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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研究姓名:费先梅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肖乾刚20060501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研究作者:费先梅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许光耀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中国法学2004,(6)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对此应起到基础性的调整作用.对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可以起到上位法的作用,作为否定下位抽象垄断行为的依据.而从事具体行政垄断行为时,行政机关实质上具有市场主体身份,相当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关于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方法,而并没有提出反垄断法上全新的理论问题,其主要意义是宣示性的.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最需完善的是相关的责任制度以及执行机制.2.学位论文谢晋《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之评析2008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2007年8月《反垄断法》终于出台,这部法律在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问题上相比以往法律有很多突破,但是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垄断释义。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造成实质性限制的违法行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行政垄断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限制。确定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要以行政垄断与竞争受到实质性限制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和国家垄断有诸多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反垄断法》中行政垄断规制的地位。行政垄断应该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之一。因为,行政垄断本身具有经济性并且目前表现出了比经济垄断更大的危害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法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加上我国所颁布的法律没能有效制止行政垄断的蔓延,行政垄断规制当然应该是《反垄断法》的重要部分。第三部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突破与不足。《反垄断法》以专章形式规定行政垄断,对行政垄断的界定和行政垄断具体形式的表述,相比以往的法律有很大的突破。但这毕竟是一部新生的法律,很多方面存在不足,有待日后在实施中逐渐完善。首先,对于反行政垄断的管辖机构,《反垄断法》实际上仍沿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将行政垄断排除在了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由上级机关予以处理势必会造成执行中的困难。其次,《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也鲜有规定,责任的缺失和救济不力削弱了该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效果。第四部分,完善《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对策。首先,完善反行政垄断执行机构。《反垄断法》应该根据创新与借鉴相结合的原则、独立权威原则、专业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设置一个能统一规制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执行机构,并详细规定该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其次,行政垄断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与行政垄断的三重违法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应该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综合行政垄断法律责任。最后,完善反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途径。建立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增设行政公益诉讼,设置民事公诉制度,培养人们的维权意识,打击行政垄断。3.期刊论文杨仕兵.许艳艳对反垄断法中规范行政垄断的质疑-皖西学院学报2002,18(3)行政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极大,应制定相关法制进行规范.但是,行政垄断行为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表明它属于行政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应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应制定规范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应不应在反垄断法中把行政垄断行为重要内容进行规范.4.学位论文徐晓凤我国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2009行政垄断是我国现阶段垄断的一个突出现象,它直接根源于行政权力的滥用,是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相结合的垄断。同经济垄断相比,行政垄断除具有垄断的一般特点外,其维护的对象多为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对竞争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在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行政垄断不仅常常表现为对竞争秩序的破坏,而且还体现为对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的破坏,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障碍。由于行政垄断不仅阻碍市场的发育和发展,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和有效的配置,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破坏了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同时为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机会,导致腐败。因而,在现代中国,行政垄断已成为众矢之的,规制、乃至根除行政垄断是全国上下一致的呼声,反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行政垄断不是中国所特有的现象的,在其他转型期国家,甚至是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行政垄断。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经过上百年的磨合,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处理得较好并且已经制度化。而中国处于转型期,受体制改革、法制建设和传统观念等方面的影响,而且我国市场化程度不够成熟,行政权力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这个问题就比较突出,规制行政垄断的难度很大。《反垄断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不但弥补了以前诸多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的缺陷,而且对我国影响较大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列举,对具体行政性垄断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均作了规定,解决了以前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存在交叉重复、彼此冲突的弊端。然而,规制行政垄断非常复杂。而立法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方式和公共选择的过程,总是受到相关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并受到不同利益和需要的驱动,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都是重大利益的博弈和妥协,体现在法律条文上,这部法律充满了智慧和艺术,留下了很多法律实践空间,但也对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构成了严峻的挑战,这就使得这部法律的实施还需要其他相关的配套法律做出进一步详细规定和补充。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其他转型期国家的成熟理论、典型案例和立法经验进行考察、讨论,在认真分析我国行政垄断成因以及现状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探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机制,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能够有效的规制行政垄断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学界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和产生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进而对我国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构成要件作出了一定的学术探讨,从而得出给对我国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的结论,为文章后面部分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比研究了《反垄断法》出台前后我国法律上对行政垄断进行的规制。