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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法律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摘要】:“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1]因此,为加大打击黑恶势力的力度,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新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罪名。但由于我国有关犯罪组织称谓的多样性,以及相关特征的混乱性,给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仍是刑事犯罪领域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关键词】: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法律认定Talkaboutourcountrylawtohaveanunderworldpropertytoorganizeofaffirm【Summary】:Inourcountry,obvious,themodelorganizedcrimehasnotappeared,buthadtheorganizedcrimenaturecrimegroupalreadytoappear,runsamuckthenativeplace,dominatedaside,didallkindsofevilthings,theoppression,cruellyharmedthepopulacetheorganizedcrimetooccurnowandthen.”[1]So,Inordertodevotemoreeffortstoattackingtheunderworld,Article294ofourcountrycriminallawincreasesunderworldpropertiesnewlyandorganizesthischargeofthecrime.Butbecauseofthevarietyaboutappellationofcriminalorganizationofourcountry,Andtheconfusionofrelevantcharacteristics,Theonesthatorganizetounderworldpropertiesforpracticeassertthathasbroughtuncertaintyandrandom,Assertingandtreatmentisstillafocalpointanddifficultpointincrimefieldstounderworldpropertycrimeofourcountry.【Keyword】:TheorganizationoftheunderworldTheorganizationpropertyoftheunderworldLegalcharacteristicLegalcognizance一、黑社会组织的法律含义和特征(一)黑社会的法律含义“所谓‘黑社会’(Underwordsocity),直译为‘地下社会’,是从各方面与主导的、正常的社会形态相对立、相对抗的非法组织。”[2]它是暴力、野蛮、血腥的代名词。“人们通常所说的‘黑社会’,也是狭义的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也称黑社会犯罪集团,它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人数众多的(三人以上)犯罪分子的结合或几个犯罪集团的联合体,具有严密而稳定的组织结构—等级制,专业与分工及帮规会律,其系统呈开放性,表现为该系统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有一套能逃避社会控制和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通过暴力、恐怖和贿赂腐蚀等犯罪手段,以达到追求垄断、谋取经济利益,并对政治和社会问题施加影响的目的。”[3]“崔敏教授认为,黑社会是指以获取非法暴利为主要目的,公然蔑视任何法律秩序,拉帮结伙,称霸一方,以使用暴力强取豪夺或者以提供非法物品及不正当服务为惯用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种犯罪的社会邪恶势力,但与具有政治目的的党派或其他行帮、社团有明显的区别。”[4]透过这个定义,可以清晰地看出了其性质、组织及结构、手段与目的。国外有些学者称之为犯罪辛迪加,亦犯罪集团联合体。“它在近代中国和西方国家滋生蔓延,在当代西方社会尤为严重。”[5](二)黑社会组织的法律含义那么何谓黑社会组织呢?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是这样定义的:为了减少犯罪成本,提高犯罪效益,采取一定宗教色彩方式组成的,控制一定区域,带有职业化、集约化犯罪人群的组织形态。它在国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它作为一种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严密的组织形式的2犯罪团体。“黑社会组织”意味着是“有组织的”,而有组织的程度已达到了一个“小社会”的程度。换而言之,它已经具备了正常社会的结构、运作机制、功能及人数。但它具备的这些形态是与现实社会对立的,与现实世界所追求的真、善、美是相违背的,它是反社会的地下组织。我国的黑社会组织处于一种初级形态,不同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同时,在我国“黑社会组织”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它们通过自己的组织,专门从事卖淫、贩毒、走私、盗窃、绑票、暗杀、敲诈勒索、贩卖人口等非法犯罪活动。黑社会组织是一种同政府平行的“亚文化组织”。它与主流文化是相抵抗的,但某种程度上又是公开与政府平行的组织。它具有凶残性、反社会性、严密组织性、极强的腐蚀性及对社会安全的极大破坏性的特征。“联合国宣布的“世界三大灾难性犯罪”中,黑社会犯罪同环境犯罪、毒品犯罪并列成为能够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的犯罪。”[6]因而其危害是巨大的。(三)黑社会组织的特征“黑社会组织又称黑社会势力,其主要特征是:(1)有稳定的、长期的、庞大的犯罪组织和经费来源;(2)集团内部有独特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准则;(3)集团的行动一般处于秘密状态,也有的公开;(4)集团之间的犯罪活动有行业与地域的区别;(5)行为与活动具有强烈的掠夺性、寄生性和反社会性;(6)有严密的等级结构体系,日趋大型化,并向垄断集团方向发展。”[7]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一)概念产生的背景在我国,明显、典型的黑社会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所以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只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概念,是我国刑法创制的一个新概念。这个命名是中国独有的,之所以未采用国际上的“黑社会组织”来命名此类犯罪,是因为我国立法相对滞后,条件不成熟。而且,由于我国的是人民民主专政,执政党只有一个,所以黑社会渗透不易,不会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这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实际情况,因为当前我国内地还没有出现诸如美国3K党、意大利黑手党那样庞大、有规模的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也没有像香港三合会、台湾竹联帮那样比较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是随着我国有组织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在迅速滋生和发展,向黑社会犯罪演化的趋势明显。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还没有典型或者说完整形态的黑社会组织。从司法实践中看,有组织的犯罪,更多的是那些地痞流氓小混混或没有改造好的刑释解教人员纠合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的地段或区域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或者垄断某一生产经营行业,欺行霸市,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其组织形态还不是那么定型,组织结构还不是那么严密,还处于一种发展和演进的过程,但已经不是一种临时纠合的犯罪团伙,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组织程度,公然和社会对抗。也就是说已经具有了黑社会的雏形,具有黑社会性质,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组织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也就基本上是这样的。因此,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是直接说是黑社会组织,这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的。(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含义首先,所谓性质,从字面上分析,就是事物内在的规定性,它使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指具备黑社会组织这种事物内在的质的规定性的组织,在性质上它已是黑社会组织。“换而言之,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犯罪的初级阶段,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8]应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几乎都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给黑社会性质组织下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3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从该定义的某些层面来看是比较科学地揭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但是,由于这一定义尚存在较为明显的用语有失专业化,抽象概括重于本质揭示,可操作性差甚至以偏概全的缺陷,所以并没有完全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有组织犯罪的形式,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从不同的角度认识有不同的观点,其代表性观点有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依照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犯罪集团性质,是特殊的犯罪集团。”[9]一般的有组织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属于较高级形态。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一)官方观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一种,但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犯罪组织和犯罪集团,也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它有其自身的特征。《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只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三种犯罪形态,没有进行具体描述,可操作性不强,没能体现出黑社会性质与一般性犯罪集团相区别的特征,这样不利于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了众多法律工作者和实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00年12月4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前夕,专门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作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组织特征: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经济特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保护伞特征: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罪行特征: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这四个特征中,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是最主要的特征。因为,经济是一切组织存在的基础。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最大的目的,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为核心。因此,它们为了经济利益往往铤而走险,拉帮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到长期而稳定的非法经济收入。《解释》规定的这四个特征,揭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妄图对抗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控制社会管理权,称霸一方,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划清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的界限。但对该《解释》的内容,在实践中与理论界仍普遍存有意见。意见有两种:一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否必须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纪律?何谓有较为严密的组织纪律?换而言之,组织到什么程度才算较为严密的组织纪律?二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否必须具有“保护伞”?按照《解释》,它是必须具备的。因此对于已具备了其他三项条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的有组织犯罪,只是由于查不出“保护伞”,按照《解释》则不能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定罪。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讨了多方面的意见后,于2002年4月28日作出了关于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组织结构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实力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罪行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后
本文标题:论我国法律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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