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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是法律推理的排它性理由嗎?345規則是法律推理的排它性理由嗎?*王鵬翔**目次壹、規則、原則與Raz的理由論貳、為什麼規則是一種排它性理由?一、Raz的權威論據:阻斷命題、通常證立命題與依賴命題二、原則理論對Raz論據的重構及批評三、強的排它性vs.弱的排它性參、不確定性、推定模式與形式原則的理由性質*投稿日:2008年2月15日;接受刊登日:2008年7月30日。本文初稿曾經先後於2007年10月由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舉辦之第一屆「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學術研討會以及2008年7月台灣哲學會之「批判與反思」哲學研讀會上宣讀。作者非常感謝評論人莊世同與謝世民教授的寶貴評論意見;顏厥安教授審閱了本文初稿並給予若干精闢批評,讓我得以審視本文的一些缺陷,在此一併致謝。本文的一些想法得益於和林執中在過去一段時間關於Raz的共同討論,在此我要特別感謝他,當然,文中的一切錯誤,仍然是我自己的責任。本文完成於作者任職於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期間,法律所湯德宗主任以及所有同仁在這段時間給予我的關心、鼓勵與提攜,作者衷心感恩,永誌難忘。謹以本文獻給中研院法律所的同仁與朋友們。**德國基爾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助研究員(2005-2008)。《2008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王鵬翔主編臺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專書(7)民國97年12月,頁345-3862008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346摘要JosephRaz關於規範與理由的一個重要主張是:規則不僅構成了採取某種行動的理由,同時還是要求我們不要根據某些相衝突的理由而行動的排它性理由(exclusionaryreasons)。法律規則不僅構成了行動的理由,同時也是司法裁判的理由。那麼,在法律推理當中,法律規則對於司法裁判而言是否同樣構成了排它性的理由?在本文中,我將嘗試運用RobertAlexy的原則理論的一些想法來探討這個問題。本文首先將指出Alexy的原則理論與Raz的理由論之間的一些相似性,其次將檢視Raz用來支持規則具有排它性理由特質的論據,同時試圖從原則理論的角度來重構並且批評Raz的論證,最後則指出,在什麼樣的條件之下,規則可以被視為一種排它性理由。關鍵詞:規則、原則、理由、排它性理由、阻斷性理由、權威、法律推理、阿列克西(Alexy)、拉茲(Raz)。規則是法律推理的排它性理由嗎?347JosephRaz關於規範與實踐理由(practicalreasons)的一個重要主張是:規則不僅構成了採取某種行動的理由,同時還是要求我們不要根據某些相衝突的理由而行動的排它性理由(exclusionaryrea-sons)。法律規則不僅構成了行動的理由,同時也是司法裁判的理由。那麼,在法律推理當中,法律規則對於司法裁判而言是否同樣構成了排它性的理由?在本文中,我將嘗試運用RobertAlexy的原則理論的一些想法來探討這個問題。本文首先將指出Alexy的原則理論與Raz的理由論之間的一些相似性,其次將檢視Raz用來支持規則具有排它性理由特質的論據,同時試圖從原則理論的角度來重構並且批評Raz的論證,最後則指出,在什麼樣的條件之下,規則可以被視為一種Raz所稱的排它性理由。壹、規則、原則與Raz的理由論首先說明Raz對於一階理由(first-orderreason)與二階理由(second-orderreason)的區分。根據Raz的看法,一階理由乃是要求我們採取某個行動或不要採取某個行動的理由,簡單說,一階理由就是行動的理由(reasonsforaction)。