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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施工许可法律制度课外学习与阅读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自1995年9月23日起施行)(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4)《建设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5)《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自颁布之日起施行)(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8)《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9)《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0)《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2)《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7号)(13)《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10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4)《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是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对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核。《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一种形式:施工许可证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抢险救灾等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这里不做讨论。第二种形式: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建设工程开工和施工单位进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已通过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1.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作废。《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住宅小区工程以施工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将其中场地平整及土方工程分包给丙土方公司。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由()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A.乙建筑公司B.丙土方公司C.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共同D.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答案】D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筑法》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4)有符合规定的已完工程业绩。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这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有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至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高耸构筑物等共60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1至3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钣金作业、架线作业等13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剐分为一级、二级两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P60(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1.企业资质的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2.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3.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2)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五、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禁止越级承揽工程《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1)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建筑法》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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