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产生的动因二、经济法的历史沿革三、经济法概念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产生的动因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即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由于西方各国相继完成了产业革命,推动了生产的社会化,引起各国市场和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国家的职能也开始变化,导致了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此即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历史的回眸西方市民革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三大理念:其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二,契约自由其三,自由竞争其根本目的在于强调私人意思自治,排除国家公权力对私人权利的干预。这三大理念亦在当时深入人心,并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大基石。然而,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各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问题的产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私权绝对私权限制私权的滥用社会经济的无序要求限制私权为公共目的在正当的补偿下限制财产的支配权(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契约自由契约限制实质的不平等社会危机要求对契约自由予以限制限制经济主体的意思表示(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规制垄断生产与资本的集中垄断社会危机对垄断加以限制(3)这些变化动摇了资本主义的基石,人们开始反思问题的症结以及解决的出路在于何方。由此而出现了两种路径:革命改良社会主义革命现代资本主义2、问题的症结:市场的调节机制存在三方面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的唯利性市场的滞后性当具备一定条件时,这些缺陷会显现出来市场失灵限制竞争和不良竞争使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实现部分经营者亏损破产,导致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3、解决的途径三种路径:A私人或市场自发解决——不可行B某个(些)社会团体解决——不可行C国家介入解决——可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守夜人社会领导者对干预私人领域及其谨慎与克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介入私的领域民商法经济法等新的法律部门授权制约国家职能的变化二、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产生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2)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阶段(3)二战后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相对稳定阶段三、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经济法”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7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2、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德萨米出版的《公有法典》也使用“经济法”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3、进入20世纪,德国学者里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4、二战后,美国、日本、德国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使经济法逐步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5、在我国,自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都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6、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材、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广泛地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四、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五、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家与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如公司合伙企业等的设立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如合同的签订、代理等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如税收、金融管理等行为经济法调整对象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相互区别民法:调整由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而产生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国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相互联系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前提和基础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例如:假设AB两个企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界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法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经济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调整的社会关系3、权利和义务构成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4、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经济组织法律关系经济活动法律关系经济监督法律关系市场管理法律关系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关系、私营企业法律关系、个体经济法律关系、公司企业法律关系等合同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等技术监督法律关系质量监督法律关系会计监督法律关系审计监督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概念: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主体资格: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举例:假设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在该借款合同中,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C是保证人,C能否成为保证人看其是否具备签订保证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再如:设ABCD成立合伙企业甲,如果要成为合伙人则自然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成为合伙人。2.主体的独立性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只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例题】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3、主体的范围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市场主体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授权的经济组织法人自然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民【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A.某市财政局B.某研究院C.某公司的子公司D.公民陈某(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p16)1、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性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享有或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同。(二)经济法上的权利概念: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作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的资格。进行经济活动权要求权请求保护权种类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权市场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三)经济法上的义务概念:是指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负责是一种必要性;以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范围为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分类物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货币与有价证券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行为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阳光B.房屋C.经济决策行为D.非专利技术例如2:施工企业自行研发并拥有的特殊施工方法,属于()A、表现为物的客体B、表现为行为的客体C、表现为文学艺术成果的客体D、表现为科学技术成果的客体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其客体是指()A、运送行为B、货物C、运费D、运输工具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产生: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的改变终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灭失法律事实法律后果由法律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的种类行为事件1、市场经营行为2、经济管理行为3、经济仲裁、司法行为4、经济违法行为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当事人的意志活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按照经济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严格监督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和切实地履行经济义务;对不履行经济义务和有经济违法行为者予以制裁,从而确保经济法律关系的全面实现,以此达到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案例分析1999年国庆,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黎民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理了手续,预约10月2日上午的飞机去昆明旅行,10月7日上午的飞机回来;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上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9月3O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案例介绍】10月2日上午,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3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依法拘留。结束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3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请分析:1、黎民与新江旅行社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2、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出现了哪些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本案中:(1)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2)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3)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合同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4)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约定过违约责任,就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也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等责任。(5)司机殴打黎民等3名游客是违法一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种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制裁。(6)受伤的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本案中以上两个事实均已出现,所以引起了保险赔
本文标题: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知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300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