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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姓名:徐玲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与行政法指导教师:陶鑫良20070501论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作者:徐玲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张伟君.单晓光.ZhangWeijun.ShanXiaoguang滥用专利权与滥用专利制度之辨析——从日本专利滥用的理论与实践谈起-知识产权2006,16(6)专利制度的滥用不同于专利权的滥用,前者是专利制度的缺陷导致的,后者是权利人行使合法有效的权利超越了权利的范围或者违反了专利法以及竞争法的强制规定而发生的.因此,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法律并不能解决问题专利以及专利制度滥用的问题.对专利制度的滥用只能通过完善专利制度本身来解决.2.学位论文吴洪华对跨国公司在TD-SCDMA中专利滥用的法律规制及对策2009TD-SCDMA是同步时分双工码分多址在通信产业界的简称,是由中国政府支持、大唐电信科技集团提出的第三代移动通信国际标准。TD-SCDMA是一种技术标准,具有技术标准的一般特征,即开放、统一性;科学、合理性;经济性;发展性等。TD-SCDMA又是一种与专利权有密切关系的技术标准,而专利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就可能会导致权利滥用。当前,跨国公司在TD-SCDMA中利用专利联盟滥用专利的表现形式有:垄断性定价、搭售、歧视性定价和拒绝申请人的专利许可等。跨国公司在TD-SCDMA中利用技术标准滥用专利的表现形式有: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拒绝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利用私有协议限制竞争、乱发专利侵权警告和欺诈等。跨国公司的专利滥用严重损害了我国通信企业和手机消费者的利益,阻碍了我国通信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的专利滥用进行法律规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利用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对标准与专利联盟中的拒绝许可行为进行规制;利用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对限制竞争、欺诈行为进行规制;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欺诈等专利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2、14条对搭售、乱发侵权警告行为进行规制;利用反垄断法的第17、18、19条对垄断性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和拒绝许可等专利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此外,对跨国公司的专利滥用也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通信技术的自主研究开发;积极制定技术标准;完善中国的TD-SCDMA专利联盟体系;建立TD-SCDMA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立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等。从法律与策略的层面双管齐下,有效地规制跨国公司的专利滥用,切实保护国内通信企业的利益,为中国通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3.学位论文高雪梅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及界限2007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在商务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子商务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面向大众的金融业务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商业方法软件作为实现电子商务的工具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1998年,美国StateStreet案的裁决否决了“商业方法例外原则”,确定商业方法软件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该判决带来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的剧增的同时,也带来了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颇多的非议。在美国,这些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允许这类主题受专利保护的原则:商业方法例外原则确定商业方法的主题不具有可专利性;数学公式例外原则使由数学公式组成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不能被授予专利保护。二、已发布的商业方法专利的质量比其它领域的专利,容易导致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滥用。因而本文重点讨论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和为防止专利滥用所产生的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界限问题。针对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及其界限问题,本文所遵循的逻辑顺序是:首先从理论上讨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相关问题,再分析商业方法软件的性质,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在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最后,结合我国2006年专利审查指南和2004年《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分析当前中国对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态度及其未来走向。按照以上逻辑顺序,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着重解决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相关理论问题:首先分析专利保护平衡的基础,比较分析各国专利法的立法目的,然后澄清商业方法发明、计算机软件发明、商业方法软件发明三个层次的概念,为下文分析商业方法软件的性质和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在介绍KevinM.L,emley所提出的专利发明的有形性(tangibility)和实质性(substantiality)概念的基础上,比较传统验证新发明的一步分析法(theone-stepapproach)和最近提出的两步分析法(thetwo-stepapproach),用已经发展成熟的一步分析法分析商业方法软件的构成与普通专利发明的异同。第三章在第二章得出商业方法软件从构成上与普通专利构成相似,从认识论上解决了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基础之上,结合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在美国的发展历史,比较分析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常用的三种方式(商业秘密保护、版权保护、专利保护)对于商业方法软件提供法律保护的有效性。第四章首先从适格性和专利“三性”的审查上定义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界限,再从防止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滥用的角度出发,在美国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保护历史上的有效实践中寻找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第五章主要讨论商业方法软件在中国的情况,联系我国2004年《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和2006年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并不是一概排斥,只有那些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的商业方法申请才不具备可专利性,而那些能够满足“三要素判断法”的部分商业方法申请,则具有可专利性。但是对商业方法软件这样的保护标准和力度与美日等发达国家还是有差异的,面对商业方法软件未来的专利保护趋势,中国可以根据目前本国的情况采取一些策略保护本国经济和民族产业的技术竞争力。4.