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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研究姓名:高红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郭玉坤20080601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研究作者:高红学位授予单位:大连理工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江枫.JiangFeng论QQ号码的法律性质-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1)QQ号码的使用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而普及,其法律性质尚未明确,用户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网络财产的分析揭示QQ号码的物权属性.针对这一属性,对由于侵权责任人的原因造成的对原用户的损害,笔者认为可采取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2.学位论文彭国莉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2005在信息化产业的发展上,网络游戏产业带动了电信运营商、电脑硬件提供商、销售渠道商、游戏相关产品制造商、配套软件开发商等多领域的产业链条的发展。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一个社会要形成完善的市场与产业,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调整。目前的问题是,随着网络游戏等新型产业的急速发展,出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日益泛化的现象,而相应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在这种新形势下,法律制度如何应对这些矛盾?如何调整这些关系?如何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必然严重影响相关市场与产业的发展。因此,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本文依据法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相关理论,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原则与模式,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与价值确定,剖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介绍了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意义、论文使用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论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论文的论述角度等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主要是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第二部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该部分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定义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帐号及虚拟物品、QQ号、电子邮箱、域名、IP地址等等,是无形财产的一种。然后,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必备的五个特性,即财产性、虚拟性、现实性、合法性和期限性。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主要是从网络游戏等新型产业价值巨大、其发展引发了种种虚拟财产纠纷、现行法律保护存在不足等方面进行论述;“紧迫性”则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愈演愈烈、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存在立案难问题、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呼声日渐高涨等方面进行论述;而“可行性”则是从边沁的效用理论、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黑格尔的人格理论、国内外的相关立法等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原则与立法模式。该部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开放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和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模式问题上,通过分析相关立法模式,最后得出自己的观点,即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专门法才是系统地彻底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最好办法。第五部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与价值确定。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上,通过对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债权说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传统财产理论体系中的任何一种财产,而是属于网络时代特有的一种新型的具体的财产。在网络游戏中,游戏数据库的所有权属于游戏开发商,玩家对游戏数据库依法享有使用权,游戏数据所代表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玩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问题上,认为在具体认定某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时,应该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方法为主,以运营商定价、市场价、玩家投入成本等方法为辅。第六部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首先,在分别分析网络游戏中开发商与运营商之间、开发商与玩家之间、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其次,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司法管辖,由于互联网对传统管辖权造成了相应冲击,动摇了传统的管辖权基础,因此出现了网络空间的新的管辖理论,即保守派观点、激进派观点和改良派观点。本文在对这些冲击与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认为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上存在被告所在地难以确定、侵权主体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等问题,而在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上存在合同成立地点难以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难以确定和合同当事人也难以确定等问题。因此,我国需要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模式,应以“联系原则”作为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管辖权的依据,应以“协议管辖”原则作为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依据,而“上网实名制”则是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有效途径。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还可以通过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的方式解决。最后,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讨论了网络对传统法律适用的影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向兼顾“明确性”与“灵活性”的方向发展,应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有利原则”。3.期刊论文彭国莉.夏静.樊建梅.PENGGuo-li.XIAJing.FANJIan-mei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探略-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3(4)本文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缘由,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现行法律环境下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建议.4.期刊论文李棽.LIChen网络财产安全的法律对策研究-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7,23(1)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通过对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的分析,领会网络财产的法律属性,并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提出立法建议,以解决现实中的实务问题,保护网络财产安全.5.