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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及其法律规范姓名:陈金磊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刘定华20070501网络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及其法律规范作者:陈金磊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相似文献(3条)1.学位论文黄妍网络中第三方支付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009自2000年以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子支付也应运而生,但支付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绊脚石。2005年,第三方支付这种新型支付模式适时的出现,为电子支付中信任与安全两大难题找到了解决方案,也使一度消沉的电子商务再次发展起来。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充当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以及商家之间的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的非银行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支付具有独立于交易各方与银行、提供货币支付与资金结算服务等特点。它具有成本优势与效率优势,很好的解决了信任与安全这两大难题。目前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质认定仍然众说纷纭,从其服务内容和业务属性来看,将其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是比较合理的。第三方支付产业蓬勃发展,但巨大机遇后同样孕育着巨大的风险,其中,政策模糊、法律空白、监管缺位、业务不规范都成为最大的风险。第三方支付集中了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使传统的法律秩序受到了挑战,呈现出复合性的特点,因此在归责原则上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与责任限制原则。在沉淀资金监管、虚拟货币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上第三方支付有着自身的特点,同时金融风险也独具特点,应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监管方案及法律规范。第三方支付应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管体系,以市场导向为主,进行灵活而有效的监管。在立法层面上,要求具有建设性的思考,应确立立法之基本原则,搭建立法框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注册资本维持制度、强制风险准备金制度、在途资金监管制度、资金账户监控制度、实行公平责任以及确立安全规范,以促进《支付清算管理办法》顺利出台,加快第三方支付体系建设,实现第三方支付健康长足发展。关键词:网络金融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法律规范2.学位论文王飞基于可信第三方银行卡网上支付系统研究2007作为电子商务的核心环节,基于互联网的支付系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而银行卡网上支付由于其实时性、便捷性,成为网上B2C业务的一种主要支付手段。本文探讨了国外典型的银行卡网上支付系统——基于可信第三方(TrustedThirdPartyTTP)的B2C安全支付认证模型的支付机制。分析表明该模型能保障交易中各参与者的信息隐私,更大程度地降低在线购买的风险,进而提高采用在线支付方式的意愿。当然理论的完美并不代表市场的成功。这种支付机制并没有在国内得到广泛的接受,然而其可信第三方的思想的提出却促成了第三方支付在中国蓬勃发展。本文进一步探讨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卡网上支付的支付机制,并进一步剖析我国网上支付现状以及存在的金融风险问题。文章从中央银行面对网上支付的挑战入手,对加强网上支付监管,规范、发展网上支付业务,健全网上支付规则,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支付清算体系的构想,在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督和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旨在为解决网上支付问题提供思路。在第三章的论述中,文章集中探讨了中国网上支付出现的问题。其中网上支付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问题最为突出,这也是人们在进行大额交易时所持有的谨慎心态等诸多因素决定的。该问题是与网上支付系统紧密相连却又是独立于支付系统之外的,其解决必须通过引入约束交易双方行为的相应机制才能完成。虽然目前我国的网上银行服务能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一个交易资金流动的安全通道,但资金流是否在这一通道上运动,即电子商务交易是否实际发生,却不取决于这一通道的安全性,而是取决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用问题,这一结论是基于网民购物的实际体验及相关权威的互联网调查报告的结果得出的。并且本文认为这一问题如果交于网上银行来解决的话,从专业化和效率方面来讲是网上银行不能胜任的,有效的对策是引入新的支付机制,将信用问题与支付问题能结合起来解决。在文章的第四章,集中论述了可信第三方这一支付模式出现的必然性。运用了博弈论的相关模型对这一必然性进行了论证。通过对比分析,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仲裁功能的强弱决定折现因子的大小,进而影响子博弈纳什均衡。也就是说支付中介即可信第三方监督功能确保信用是决定交易能否持续发生的关键因素。得出这一点的前提条件是由于网络的虚拟化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造成劣质品驱逐良质品的“柠檬”效应,导致市场萎缩或不存在。也就是逆向选择造成的经济效率的损失。在本文中所引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信用和支付问题的支付机制是第三方支付,也是可信第三方支付模式在中国的发展。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机构是提供支付的信用保证的一个解决方式的机构,它是一个得到批准有该方面的经营权,并与各商业银行签有协议的第三方支付结算的机构,其目的是能与公用网更好地挂接,以解决银行与公用网挂接经营单一和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问题;同时它可以向社会提供信用保障,承担因不安全而出现索赔等方面的经济问题。因此,它本身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同时有向社会的法律保证的承诺,被专家认为是中国发展电子商务解决支付瓶颈的一个方向。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改造支付流程来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彼此对双方信用的猜疑,增加对网上购物的可信度。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本文着重对第三方支付机制中存在的资金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即在途资金问题。所谓在途资金就是由于对付款人和收款人异步记账所带来的账务影响而造成的。也就是说在对收款方账户进行抵消记账前,对发起支付一方的银行账户进行贷款(如使用支票的借记交易中)或者扣款(如使用支付命令发起的贷记转账交易中)所引起的资产负债表效应。文章论述了在途资金形成机制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模式在途资盒由于缺乏资金监管而造成的潜在的金融风险。