促使一個行動者採取某個行動或用來證立某個行動的理由,可能是他的欲望(desire)、利益(interest)或某種價值(value)。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我之所以在公園裡遛狗的理由,可能是因為我想要讓狗的身體健康(欲望),或者是因為遛狗能夠帶給我很大的樂趣(利益);我之所以不在公園裡遛狗的理由,可能是因為狗的吠叫聲與排泄物會影響到公園的清潔與安寧,而公園的清潔與安寧是值得維護或追求的(價值)1。對於實踐推理(practicalreasoning)來說,除了利益、欲望和1完整的推論例如:(1)我想要讓狗身體健康。(2)在公園裡遛狗能夠讓狗身體健康。(3)因此,我有理由(應該)在公園裡遛狗。(1)、(2)構成了Raz所說的「完整理由」(completereason)。(1)所表述的價值、利益或欲望Raz稱之為2008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348價值之外,規範也是行動理由的重要來源2。如果存在著一條「禁止在公園裡遛狗」的規定,這個規定同樣可以作為我不在公園裡遛狗的理由2a。按照Raz的看法,所謂「二階理由」乃是要求我們根據某些(一階)理由或不要根據某些(一階)理由來行動的理由。前者(要求我們根據某個理由來行動的理由)Raz稱之為「積極的二階理由」(positivesecond-orderreasons),後者(要求我們不要根據某個理由來行動的理由)Raz稱之為「消極的二階理由」(negativesecond-orderreasons),也就是所謂的排它性理由3。Raz的核心主張是:規則既構成了一階的行動理由,同時也是一種二階的排它性理由4。用上面的例子來說,「公園裡禁止遛狗」這個規定,不但構成「操作性理由」(operativereason),(2)所表述的事實(或信念)Raz則稱之為「輔助性理由」(auxiliaryreason)。關於這兩者的說明,見JOSEPHRAZ,PRACTICALREASONANDNORMS31(1999).2值得注意的是,Raz認為,利益或欲望可被視為主觀的價值(subjectivevalue),但這並不意謂著所有的(操作性)理由都是某種價值。Raz就認為,規範(規則)是一種操作性理由,但規範本身並不是一種價值,相反的,他主張規範和價值之間存在著某種「規範縫隙」(normativegap)的差距,見JosephRaz,Rea-soningwithRules,54CURRENTLEGALPROBLEMS6(2001).Raz對於價值和理由之間關係的看法,此處無法深論,詳見JOSEPHRAZ,ENGAGINGREASON(1999).2a感謝一位審查人的提醒,指出「構成行動的理由」,可能是「使得行動得以被『說明』為具備合理性(rationality)的根據,而與證立行動的理由不同」。的確,「p構成x去作φ的理由」可以有兩種理解:解釋(說明)的理由(expla-natoryreason)與證立的理由(justificatoryreason),前者用來解釋「為什麼x會去作φ」,後者則對「x應該去作φ」的陳述提供證立。用來解釋一個人之所以會去作某件事的理由,通常是他可覺察到的欲望、信念或動機,但Raz明白指出,只有將理由理解為事實而非個人的信念,才具有規範性(證立行動義務)的意義。對於Raz而言,如果某個事實p構成了行動者x去作φ的理由,即便x未覺察或相信此事實的存在,他仍然有(證立的)理由去作φ(應該作φ);反過來說,如果x相信p的存在,但p這個事實並未出現,則x仍然沒有理由去作φ,即便「x相信p」的這個信念可以作為解釋他之所以會去作φ的理由,但仍無法證立他有作φ的義務(詳見RAZ,supranote1,at16-20)。從Raz主張「x應該作φ」(xoughttoφ)和「x有理由去作φ」(thereisreasonforxtoφ)這兩個陳述是邏輯等值的這一點(RAZ,supranote1,at28-29),更可以明顯看出,Raz所關切的是證立行動的理由,而非解釋的理由。3RAZ,supranote1,at39.4RAZ,supranote1,at58-59.規則是法律推理的排它性理由嗎?349了我不得在公園內遛狗的理由,它同時還是要求我擱置(disregard)與這條規則相衝突的一階理由─例如想要讓狗身體健康的欲望,享受遛狗樂趣的利益─的理由,這條規則使得我不能夠再根據這些相衝突的理由而行事。