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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問題講座:黃銘煌執業律師2簡報大綱壹、導論:貳、著作權法一、著作權之概念二、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著作及著作人三、著作權四、著作權限制-合理使用五、著作權侵害救濟程序㈠刑事程序㈡民事程序參、著作權侵害抗辯方法肆、網路著作權問題探討伍、結論陸、參考書籍3壹、導論:智慧財產權,指以人類智慧創造、發明、設計或改進而產生成果的保護權,英文原名為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常簡稱為IPR。相對於動產和不動產,如汽車、土地等有形財產的概念,「Intellectual」在財產權的概念上是抽象的、非具體的,故又稱「無形財產權」、「無體財產權」或「智能財產權」。➠我國並無智慧財產權專法,故所謂智慧財產權法,泛指規定智慧財產權的一切法律,目前已立法的單行法律有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佈局保護法。另外,公平交易法等也有相關規定。4貳、著作權法一、著作權之概念著作權是對於「著作」的權利。其中最核心而具有經濟價值者當推重製權。著作權的英文copyright(指拷貝權righttocopy)即指明此一權利。我國法所說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屬之)」(著3、Ⅰ③)。➠體系地位:著作權法在整個智慧財產權的體系中,屬於促進「文化」發展之智慧財產權法(著1)。➠保護目的:賦予著作權,目的在鼓勵並保障「創作」的行為。➠權利取得:74年起,改採「創作保護主義」,只要創作完成就自動受到保護,不需登記,縱使未出版也一樣受到保護。5二、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著作人及著作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故認定「著作人」乃著作權保護最根本問題。➠著作人:無論自然人、法人、本國人、外國人均受保護。➠認定標準:(著10-13)㈠原則:創作著作之人(著3Ⅰ②)。㈡例外:⒈受雇人職務著作:原則-受雇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例外-契約約定雇用人⒉受聘人受聘著作:原則-受聘人例外-契約約定出資人⒊推定(著13):在作品上以通常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得以證據推翻。6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觀念(Idea)vs.表達(Expression):觀念或方法乃一種想法或概念,為抽象存在;表達則是對於特定觀念或方法的對外展現,乃具體可以感知的。➠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Expression),而不及於表達所隱含之觀念(Idea),如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10之1)例:攝影比賽得獎照片,著作權保護的是該「照片」,未經攝影者同意不可利用該照片,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拍攝。➠區分「觀念」與「表達」,目的在限制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將其限制在「表達」之保護,以免保護過大,造成著作權人對知識的壟斷,影響文化與科技的繼續發展。7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類別:(著5)語文著作(詩、詞、小說、劇本、學術論述、及演講等)音樂著作(曲譜、歌曲等)戲劇、舞蹈著作(默劇、話劇、歌劇等)美術著作(版畫、漫畫、素描、雕塑等)攝影著作(照片、幻燈片等)圖形著作(地圖、設計圖等)視聽著作(電影、錄影、影碟等)錄音著作(唱片等)建築著作(設計圖、模型、建築物、及增建物等)電腦程式著作(套裝軟體、原始碼、目的碼、微碼、模組、架構、次序、及組織等)8三、著作權: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以著作權人自己人格為標的之權利。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種類:⒈公開發表權(決定要不要對外發表之權利)。⒉姓名表示權(決定要以本名、別名或不具名方式對外發表之權利)。⒊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期間:無期間之限制(著18)9➠著作財產權(得讓與或繼承):種類:⒈重製權。⒉公開口述權。⒊公開播送權。⒋公開傳輸權。⒌公開上映權。⒍公開演出權。⒎公開展示權。⒏改作權。⒐編輯權。⒑散布權。⒒出租權。⒓(輸入權)。期間:原則-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著30)例外-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著32-34)10四、著作權限制-著作的「合理使用(fairuse)」:基於某些學術、言論、新聞或其他公益考量,法律上利用人雖未經授權,得在一定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乃著作權法所特別賦予利用人之特權,非利用人的積極權利(rights),故不發生轉讓問題。➠伯恩公約關於合理使用之認定標準:(第9條第1項)⒈限於相關特定之情形下。⒉未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⒊不致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法定利益。➠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之認定標準(著65Ⅱ、Ⅲ)⒈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⒉著作之性質。⒊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⒌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之協議。11五、著作權侵害救濟程序㈠刑事程序:原則-告訴乃論例外-非告訴乃論(常業犯、製造、販售盜版光碟)。㈡民事程序:⒈聲請假執行(民訴390)⒉侵害除去請求權(著84)⒊侵害防止請求權(著84)⒋適當處分請求權(著85)-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⒌損害賠償請求權(著85、88)⒍必要處置請求權(著88之1)⒎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之權(著89)⒏聲請海關先予查扣(著90之1)12參、著作權侵害抗辯方法是否侵害著作權,案件檢驗要點(兩造訴訟攻防要點)如下:一、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判斷標準:⒈是否「著作」?➠檢視「著作」之要素是否符合,如:創作性要素。⒉是否「著作權之標的」?➠檢視是否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各款事由。⒊是否「公共所有」?➠檢視著作財產權期間是否屆滿。