期刊论文唐要家.TANGYaojia研发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科技管理研究2006,26(9)有效的专利制度会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创新激励,但是在高科技产业专利滥用行为会阻碍技术创新,因此反垄断法能够为技术创新扩散发挥有效的促进作用.中国在促进自主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将以专利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反垄断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为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又防止跨国公司滥用专利权.5.学位论文张伟君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制度研究2007本文通过对一些国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制度的比较发现,对知识产权滥用有四方面不同的界定和规制制度。英国专利法从授予专利的目的在于提升本国产业出发,将专利权人没有理由却不在本国实旌专利,或公众对专利产品的需要没有得到充分满足等视为滥用专利权,并以颁发强制许可的措施予以制约。美国在专利审判实践中,将专利权人超越专利权的范围、对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设置各种不合理限制的行为视为滥用专利,如果法官认定滥用行为存在,将不对专利权人进行保护,直到专利滥用的行为得到纠正。各国的反垄断法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因行使知识产权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这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可以视为知识产权滥用。还有,知识产权人不诚实地以侵权诉讼相威胁或者恶意提起侵权诉讼,以限制他人对技术或信息的使用,在英国、美国、日本、欧共体的法律或司法实践中也被视为是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用不同的措施加以规制。总之,知识产权滥用是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政策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各种不合理地拒绝或者限制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限制和阻碍知识创新成果的转移和扩散。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促进技术转让、实现技术进步的必要制度保障。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技术进步依赖于人力资本投资(技术创新)和知识溢出(技术扩散)的共同作用。虽然技术扩散存在诸多的困难,但技术转让是获取技术秘密或隐性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国际间的技术转让更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技术进步。然而,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权利人只有在对自己是有利的情况下才会转让自己的技术。为了维持自己的垄断优势,权利人经常会滥用自己在技术、信息、品牌等方面的独占权利,拒绝转让自己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对受让方设置种种限制,以排除他人的竞争、限制技术的转移。因此,任凭知识产权滥用而不加以规制,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和信息扩散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最终有害于一国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各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和制度纷繁复杂,但强制许可措施在其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强制许可意味着不经权利人许可就可以使用某个知识产权,这将直接消除权利人限制技术转移和排除他人竞争的企图,但也同时给权利人足够的利益补偿,保持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功能。英国、美国、加拿大、欧共体以及巴西等国家和地区的强制许可实践充分说明了强制许可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中的有效性与可操作性。同时,一些实证研究表明,强制许可会损害技术创新的假设是不成立的。相反,强制许可发生后,绝大多数的公司都继续保持一样的创新活动甚至加大了创新的步伐。另外,学者通过对专利强制许可和专利垄断效益的经济分析也表明,强制许可与专利垄断一样可以实现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但强制许可显然可以减少专利垄断带来的公众在获取专利产品上的障碍。因此,强制许可措施作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一个核心措施,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强制许可作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也一直是各国关注、争议的焦点问题。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两条近乎矛盾的轨迹:一方面,强制许可超越了专利法的范围,不断地被用来作为防止其他知识产权滥用的利器,还被反垄断法用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于强制许可的采用规定了越来越多的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已经通过TRIPs协议普遍适用于WTO成员,使得发展中国家利用强制许可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促进技术转让的可能性越来越受限制。为了有效利用强制许可措施,发展中国家既要尽可能地跟踪专利技术信息,提高对专利产品的仿制能力,为实施强制许可提供技术上的支撑;又要利用TRIPs协议提供的法律空间,根据本国的需要充分地规定颁发强制许可的理由,并在TRIPs协议框架内争取取消对强制许可的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条件。TRIPs协议中关于限制竞争行为、强制许可和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规定已经为成员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设定了全面的制度框架。我国应该在TRIPs协议的框架下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以优化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专利强制许可方面,可以将不实施专利或者不充分实施专利、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为颁发强制许可的理由;对于滥用明显无效的专利主张权利的行为,除了规定惩戒措施外,还应该严格专利审查标准、提高专利授权质量来减少问题专利;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上,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明确知识产权滥用是权利人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并不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前提,避免以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走入误区。6.期刊论文张冬.刘妍.ZhangDong.LiuYan专利保护期滥用解析——以跨国公司在中国专利战问题为视角-学术交流2009,(5)在日益激烈的高科技竞争背景下,专利权滥用的认定演变为不断更新的全球问题.WTO-TRIPS协议对专利滥用并没有明确认定范围,不同国家的做法不尽相同,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尚属空白.只有从专利保护期滥用争议在全球范围、国内内外资企业范围、历史范围和我国市场整体利益范围上的主要特点,以及滥用认定中懈怠原则的基本法理层面上,透视滥用专利战的产生与存在现象,我们才可以对全球专利战产生相对客观理性的认识态度.面对全球化的专利战,应当有序提高专利注册标准、合理借鉴西方懈怠制度.通过有组织的强化专利法及其滥用认定规范,才能对专利权人利益予以合法保护,进而维护我国在技术市场开放及技术进出口方面的整体利益.7.学位论文张道成专利权滥用研究2006举世瞩目的微软垄断案,以及6C和3C联盟对中国采取的专利攻势,引发了我国法学界对包括专利权滥用在内的知识产权滥用的思考,但学者们的切入点大都是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
本文标题:论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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