全状态发生变化。因此,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是指经营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策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改进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保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铁路建设安全--是指在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活动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安全管理目标是铁路建设项目总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安全第一”是原则和目标,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确立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肯定了安全在建设项目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安全第一”的方针,就是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包括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以及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都必须树立安全的观念,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安全,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2.“预防为主”是手段和途径,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对不同的生产要素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对于工程施工来说,就是在做施工准备时、制定“施组”和施工方案时,必须预先分析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危险点、危险源、危险场地等,预先和评估危害程度,分析和掌握危险产生的条件时间,采取相应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将危险消灭在转化为事故之前。3.安全与生产是辨正统一的关系,是一个整体。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总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指导思想,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三、建设项目各方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虽然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总负责,但于施工安全有关的不仅仅是施工单位,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来看,不少是与其他参建单位有关的。如建设单位,虽然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主要指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在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但由于建设单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它的不规范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明确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⑴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起着主导作用,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⑵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⑶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以及应急救援于案等。⑷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⑸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⑹建设单位不得对参建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勘察设计安全责任:•⑴勘查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查工作错误和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⑵应考虑系统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⑶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⑷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⑸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3.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⑴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⑵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⑶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⑷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⑸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⑹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4.施工单位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2)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3)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4)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5)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7)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a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b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c模板工程;d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e脚手架工程;f拆除、爆破工程;g高空、水上、潜水作业;i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j隧道工程;k铺轨、架梁工程;q既有线工程;r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8)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9)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10)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11)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12)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13)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14)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16)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国务院2003年11月24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原则要求,确立了建设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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