虽然支付平台的种种安排是为了增加网上交易的交易信心,维护公正性,但是一方面由于在途资金存在着价值,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更多的情况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会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自身成为在途资金的极大化收益者,从而影响到资金的周转进而影响到支付系统的支付效率;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这些也为第7章有关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提供了伏笔。本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创新:1.运用了博弈论的相关模型对可信第三方出现的这一必然性进行了论证。并且在论证的过程引入了相应变量、函数,使论证过程更加清晰。通过对比分析,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仲裁功能的强弱决定折现因子的大小,进而影响子博弈纳什均衡。也就是说支付中介即可信第三方监督功能确保信用是决定交易能否持续发生的关键因素。得出这一点的前提条件是由于网络的虚拟化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逆向选择带来经济效率的损失。2.针对在途资金问题,通过论述在途资金的形成机制论述了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模式形成的在途资金的影响及风险。这有助于人们以专业的、全新的观点来看待这一问题。3.基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若干问题的深入分析研究,考虑其发展趋势进行了一些合理的构想,提出网上支付清算中心。建立中国的网上支付工具和网上支付资金清算体系,并纳入国家统一的支付清算系统。由于网络金融具有快速远程处理功能,这虽然为便捷、高速的金融服务提供了条件,但也使支付、清算风险的波及速度变快,范围变广。风险的积聚与发生可能就在同一时间内,使预防风险变得困难。因此网上支付行为在其发展初期就规范其行为,纳入国家统一的支付清算系统并接受央行监管,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本文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本文并未深入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的尤其是在第三章提出的网上支付行为的各方面问题。比如支付安全问题、支付技术、支付工具的创新问题等。这也是我的缺陷所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我是经济类专业,只能综合利用管理科学、金融理论与实务、计算机科学等多种学科作为分析手段,在相关技术领域不沉溺于细致的描述,而是在逻辑层次上对各项技术功能进行分析研究,为网上支付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第二;本文在网上支付清算中心的构想中,只是出于中央银行监管的思路来看待如何解决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为的金融风险问题,但是并未深入探讨如何实施具体策略来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支付行为的在途资金问题。文章的建议可能更有利于网上银行的发展。或许布鲁斯萨·莫斯说的好:通过市场来决定哪种服务提供的支付方式更能提高支付效率。而这也正是我想要表达的。3.学位论文苏磊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结构的影响分析2008电子货币是信息技术和网络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从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到电子货币是提高货币流通效率、降低货币流通费用,从而降低商品交易费用的货币制度安排的变迁过程。作为货币形态演变最新形式的电子货币逐步取代传统通货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世界性发展趋势。网络金融技术和电子货币的发展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电子货币的安全性、结算各方的法律关系等。近年来,电子货币发展给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货币政策的实施、以及中央银行的存亡带来的问题也成为研究焦点。本文探讨了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其对中央银行货币供给造成的影响。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中指出电子货币的广义定义是电子货币的最终形态,“所谓电子货币是指‘数字化的货币’,举凡付款、取款、通货的使用、融资和存款等与通货相关的信息,全部经过数字化者,便叫做电子货币。”本文对电子货币进行狭义上的定义主要是为了界定分析对象的范围。狭义电子货币定义为:“电子货币发行者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或者直接以发行者的信用发行的,以商用电子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根据电子货币的狭义定义,文章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界定,指出电子货币的特征。第二章中分别分析了电子货币与实体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以及第三方支付的关系,本文的研究对象——电子货币的轮廓已经非常清晰。“基础货币”亦称“货币基数”、“高能货币”和“强力货币”。指由中央银行直接控制的银行体系存款扩张、货币创造的基础,具有以下显着特点:(1)它是中央银行的负债;(2)流通性强,持有者能自主运用,最活跃;(3)派生性,即通过其运动过程能产生出数倍于它本身量的货币;(4)可控性,受中央银行的控制,并通过对它的控制来调节货币供给量。第三章介绍了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机制,并指出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外汇占款对基础货币的形成及其影响作用过于集中,使得其它调控基础货币中国内信贷工具的作用不大,从而增强了基础货币的内生性。与外汇储备变化冲击对实际基础货币变化的贡献程度相比,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冲击、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冲击、金融机构存贷款利差冲击和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冲击对基础货币波动的解释力相对较弱。所以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具有完全控制能力的控制机制只有公开市场操作。第四章中对央行基础货币投放机制进行分析。电子货币的发行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基础货币投放机制——基础货币增量的影响则要复杂得多。通货替代型电子货币、存款依存型电子货币以及非银行机构以其“信用”发行的电子货币,由于只是改变了央行负债结构(进而,基础货币结构),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进而控制基础货币投放的机制任然是有效的——基础货币的投放始终是在存款与政府债券之间的转化。商业银行以其信用为基础发行的电子货币(电子本票),如果在发行之后商业银行运用与该电子货币(电子本票)等额增加的资产在市场上立即进行投资,那么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进而控制基础货币投放的机制任然是有效的,当然也就不会对基础货币增量产生影响。但是如果商业银行直接运用其等额增加的资产直接购买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出售的政府债券,将会导致央行资产负债表持续的不平衡,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基础货币的回收量只有在其平衡的资产负债表情况下的一半;而且,如果商业银行用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电子本票)购买市场上的政府债券,然后再出售给央
本文标题:网络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及其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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