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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东栅街道曹月英计划生育政策法规1、生育政策2、奖惩政策一、生育政策1、一孩生育条件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生育管理地在本区的,经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完合法登记手续后,即可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2、二孩生育条件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11种)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4)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5)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7)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8)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9)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10)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3、特批条件(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4、其他相关生育政策(1)生育间隔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A、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B、病残儿(2)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生育政策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浙计生委[2003]55号文件规定:98年以后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农转非的可累计适用五年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3)依法收养后的生育政策浙计生委[2005]1号文件规定,再生育审批机关在审批确定夫妻再生育资格时,应以省《条例》有关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为依据,依法收养的子女不作为限制条件。(4)爱心助养后生育政策嘉兴市五届市政府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对2002年9月3日以后发生的事实收养行为,凡结婚2周年以上、一方或双方未满30周岁且未生育子女的夫妇,实施收养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与其签订爱心助养教育协议。我区增加一条限制:必须是不孕症夫妇。爱心助养一孩后再怀孕生育的作为计划内一孩。再生育申请获批准后,《再生育证》的适用范围不受地域、期限限制。如果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证》,尚未生育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申请人发生不能再生育情况或决定不再生育的,应主动去行政机关办理《再生育证》的注销手续。二、奖惩政策(一)、优惠政策1、独生子女奖励待遇(1)城镇居民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有单位的单位发,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失业人员的由区财政承担发放。如果夫妻一方为城镇失业人员的由另一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标准全数发放。(2)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区、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同时宅基地面积、拆迁安置面积都可以享受双份。2、节育手术补助(1)对在知情选择基础上自愿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意外妊娠造成引流产的,由镇、村两级予以不低于200元的补助。(2)对落实结扎可靠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由区、镇、村出资给予一次性500元补助,并由镇、村出资为其办理当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1)对于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家庭,分别给予父母每人每月85元补助。(2)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三、二、一级鉴定标准,分别给予父母每人每月45元、65元、85元的补助。补助年限为其独生子女结婚之年止。(3)对于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4、其他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儿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女在初中升高中时给予加3分的照顾。单亲家庭、事实收养家庭、个体工商户除外。(二)、法律责任1、社会抚养费征收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应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多生一胎,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一倍至二倍征收;(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的,按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2、行政处分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3、一票否决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村(社区)当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计生-政策法规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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