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行政执法中涉及勘界工作的法律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主讲人:陈高洁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概念广义的行政执法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狭义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基本特征强制性具体性事先管理,事后补救二、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应注意两个问题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法主体的条件组织合法的依据明确的职责范围独立行为并承担责任委托执法举例:福建省民政厅闽民人[2004]218号“关于成立‘福建省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的请示”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全国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省勘界办撤消后,其对界线管理工作的行政职能和执法职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来承担。为了便于行使这些职能,成立”福建省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中心成立后,其职能主要有:1、对全省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检查,维护和管理界线及界线标志物,负责界线变更工作。2、调处边界争议,对破坏界线、界线标志物或擅自编制界线详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编制出版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4、编制出版福建省行政区域地名资料图书。5、负责本省勘界档案资料、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并提供利用。6、指导、协调、督促市、县两级勘界档案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委托执法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受托单位须为合法行政主体委托事项须在职权范围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备案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行为三、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行政执法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主体:政府文件部门文件依据:按法律制定文件按实际情况制定文件适用范围:内部性文件外部性文件形式:决定通知命令效力:强制性文件指导性文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行政执法内容界线监督管理行政处理与处罚调处边界争议勘界档案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界线联检工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7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8条《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5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2条《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3、4、5、6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12条界线监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管理界桩维持界线标志物原貌变更界线绘制行政区域界线界线变更审批行政确认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例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通告闽政[2002]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省自1996年起对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了全面勘定。截止2001年底,全省188条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全部勘定完毕,界线的边界协议书及其附图分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可,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四条规定,现对188条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予以公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详细资料存省民政厅);任何单位和个人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行为,都必须遵守《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二年七月八日例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通告闽政[2004]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我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省民政厅编制了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并通过了专家组鉴定。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现对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详图集存于省民政厅)。今后,任何涉及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此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例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原莆田—福清等三条行政区域界线更名的批复闽政文[2003]39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原莆田—福清等三条行政区域界线更名的请示》(莆政〔2003〕24号)和《关于原莆田—福清等三条行政区域界线更名的补充请示》(莆政〔2003〕65号)悉。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莆田—福清线更名为涵江—福清线;莆田—永泰线更名为涵江—永泰线;莆田—仙游线以仙游—城厢—涵江三交点为分界点分成两条界线,南段(长84.568公里)更名为城厢—仙游线,北段(长27.618公里)更名为涵江—仙游线。请你市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勘定,或对原勘界成果及其档案材料进行修改,并将勘定或修改后的成果资料报省民政厅备案。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确认确定或否定相对方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行政主体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确认《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6条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258号因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走向、级别、名称发生变化或新出现行政区域界线的,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文件为依据,在行政区划变更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执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国勘办〔1996〕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行政监督检查——界线联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2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6、7、8条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违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目标具体实现依职权、单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例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闽政法[2006]15号各设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福建省国家安全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统计局等8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8)予以公布。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三附件4:福建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名称:福建省民政厅执法依据:共81件(一)法律7件(二)行政法规17件(7)《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1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三)地方性法规5件(四)部门规章27件(2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28号)第七条:联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分类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依据申诫罚行为罚资格罚财产罚人身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7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8条《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例5、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岐山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界桩。界桩损坏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在原地修复;不能在原地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但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确定的实地位置。界桩埋设地点确定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签订界桩移动协议书,确定界桩埋设方案及相关费用承担等事项。界桩埋设工作完成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及时测绘,制作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及时将界桩移动协议书、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界桩。依法移动界桩的,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界桩的,由建设单位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一方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移动界桩的申请,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新的埋设地点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埋设新界桩,并将有关文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移动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当事人应当支付修复或者恢复界桩的费用,并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区、县民政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调处边界争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5条主体:国家行政机关职权:法律明确授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准司法程序行政机关居间解决民事纠纷行政裁决勘界档案管理以往勘界资料的立卷归档联检成果的立卷归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3条《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3、4、5、6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12条福建省勘界信息共享服务系统首页福建省勘界信息共享服务系统界线数据查询页面福建省勘界信息共享服务系统()欢迎您到福建来谢谢!再见!
本文标题:行政执法中涉及勘界工作的法律依据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348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