学位论文杨晓征论虚拟财产的保护2009虚拟财产(virtualproperty),也叫网络财产,是基于因特网互动业务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是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世界发生经济联系的客体,以电脑中特定图像符号、信息、数据组成,有满足用户某种需要的使用价值,可被用户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虚拟物。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本质上皆为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一段电磁数据。虚拟财产纠纷,是基于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发生了经济联系而产生的一种纠纷,并且随着网络的发展以及网络与现实世界越来越紧密的联系而越来越层出不穷。本文运用比较及价值分析等方法,对虚拟财产纠纷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如何解决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及研究。br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br 第一章,虚拟财产概述。此部分对虚拟财产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并介绍了虚拟财产的发展及我国虚拟财产纠纷的大致情况。br 第二章,虚拟财产保护的国际经验。通过对美国、韩国、中国台湾的虚拟财产保护情况的对比研究,得出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来进行保护已经是国际趋势的结论。br 第三章,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的地位。此章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及目前理论界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几种理论进行探讨,得出虚拟财产应为物权(使用权)的结论。br 第四章,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分析。通过对虚拟纠纷的表现形式来进行分类,并根据每类纠纷的特点给出了每类纠纷的解决方式,并且针对虚拟财产保护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br 第五章,结语。总结前文的结论,虚拟财产实为物权(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并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提出了希望。br 本文希望通过对虚拟财产的属性分析来得出虚拟财产实为物权(使用权),虚拟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的结论。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还有针对性的对于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的难点问题提出了建议:说明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虚拟财产也是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最后仍然希望我国能尽快的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以便能更好的保护虚拟财产这种新兴财产。6.期刊论文李黎网络财产之现实形态的法律范畴-商场现代化2007,(10)什么是网络财产,是否就是电脑世界的虚拟财产?法律如何界定虚拟化的网络财产?网络也是客观世界的一部份,它必然要符合客观世界的一般规律,只有能溶入社会经济运行中的财产才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本文以网络中财产的存在方式及其本质属性为出发,界定网络财产的范畴,为现在时常发生的网络侵权案件对财产的认定提供理论帮助,从而把网络财产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带入到法律的领域.7.期刊论文方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意义浅析-中国商界2008,(11)作为网络经济新的增长点之一,网络游戏的发展令人瞩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作为网络游戏的产物,已经脱离网络游戏而进入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围绕它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现实纠纷,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必须界定虚拟财产.网络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网络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8.学位论文孙慧娟网络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2007随着现代社会中网络的迅速发展,逐渐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网络财产”。网络财产在出现的早期并未引起人们过多的关注,但时至今日,网络财产已经与许多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其重要的价值性也逐渐的体现出来。由于网络财产存在于人类所创造的空间之内,因此它具有对网络空间环境的依存性及虚拟性的特点,这种特性给法学理论和立法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目前,网络财产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因素,它关系着众多网民及网络服务商的利益,由网络财产所引发的民事、刑事案件也与日俱增,但截止目前,却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财产的法律定性、法律保护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许多网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我们必须从法律角度对网络财产给予足够的关注。网络财产这一新兴事物的出现和发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争议引起了笔者浓厚的研究兴趣。为了对网络财产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刻的研究,笔者进行了大量的阅读,其中除了法律类书籍和文章以外,也不乏许多经济类文章以及相关的动态报道。希望通过全方位的了解和把握,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得出令人信服且有实践价值的结论。网络财产,是指以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储存到网络中并且仅能通过网络来表现和支配的虚拟物,因此,也被称为是虚拟财产。它主要包括网络虚拟物品,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道具等、网络虚拟货币,如腾讯Q币、新浪U币等以及网络邮箱、用户ID和密码等。网络财产之所以会引起众多法律学者的关注和研究,是因为其本身具有传统法律客体所不具有的特殊属性。网络财产本身不仅仅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实物形态,而且其本身的存在和发展都存在于人类所创设的网络环境之中。这一特殊属性直接影响到了法学家对网络财产的法律定性。网络财产具有独立的价值,可以满足人的某种欲望和需要,它具有自己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一种新形式的财产,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对于网络财产究竟属于何种财产权这一问题,却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主张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是网民的智力成果。但由于网络游戏中的财产仅仅是玩家熟练运作游戏规则的结果,其远远没有达到知识产权所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因此,这一学说根基不牢。有的学者主张债权说,认为网络财产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应被认定为是债权关系,因为网民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而网络财产就是网民得以请求网络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的证据。这一学说具有相当的迷惑性,但笔者认为其仍然是不可取的。网民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存在的服务合同所指向的债的客体是服务行为,而不是网络财产,不能因为服务合同的存在就认定网络财产权是一种债权。此外,网络财产的存在不单单是一种凭证、一种象征,这种观点实质上忽略了网络财产本身的价值。事实上,网络财产具有许多独立于合同的价值,它能够为网民所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而获得一种愉悦的享受,这不仅仅是债权凭证所能达到的效果。笔者同意将网络财产认定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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