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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劳动法》我不想死,我只想拿回建筑商欠我的工资,我的孩子还要等这些钱交学费啊!!(设计对白)干了一年活却拿不到工资,谁来为我们农民工主持公道啊!!(设计对白)案例林某是北京市德丽丝纺织有限公司公关部女职员。2003年4月15日,林某到正在流行非典的明港市出差。4月20日回京后,她出现了咳嗽、浑身发冷等症状,测了一下体温发现体温已经高达38°。她怀疑自己可能是非典就到医院检查,经过检查,医院初步诊断林某为疑似病例,并当即决定对其实行隔离观察。其公司以防她将来回单位上班时将非典传染给其他员工,4月22日做出了立即解除公司与林某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过特快专递将该决定通知了林某的丈夫。问题:当林某被医院确定为非典疑似病例时,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提示《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其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可见,当林某被医院确定为非点疑似病例时,她至少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公司无权接触劳动合同,更无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法概述1.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或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对象有两大类:一类是劳动关系;一类是为实现或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劳动法的基本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服务于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因政府促进就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等产生的就业方面的社会关系;(2).因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产生的劳动行政关系;(3).因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职责而发生的各种涉及工会组织的社会关系;(4).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处理劳动争议产生的劳动争议处理关系。2.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经营的事业组织)以及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聘用人员”;3、非《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公务员;(2)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3)家庭保姆与雇主之间建立的雇佣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遵循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4)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5)公民服兵役期间,是对国家尽义务,不属于劳动关系。二、劳动合同的签订讨论: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没有合同约束,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含义: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上的劳动协议,法律不予以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案例马先生在一家外企公司工作,工资很高,工作环境也不错,一切都令他满意。但唯独一件事让马先生放心不下。那就是,进入公司工作后,马先生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领导却说:“你是急聘进来的,公司计划要到两个月后才大批招人,现在只跟你一个人签了合同,不好管理,等到两个月后跟成批进来的员工一起签吧。”可是两个月后,公司领导又说:“这次招的人都是工人,工作性质跟你不一样,等到管理人员续订劳动合同时,再…..”.后来马先生多次要求公司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致使马先生和该公司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过去了,公司和马先生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内容:《劳动法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法定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必备条款(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备条款(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种和岗位、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什么内容的劳动,这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工作地点,即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使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必备条款(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一般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方式的确定。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按规定不需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必备条款加班费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一条: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六)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劳动报酬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标准,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加班、加点工资,病假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工资支付办法。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若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必备条款(七)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工资收入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我国的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必备条款(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工作任务,而提供的必要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工作场所、工具、设备、仪器、技术资料等。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不得有的条款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违法收取押金的处罚:(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选择性条款(1)试用期条款。(第7条、第19、20、21条)a.试用期条款不是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第17条)b.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视同签订劳动合同。(第19条第4款)c.试用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做了较大变动。(0、1、2、6个月)旧:不超过6个月新:劳动合同期试用期3个月以下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1年(不含1年)不超过1个月1年——3年(不含3年)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超过6个月d.试用期待遇(第20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转正工资的80%/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者取其高)e.试用期一个用人单位与一位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一个用人单位一位劳动者(1)转岗(2)再次聘用(连续/不连续)(3)其他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2)保密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里所说的秘密主要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揭露其所从事的违法行为。保密条款的约定可能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劳动者对于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
本文标题: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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