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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8制作人-韩宁1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2019/8/18制作人-韩宁2侵害著作权:是指未经权利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以及其他以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2019/8/18制作人-韩宁3著作权法允许作品偶合时权利并存,因此为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著作权法实行“接触可能+实质相似”的推定原则。只要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如作品已发表),并且原被告的作品在表达上实质相似,则推定被告使用了原告作品,被告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进行了独立创作、作品的雷同属于偶然。构成侵权的使用行为是对“表达形式的再现”,不包括对作品思想或事实的利用。2019/8/18制作人-韩宁4思考:影视作品的镜头中出现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例如,客厅悬挂的字画、收音机里播放的歌曲等。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室内剧中,只要不是以再现作品的表达为目的,就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2019/8/18制作人-韩宁51、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第三,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联系;第四,行为人主观有过错。2019/8/18制作人-韩宁6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类型(1)直接侵权:行为人针对著作权作品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2)间接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却可能促成了第三人所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或使第三人所为的侵权行为得以继续或持续。2019/8/18制作人-韩宁7著作权法规定的19种直接侵权行为2019/8/18制作人-韩宁8(1)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第一,未经作者许可,发表其作品;第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第三,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2019/8/18制作人-韩宁9第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第五,剽窃他人作品;第六,侵犯某些财产权的行为;第七,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第八,侵犯出租权的行为第九,侵犯版式设计权的行为第十,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第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2019/8/18制作人-韩宁10(2)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第一,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展览、摄制电影、出租、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第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注意,专有出版权不限于出版社,2019/8/18制作人-韩宁11第三,侵犯表演者权;第四,侵犯音像制作者权;第五,侵犯广播组织的权利;第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2019/8/18制作人-韩宁12第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第八,其他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2019/8/18制作人-韩宁13高考试卷使用他人作品案2019/8/18制作人-韩宁14•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出题的2007年高考语文试卷中,命题作文《摔里一跤》所使用的漫画与何某创作的漫画《摔了一跤》非常相似。•教育部考试中心是教育部指定的负责全国高考命题及试卷、成绩统计分析与评价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何某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了其著作权。2019/8/18制作人-韩宁15本案焦点•第一,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卷中将他人作品用作试题是否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卷中使用演绎作品没有指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是否能构成合理使用?2019/8/18制作人-韩宁16问题一•法院认为公务使用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机关自行执行公务;•二是,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公务。2019/8/18制作人-韩宁17问题二法院认为:在公共利益明显较著作权人利益重要时,应当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2019/8/18制作人-韩宁18不署作者姓名没有构成侵权,因为:•(1)因为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事先获得相关作者的改编许可不具有可行性;•(2)考试中心不署名具有合理性:•第一,对试题来源进行署名会增加考生对信息的阅读量;•第二,看图作文的漫画署名是给考生提供无用信息;2019/8/18制作人-韩宁19•海淀区法院向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的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此举得到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积极回应。2019/8/18制作人-韩宁201、民事责任(1)使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2)充分补偿著作权人所受的损失;(3)防止侵权者日后继续从事侵权行为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2019/8/18制作人-韩宁21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四种。2019/8/18制作人-韩宁22停止侵害无论侵权者的主观态度如何,都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2019/8/18制作人-韩宁2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著作权中包含了著作人身权,当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导致作者声誉受到损害时,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通过完成某些必要的行为消除对著作权人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2019/8/18制作人-韩宁24赔偿损失是指具有过错的侵权人侵害了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人蒙受损失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人的过错不是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但却是承担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的前提。2019/8/18制作人-韩宁25注意,无过错的侵权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是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益,仍要承担利益返还的责任。2019/8/18制作人-韩宁26《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019/8/18制作人-韩宁27三种方式计算赔偿数额(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2)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3)适用法定赔偿金。2019/8/18制作人-韩宁28注意,上述三种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有明确的先后顺序。无论是权利人还是法院都不能打乱顺序自行选择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2019/8/18制作人-韩宁292、刑事责任下列行为,侵权人同时具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第二,未经出版者许可,出版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2019/8/18制作人-韩宁30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第四,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此外,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的数额巨大的,也构成犯罪。2019/8/18制作人-韩宁31法律规定:《刑法》第217条、218条;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7年4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9/8/18制作人-韩宁323、行政责任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2019/8/18制作人-韩宁331、保全措施法律的规定条件:三、执行措施《著作权法》第50条《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019/8/18制作人-韩宁342、诉前证据保全《著作权法》第51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2019/8/18制作人-韩宁353、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著作权法》第52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2019/8/18制作人-韩宁361、调解主持调解的组织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组织。调解不是法定必经的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四、著作权纠纷的调处2019/8/18制作人-韩宁372、仲裁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依据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得受理申请。仲裁机构对著作权纠纷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2019/8/18制作人-韩宁383、诉讼当事人间因著作权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是2年,从著作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计算。2019/8/18制作人-韩宁39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作作品创作完成后,合作作者之一或一部分抢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发表作品,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发表权;另一种是,将已发表的合作作品经过改编、加工,形成一部新的改编作品后,未经原合作作者许可就以本人的名义发表,从而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改编权。2019/8/18制作人-韩宁40此类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一,在改编、翻译他人作品或将他人作品摄制成电影时,没有按照被利用的作品的原意进行利用,歪曲了原作的原意;第二,出版部门对稿件编辑时,篡改了稿件作者的原意;第三,将作品用于有损作者尊严的场合2019/8/18制作人-韩宁41剽窃认定过程中的例外情形剽窃与模仿:独创性的判断剽窃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和观点剽窃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度的把握剽窃与巧合2019/8/18制作人-韩宁42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1、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是著作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作品载体上设置的技术障碍,用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接触作品或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2019/8/18制作人-韩宁43第一,禁止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用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接触作品;例如:收费网站、收费频道摄制的密码第二,权利保护的技术措施,用以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例如:连续复制管理系统(SCMS)技术措施的分类2019/8/18制作人-韩宁442、权利管理信息权利管理信息是识别作品、作者、著作权人或使用作品的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此种信息的数字或代码,这些信息在作品被复制后仍附着其中,可以告知公众尊重著作权以及如何获得许可。注意除侵害署名权外,单纯的破坏权利管理信息并非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应当用公法制止。2019/8/18制作人-韩宁45《著作权法》第50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2019/8/18制作人-韩宁46大量的规避者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和某个侵权人形成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各国纷纷增设单独条款,制止规避技术的行为。立法的目的2019/8/18制作人-韩宁47第一,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不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不宜规定在《著作权法》中;第二,我国欠缺相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应当规定限制和例外条款,允许正当的规避行为。存在的主要缺陷
本文标题:著作权法-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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