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浅谈古建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保护及利用
浅谈古建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保护及利用作者:俞海华时间:2008-09-18地域特色鲜明、乡土气息浓郁、建筑技术精湛的乡村古建筑,是我国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物质见证,是千年农业文明的缩影,也是中华民族文化瑰宝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这些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原真性面临着严峻挑战。做好这些宝贵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当前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升新农村建设质量、美化乡村环境进程中的一项紧迫任务,也应成为衡量新农村建设成败的重要指标之一。以三门为例,目前全县共有各类(礼制)古建筑300余座,其中县保单位5座、县级文保点4座。这些古建筑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散发着古朴典雅的魅力,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内涵,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欣赏价值,反映了传统思想和社会观念的变迁,为研究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然而,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乡村古建筑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许多具有珍贵价值的古建筑没能得到保护、残破不堪,还有一些被拆建成了小康楼。此外,随着农业人口的转移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古建筑相配套的昔日乡村历史文化风貌正在迅速改变,若再不及时抢救就会消失殆尽。乡土古建筑的大量损毁不仅是历史文化资源的大破坏,也将是文物保护的灭顶之灾。为此,作为文物保护主角的各级文物部门应主动挺身而出,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把这一重担挑起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千方百计尽最大努力去抢救、保护、利用好这一宝贵遗产,力求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由于在当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各级文物部门应首先明确自身定位,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在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中做好配角,在职责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其次,文物管理部门应主动和各级相关组织取得联系,当好他们的参谋和助手,力争事先介入到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设计、编制、评审和实施工作中去,为保护古建筑献计献策,将有关要求体现在规划中;同时主动向建设部门提供第一手资料,告知古建筑的价值和保护要求,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参与监理,以便按照文保的要求进行环境整治和修缮;并关注、反馈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解决。值得一提的是,为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文物部门应该在平时积极宣传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努力做到文物工作者精通、决策领导熟悉、社会各界了解,从而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为各项文物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基础。可以说,乡村古建筑的保护状况是新农村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那么应该如何保护好该文化遗产,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利用好这些资源,使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呢?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第一、提高对乡村古建筑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新农村建设在明显改善村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的同时,也应该对文化有较高的追求,使文化特色成为区别不同村落的主要内容之一。这种特色体现在村庄治理的理念上,体现在周边环境上,也体现在村落建筑上。因此,传承、保护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地域特色明显、古建筑保护状况良好的村落,对遗存的乡村古建筑进行保养修缮,对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使其凸显成为村落的特色景观和风景线,应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之一。第二、努力实现新农村建设与乡村古建筑保护的协调、科学发展。新农村建设不仅意味着小洋房、小别墅、小高楼,更意味着良好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和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新世纪的农村不仅要有现代文化,更应该有历史文化,乡村古建筑的保护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这一方面的有力支撑,而新农村建设则为加快乡村古建筑的抢救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时机,二者相辅相成。保护乡村古建筑,就是保护农村文脉的延续,保护人类文明的发展历史,保护人类的共同财富和精神家园,实现自然与历史的和谐映衬、人类与文化遗产的和谐相处。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古建筑保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把乡村古建筑作为新农村建设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到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去。为确保乡村古建筑安全,在新农村建设中,但凡涉及古建筑的修缮、搬迁,及保护范围、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程序依法报批。文物主管部门也应严格依法行政、主动出击,将乡村古建筑的分布情况、历史内涵、科学价值等提交乡镇规划部门,使古建筑纳入到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加以保护;同时帮助乡村的管理者和决策者不断提高认识,以对历史、对农村、对大众负责的态度,明确自身的发展定位,合理设计历史区域和现代区域,制定科学的发展、保护规划,使有价值的古建筑得到长期有效保护。农村的现代化建设与历史传统的继承保护之间不是割裂、对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相得益彰的。当今世上有许多乡村都在现代化建设中采取了严格的措施,使现代文明与历史文化遗产浑然一体、交相辉映,得到世人的普遍称道。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流传后世,是新农村建设管理者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地方政府也不断制定、修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逐渐形成了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因此,各地更应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起“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观念,实现新农村建设与古建筑保护的协调发展、和谐共生。第三、切实有效保护、利用乡村古建筑,传承、再现农村的历史风貌与特色。要保护好乡村古建筑,就应该坚持规划先行,明确保护思路,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政府有关精神,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历史文化区域的保护整治力度,有重点地开展对农村各类有价值古建筑的保护修缮,整合历史资源,挖掘文化内涵,进行科学有效保护。落实“五纳入”、加大保护力度,是做好乡村古建筑保护的保障,也是提升古建筑保护工作地位,实现建设文化农村、打造人文乡村的必要前提。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农村乡土建筑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各地应在此有利条件基础上善加利用,健全文物执法队伍,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坚持制止一切违反规定的行为。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突出村落古韵特色,除了改善乡村基础设施,适应现代生活需要外,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对各村古建筑的保护与发掘,传承、再现本村的风貌特色,实现点线面的结合,使乡村古建筑保护再上一个新台阶。第四、要充分利用相关文化遗产资源,着力打造历史文化品牌。不少乡村古建筑既可以作为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实物教材,也可以作为学者们的研究实证,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艺术创作的参考借鉴样本,红色旅游景区的参观开发项目,日常生活娱乐的活动场所……文物部门要充分加以利用,着力打造历史文化品牌,让大众切实体会到保护乡村古建筑所带来的好处,使村民们在享受保护成果的同时,主动自发地增强保护意识,加大保护、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这些对于彰显农村魅力、凝聚人文精神、增强发展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五、拓展保护范围,夯实古建筑保护的工作基础。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文物部门应积极树立起“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目前尚未纳入到文物保护视野中的乡土建筑进行广泛调查,在做好文化遗产登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农村古建筑的调查登记,制定相关保护措施,大力抢救这些集民间艺术、民间建筑技术、民间风俗文化等于一身的物质文化遗产,以便在新农村建设中更好地保留住相关历史文脉和信息。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是文物保护的基础,也是加强乡村古建筑科学保护和管理的前提,对于古建筑的开发、利用和文化底蕴的挖掘尤为重要。各地文物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争取在一段时期内完成县、市级以上文保单位的“四有”档案,并力争完成所有文保单位的“四有”工作。同其他不可移动历史文物一样,乡村古建筑一旦毁坏便无可挽回。所以,在改善农村生活过程中,不能以破坏几千年积累下来的丰厚文化遗产为代价,新农村不能成为失去中国特色的“洋农村”。在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同时,保护、利用好乡村古建筑,保存中国特有的乡土文化特色,是新历史条件下文博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积极探索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并进的有效途径,努力在乡村古建筑保护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也是新时期每个文博工作者应尽的责任。
本文标题:浅谈古建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保护及利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3576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