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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裕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BeijingGenlandLawFirm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街六号经易大厦五层电话(Tel):010-68357550传真(Fax):010-88377970网址: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裕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银股字[2015]第0711011-3号致:广东裕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广东裕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与《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一致。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2一、反馈“公司一般”第1.1题1.1.1股东适格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1、关于股东适格性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姓名认股数量(股)股权比例(%)1香港裕丰14,400,00072.002深圳铭楷达2,600,00013.003梅州盛世2,000,00010.004钟惠群1,000,0005.00合计20,000,000100.00根据本所律师对股东的访谈及其出具的承诺,并查验法人股东的工商基本资料、公司章程以及自然人股东的简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具备适格性。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港裕丰持有公司的72%股权,依据《公司法》第216条之规定,香港裕丰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淦基与李莉华为香港裕丰的无限合伙人,两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李淦基与李莉华为姐弟关系,共同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共同控制香港裕丰,故李淦基和李莉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认为,认定香港裕丰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淦基与李莉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理由及依据充分。3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根据本所律师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及其出具的承诺,其在报告期内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司一般”第1.2题1.2.1出资验资。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公司法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1.2.2出资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1.2.3出资形式与比例。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出资形式与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1.2.4出资瑕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如有,请核查出资问题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1、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经查验公司设立至今的全部工商档案、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出资凭证,本所律师亦就上述出资情况制作了工作底稿,取得了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的历次出资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七部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出资真实、且已经足额到位。2、关于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本所律师核查了设立时及历次增资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关于增资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核查了2014年公司整体变更时的变更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历次出资程序完备、合法合规。3、关于股东出资的形式与比例经查验,公司有限公司阶段历次出资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折股,历次出资比例及出资形式均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4、关于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经查验,裕丰有限设立时、2003年8月增资及2004年4月增资时均存在延迟出资的情形。具体如下:序号情形认缴出资(万港元)应缴时间实缴时间1公司设立489.002003.6.7前2004.4.1422003年增资879.002004.9.27前2006.4.2032004年4月增资1,269.002006.8.31前2013.12.24就存在的出资迟延问题,公司已在事后及时的进行了出资,弥补了出资瑕疵。2013年12月6日,公司取得梅州市梅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上述出资迟延事实予以认可的证明。且公司所属主管工商部门亦确认公司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故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出资瑕疵不存在法律风险。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历次出资真实,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进行了出资,历次出资均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不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三、“公司一般”第1.3题1.3.1公司设立,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1.3.2变更程序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变更所履行的内部决议及外部审批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就前述事项作核查,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51、改制资产的审验情况经查验:(1)2014年11月8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裕丰有限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净资产值为28,685,931.92元(母公司数据);(2)2014年11月28日,国众联评估师出具了改制《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4年9月30日裕丰有限的市场价值(净资产)为5,409.25万元;(3)2014年11月25日,全体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就发起设立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由香港裕丰、深圳铭楷达、梅州盛世、钟惠群共4名裕丰有限的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一致同意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裕丰有限截至2014年9月30日净资产审计值折股,裕丰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8,685,931.92元(母公司数据),其中20,000,000.00元折合为公司股本,超过股本总额部分的净资产8,685,931.92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所律师认为,裕丰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设立股份公司,非以评估值折股,依法构成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问题经查验,公司整体变更前后自然人股东为钟惠群,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裕丰有限的注册资本为18,721,646元,股东溢价出资为3,789,500.00元;整体变更时,公司以裕丰有限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人民币28,685,931.92元为基准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000股,每股1元。超过折合实收股本部分8,685,931.92元(包括溢价出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计入资本公积。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整体变更过程中,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钟惠群出资额增加主要来自于有限公司阶段其本人溢价出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注册资本,不涉及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依法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情形根据《审计报告》,裕丰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8,685,931.92元,其中,实收资本18,721,646.00元,资本公积13,426,679.00元,盈余公积0元,未分配利润-3,462,393.08元,裕丰有限股后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股,6较股改前增加部分为股改前形成的部分资本公积,裕丰有限股改时不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为保证公司的利益,公司全体发起人已出具承诺,“如税务主管机关后续要求本人就裕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时的出资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本人将依法根据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补缴,并保证公司不因本人的行为遭受任何损失”。4.历次增资、减资程序经查验,公司设立至今未发生过减资事宜。有关公司的历次增资程序,详见《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历次增资均履行了内部董事会审议、修改章程及出资程序、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批准程序,且合法合规。四、“公司一般”第1.4题股权变动,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潜在纠纷;(2)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有代持的,代持的形成、变更、解除是否已经取得全部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确认,解除方式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潜在纠纷;(3)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1、根据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查验全套工商档案,公司设立至今不存在股权转让情形。2、根据公司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为他人代持股权情形。3.关于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根据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股东声明与承诺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五、“公司一般”第1.5题公司违法行为,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有7效性发表意见。1、公司违法行为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及公司所属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及核查公司营业外支出用途,公司最近24个月存在如下一般违法违规行为:(1)2012年11月30日,广东省梅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司出具“梅国税稽处[2012]2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2010年至2011年少缴的增值税合计35,504.66元;2011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3,901.93元。限公司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梅州市梅江区江北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共计69,406.59元及
本文标题:裕丰食品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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