儘管Alexy在其《基本權理論》(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書中並未對規範和理由之間的關係多所著墨,但我們仍然能夠在Alexy關於規則(rules)與原則(principles)的區分與Raz的實踐理由論之間看出一些有趣的相似之處。有關Alexy對於規則和原則的定義及區分,在台灣早已為學界所熟悉,且有多篇相關論文5,在此我不再作介紹性的敘述,而只著眼於規則/原則與Raz式理由之間的關聯。Alexy認為,規則和原則可以視為不同類型的理由:原則總是一種初步性的理由(primafaciereason),而規則通常是一種確定性的理由(definitivereason)。不過,Alexy主張規則和原則都是規範的理由(reasonsfornorms),它們都可以用來證立某個一般性的法規範或者具體的法律決定6。乍看之下,Alexy將規則與原則視為規範的理由的看法,與Raz將價值或規範視為行動理由的看法似乎有所不同。不過,Alexy認為,就這一點而言他和Raz之間的差異並沒有表面上的那麼大。依Alexy之見,表達規範的規範語句(包括法官的判決)所陳述的都是禁止、要求、允許某個行動的命題,因此「如果規則和原則是規範的理由,它們也就間接成5參見如顏厥安,〈規則、理性與法治〉,《台大法學論叢》,31卷2期,頁15-17(2002年3月);陳顯武,〈論法學上規則與原則之區分─由非單調邏輯之觀點出發〉,《台大法學論叢》,34卷1期,頁6-24(2005年1月);王鵬翔,〈論基本權的規範結構〉,《台大法學論叢》,34卷2期,頁1-28(2005年3月)。6Alexy與Raz有一些術語上的差異。Alexy採取語意學的規範概念,不論是一般性的規則、原則或具體的司法判決,都是可透過規範語句所表述的規範,見ROBERTALEXY,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21-25(2002).而Raz的「規範」則只包含一般規範(generalnorms),但不包括像是司法判決這種個別規範,更重要的是,Raz式的規範還必須是一種排它性理由,見RAZ,supranote1,at49-50,58-59.因此,儘管Raz所稱的「規範」包含了規則和原則,但從下面的敘述可以看出,Alexy式的原則並不是Raz所稱的「規範」,因為它們並不是排它性理由。2008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350為行動的理由」7。在這裡我不想細究這個細微的差異,我將從規則和原則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說明它們是什麼樣的理由。在司法裁判的說理當中,規則和原則都是被法官用來證立其判決的理由。如果著眼於司法判決本身陳述了某個個別規範(individualnorm)這一點,那麼它們是規範的理由;相對的,如果著眼於司法推理的過程中,規則和原則乃是要求或支持法官作出某個特定的司法判決的理由,那麼它們當然也是行動的理由,只不過這裡的行動是「作出判決」的司法行動。就此而言,原則和規則可以被視為「決定的理由」(reasonsfordeciding)或者「判決的理由」(reasonsfordeci-sion)8。因此,規則和原則可以既是規範(司法判決)的理由,又是行動(要求作出某種決定)的理由。本文所關切的問題正在於,在司法裁判的說理過程當中,規則除了可以作為證立某個特定判決的理由之外,它是否也是要求法官擱置某些相衝突理由的排它性理由?在進入這個問題的討論之前,讓我們先看看Alexy所說的,規則和原則作為不同類型的理由,在哪些方面和Raz關於一階理由與排它性理由之間的區分有相似之處。根據Alexy的看法,一條原則作為初步性的理由,它本身無法確定它在具體個案中所要求的法律效果必然成立。要確定個案的法律效果為何,它還必須和其它的原則相衡量,如果對立的原則具有較高的重要性,那麼這個原則所支持的法律效果就會被推翻掉9。原則所提供的理由,在兩方面和Raz式的一階理由非常相似。首先,一階理由具有強度或重要性的面向(dimen
本文标题:规则是法律推理的排它性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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