第三部分,深入研究国际上其他国家在以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上的实践及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试着找出对我国行政垄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启示。第四部分努力对我国行政垄断问题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反思,对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给出了笔者的建议,同时指出应立足于中国社会的转型背景和过渡特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从而解决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5.期刊论文郑光梁行政垄断之于《反垄断法》新虑-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1(6)行政垄断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定时期发挥过比较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行政垄断越来越严重地阻碍市场因素的自由竞争.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构成、形式范围、救济与责任等问题做了科学的规定,但利用美国后芝加哥法学派的经济分析法对我国反垄断法法条进行分析,就会发现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不足,仍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希望在以后的补充立法中加以完善.6.期刊论文刘仲明.LiuZhongming论我国反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以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为视角-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1)本文以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为视角,阐述了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截然相反、此消彼长的发展路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将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一并作为其规制对象的同时,应有所取舍,重点规制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应具次要地位,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迅速地与国际惯例接轨.7.学位论文王敏敏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2005行政垄断在我国存在的历史可谓悠久,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改革的深入,行政垄断非但没有销声匿迹,反呈愈演愈烈之势。现行的行政垄断已经从产品市场扩展到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等要素市场。行政垄断极大地阻碍了中央政府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鉴于行政垄断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早在80年代初,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市场。随之,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禁止行政垄断。进入90年代后,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报告中都体现出了“要坚决打破条条块块分割、封锁和垄断,促进和保护”的意图。进入新世纪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更是明确提出“破除地方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显示出了党中央国务院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就如何控制行政垄断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和探索,对行政垄断的概念、构成要件、危害性以及该如何规制行政垄断都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但是对于这些问题,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比如行政垄断主体问题,那些主体能成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尚有争论,再比如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也是各有千秋,有学者认为应制定一部独立的行政垄断法,有学者认为应把行政垄断行为放入《反垄断法》进行一并调整,还有学者认为单靠制定法律是没有用的,行政垄断从根本上说是国家体制问题。本文在学者既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行政垄断的相关问题以及该如何规制行政垄断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章行政垄断概述主要分析了行政垄断的概念,通过对行政垄断成因的分析得出行政垄断的分类,尤其是合法的行政垄断和非法的行政垄断,只有非法的行政垄断才是反垄断法所应规制的对象。第二章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和社会危害详细分析了行政垄断的三方面构成要件:主体、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后果,在主体中,中央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是否行政垄断的主体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分析了行政垄断行为给国家、社会、消费者带来的危害。第三章行政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本章在前两章论述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现行行政垄断立法的现状及缺陷,提出了自己对于如何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制度设计方案:行政垄断的立法模式应该是以宪法为依据,以《反垄断法》作为规制行政垄断的基本法,在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作出专门的规定。同时设置了反行政垄断的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8.期刊论文张国华反垄断法视域中的行政垄断-行政论坛2008,(3)伴随着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反垄断法的本质属性也发生了跃迁,与此相适应的是,行政垄断应该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在反行政垄断法律关系中,主体组合表现为反行政垄断规制主体和反行政垄断受制主体.行政垄断不能等同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分为具体的行政垄断行为和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以及积极方式的行政垄断与消极方式的行政垄断.它们都应当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行政垄断受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政府机关和被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上述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尚不完善.9.学位论文吴斌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研究2005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经授权拥有部分市场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妨碍、限制或排除市场经营者之间正常竞争的行为.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行政垄断基于行政权力的滥用,限制了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从而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制约.鉴于行政垄断的破坏作用,各国纷纷立法,对其进行规制.我国的法律与政策也明确提出要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然而,现有的一些对行政垄断规制条文散见于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没有构建一个有机联系的行政垄断规制的法律体系.靠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来制止行政垄断是不现实的,要通过法律来制约行政垄断.由于最为重要的经济法律的核心——《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学界对行政垄断的相关理论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对反垄断法如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也未具体构建.因而,对行政垄断规制亟待完善.本文从行政垄断规制的一般理论入手,以经济民主为价值取向,较为全面地考察了行政垄断规制的有关问题.在自身违法与合理的双重原则
本文标题: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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