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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附3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截止2006年9月1日)一、行政许可(共46项)(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5项)1、水产原、良种场种苗生产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十一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2、水产种苗进出口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水产种苗的进口、出口,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许可法律依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四条“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报主管机关批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4、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许可法律依据:《铺设海底电缆管理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六条“海底电缆、管理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5、渔业捕捞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21—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特定渔区、特定水产品种的专项捕捞许可,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专项捕捞权的招标、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全额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渔民的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石斑鱼、银鱼、真鲷、香鱼、对虾、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种苗。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前款规定水产种苗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的数量捕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野生水产种苗调运许可法律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调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品种的野生水产种苗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7、海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学研究观测、调查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67号令)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2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8、地方级海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67号令)第二十九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9、外国人进入海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0、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海洋工程建设—23—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核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或者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11、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许可法律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海洋捕捞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捕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负责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跨海区买卖渔船;(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同一海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报农业部备案”。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其它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审批”。—24—1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保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保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14、渔业辅助船舶新建、改造、购置许可法律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海洋捕捞渔船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建造、更新实行船舶数量控制”。15、增殖放流许可法律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实施增殖放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增殖放流的方案进行区域生态影响评估,并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6、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特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25—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17、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捕捉特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八条“禁止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驯养繁殖、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捕捉证》”。18、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特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26—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进行”。19、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特许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进行”。20、渔港水域内除污及排污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21、*重要渔业水域围填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许可(省政府项目)法律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严禁围填重要渔业种—27—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确需围填或者改作其他功能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2、*水产养殖证核发(省政府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制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23、*海域使用许可(省政
本文标题: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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