⒋是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著作」?13二、行為-是否為利用行為?※判斷標準:⒈是否「獨力創作」➠是否利用原告的著作。⒉是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觀念」➠引用部分屬於觀念or表達判斷。⒊所引用原告著作,是否原告引用之「他人著作」?➠引用部分是否屬於原告引用之他人著作。三、是否「合理使用」?(最後抗辯)※判斷標準:參著作權法第65條第Ⅱ、Ⅲ項。註:依序檢驗,若均無法說服法院時,則構成侵害著作權,反之則不構成。14肆、網路著作權問題探討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一、對著作權人的保護-網路上的運用行為,可能涉及㈠重製權(著22):如:⒈上載(upload)、下載(download)、轉貼(repost)、傳送(foruard)屬於著作權之資訊。下載行為包括:打包離線閱讀、直接列印、將軟體抓來使用、將他人傳送之電子信件從HellServer上傳回自己之電腦等行為均屬之。⒉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硬碟、磁碟片、光碟片、唯讀記憶體(ROM)、唯讀光碟片(CD-ROM)、可多次讀寫光碟片(MO)、可寫一次讀多次光碟(WORM)、隨機存取記憶體(RAM)。⒊傳輸商業軟體或套裝軟體。15⒋在著作財權人許可使用期間外,不註冊或不付費傳輸共享軟體(Shareware)。⒌不依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利用之條件傳輸免費軟體(freeware)。⒍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檔案(重製、編輯-著28)㈡編輯、改作權(著28)㈢公開傳輸權(著)㈣姓名權表示權(著16)㈤同一性保持權(著17)➠將BBS上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精華區,依行為態樣即可能涉及重製、編輯、改作、姓名標示權或同一性保持權等。二、對利用人的保護:網路上的合理使用權16問題探討:一、MP3使用引發之討論:㈠何謂MP3?㈡現行MP3技術的利用情形㈢利用MP3所引發之法律爭議㈣討論:二、校園常見問題探討:㈠從網路上下載文章圖片㈡上載他人文章圖片製作網頁㈢學校播放CD、錄音帶音樂歌曲㈣在教室中播放CD、光碟片或錄影帶供學生觀賞17㈠何謂「MP3」?※MP3為英文名稱MovingPictureExpertsGroup–AudioLayer3的縮寫。➠乃利用壓縮技術,將一首歌的檔案壓縮至4MB左右,仍可維持其完美音效。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以MP3格式呈現,易於儲存與傳送,廣受歡迎➠數位音樂的檔案格式。➠MP3是一種資訊科技,本身無違法可言。18㈡現行MP3技術的利用情形?※將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重製成MP3格式後:⒈儲存於電腦、MP3隨身聽、手機、PDA等設備中⒉利用CD-R、CD-RW等設備燒錄於光碟片或其他儲存設備中⒊將儲存有MP3的光碟加以散布⒋網路使用者藉由Email等方式傳輸MP3音樂檔案⒌網站提供MP3音樂下載⒍網站提供MP3音樂交換⒎MP3音樂由網站設置者提供,或由使用者所提供在使用者提供的情形:⑴由使用者將MP3音樂上載至網站上⑵Peertopeer:網站僅提供交換的途徑,檔案交換並不經過網站的伺服器19㈢利用MP3所引發之法律爭議⒈將合法購得之CD轉檔為MP3儲存於個人電腦或光碟片⒉設置網站提供非法MP3供人下載⒊自非法MP3網站下載⒋提供非法MP3交換之網站平台⒌將非法MP3重製成CD出售20㈣討論:手機鈴聲、音樂使用(僅供參考)一、MP3音樂檔是否著作?➠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不包括附隨在視聽著作的聲音。二、鈴聲、音樂取得來源:㈠手機內鍵:➠重製(著22)。㈡中華電信等系統業者,透過網路或大哥大,直接提供用戶鈴聲或音樂下載(或網站直接提供用戶鈴聲或音樂下載)?➠重製(著22)、公開傳播。㈢按鍵編碼:手機雜誌或網站,依不同手機機種,提供音樂鈴聲編碼方式,由讀者自行在手機上編曲➠爭議。個人見解:符合第3條第1項5款重製之定義。※重製權的意義:重製:指以印刷、複製、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權,得重製其著作或亦可授權他人重製其著作利用人未得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該著作用人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下,方得主張合理使用權※網路常見重製權行為:21三、音樂鈴聲是否合法授權?視業者是否獲合法授權:㈠業者獲合法授權,利用上即無違法問題。㈡業者未獲合法授權,利用上即造成侵權問題。四、侵害著作權之判斷:㈠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⒈著作?➠肯定,音樂著作。⒉著作權之標的?➠否。⒊公共所有?➠否。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著作?➠否。㈡行為-是否為利用行為?⒈獨力創作?➠否,乃利用原告的著作。⒉觀念?➠否,乃表達。⒊他人著作?➠否。㈢是否「合理使用」?(最後抗辯)⒈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⒉著作之性質。⒊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⒌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之協議。➠視利用之目的而定。若係自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尚不至於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若用於營利,則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應負民、刑事責任。22二、校園常見問題探討:㈠從網路上下載文章、圖片等著作㈡上載他人文章圖片製作網頁㈢學校播放CD、錄音帶音樂歌曲㈣在教室中播放CD、光碟片或錄影帶供學觀賞23㈠從網路上下載文章圖片一、文章、圖片?➠受保護之著作二、下載?➠重製行為(著22)三、有無得授權?➠三、是否合理使用?➠下列情形之一,得主張合理使用權:⒈個人或家庭非營利性的重製(著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之用在合理範圍內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⒉為學校授課需要的重製(著46)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⒊為學校授課需要的重製,應明示其出處(著64)⒋為教學目的,引用他人著作(著52)為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24㈡上載他人文章圖片製作網頁一、著作?他人文章、圖片係受保護之著作二、上載?重製行為三、有無得授權?四、是否合理使用?下列情形之一,得主張合理使用權:⒈個人或家庭非營利性的重製(著51)⒉為學校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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