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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五庭作者:张雪洁日期:2006-12-2116:57:32点击:452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正文一、法律概说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二、自由的界定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法律上的自由权利是哲学涵义的自由和政治涵义的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因为法律是立法者及其所属集团对客观规律、社会秩序的理解和认识,依据理解和认识评价各种行为,将其中的行为确认为自由权利,这些自由权利,实质是统治阶级所认为的“正当的”行为自由,是统治阶级的自由,在某些时候表现为普遍权利,社会全体成员都可以享有,某些时候表现为特权,为立法者及所属集团所专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对自由应作历史的、阶级的分析。三、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法律是怎样与自由相关联的呢?从以上对法律、自由的论述来看,法律具有主体性,也就是法律的产生是一种自主意志的凝结,就是自由的一个表现。人的自主性的条件性体现在法律中就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体系围绕着权利和义务这一范畴而展开。法律内容中的权利、义务都包含有自由的成分。下面,我们将展开对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的思考。首先,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之一。古罗马的西塞罗曾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17世纪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指出,“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来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种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2]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对法律的意义。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罗伯斯比尔对此问题作了更为全面的阐述,他指出,“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是自由表达符合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以保护和实现公民的人权、幸福和安宁为出发点和归宿”“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3]“人人知道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4]马克思在启蒙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认识,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的实在,在法律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肯定的合符人的本性要求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因此,法律不是与自由相悖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5]。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的追求会使人们制定更好的法律。人类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不但推动着法律变革,而且也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自由无论在社会发展还是法律体系中,始终保持着独特的地位和常新的魅力。其次,法律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看成是“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真正共同体”。[6]同时,全体的人又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阶层和阶级,生活在特定的历史时段。在社会中,人是以个体或者个体集合而成的群体方式存在的。由于个体或群体的自主性,决定了个体或群体都有满足自己的利益目标、价值追求和实现自我需要等自由。因此,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主张。他们在各自谋求各自的利益和自由时,出于自我意识和自利本能,倾向于向外无限扩大,极易发展成为一种无端对抗自然规律、忽视他人自由、离散社会关系的破环因素,表现在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彼此会直接或间接的发生矛盾、冲突,严重时甚至互相侵犯。基于自由的这一特性,同时为防止或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就必须通过法律对某些行为予以限制或取缔,对自由的侵犯者及侵犯自由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从而用法律来保障自由。因此,自由不可放纵,必须把它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的赞同者,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7]在国家中,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存在,黑格尔的“自由就是受限制”对此做了更为精辟生动的阐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讲到:“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法律不排斥自由,自由恰恰要以法律的形式而存在。马克思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指明了法律上所讲的自由的性质、存在条件以及它和法律的联系。首先,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属于国家生活范畴;其次,自由的存在和界限必须要由国家来规定、认可、予以保证,法律就是这种承认自由、肯定自由、确定自由合理界限的特殊行为规范,因此,法律同自由联系在一起完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例如:“十年文革”期间,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遭到破坏,人们似乎得到了广泛的自由权利,出现了人们随时随地有可能被打倒、批斗、抄家,整人的人又有可能会被别人整的结果,整个社会处在一种动荡不安和无序状态中,这是因为自由完全没有了法律的保障。因此,只有法律保障的自由才具有现实性。法律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是通过确认权利来实现的。法律把个体自由,例如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思想文化自由等以主体权利的形式表现在法律中,使自由转化为法律权利而成为自由权,这是法律确认和维护自由的最直接的方式。法律确定自由权利的范围,要受到个人意志与社会公共意志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决定。既要照顾到个人对于自由的合理需求,同时也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的享有各种基本自由,因为在现代的自由观念中,自由应该是普遍的自由。孟德斯鸠指出“为了保障权利,维护自由,应该对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衡”,权利和权力,从形式上看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从实质上看,权力是权利的衍生形态,如果权力不受限制而过度膨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法律通过对国家权力进行调整和限制,为社会成员的自由权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方便和保障。法律具有两种功能:一种是惩罚性,另一种是保护性。惩罚违法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又必须惩罚侵犯他人的自由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中,由于法治意识、民主意识的淡薄,人们常常强调法律的惩罚性功能,忽视了法律的保护性功能。而二者的正确关系是:惩罚是手段,保护为目的。在我国,法律之所以惩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自由以及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实行的全民普法活动,一方面是为了给人民群众的行为指明方向,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是为了在违法或犯罪行为发生后,追究违法者责任,使受侵害者的自由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综上所述,自由总是通过法律的自由或由法律设定的自由来体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是自由的前提。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民主和权利,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由、民主和权利的法律保障。维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民主和权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注释:[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46页。[2]参见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35-36页。[3]罗伯斯比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39页。[4]罗伯斯比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第52页。[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72页。[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页;第3卷,第18页;第1卷,第487页。[7]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刷馆1982年版,第15页。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一、自由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不受任何外界力量束缚的一种状态。这里的自由处于一种理想状态之下,而现实中的自由应是一种主客观的统一,即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主体的认识和实践决定其对自由的理解和追求,主体间的差异造成每个人对于自由内容及范围大小的不同认识。自由除受主观上的影响外,还受某些客观因素的限制,这就是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想怎样就怎样的状态。自由最主要的限制来于客观规律,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客观规律只能被理解和利用而不能改变,自由限于客观规律的框架之内。二、法律法律,广义上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及其授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虽未制成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为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法律的作用依其定义,即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法律是客观的。这一论断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法律能且仅能调整人的客观行为,主体的内心思想被排除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其二,人的行为受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所以,调整人们客观行为的法律当然也受这一因素的限制,因此也是客观的。三、自由中的法律自由受诸多因素的限制,法律即为其一。主体的自由以客观物质条件为基础,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社会对客观物质资源进行分配,主体的自由也就在他所分配到、所享有的资源范围之内。而资源分配的依据是什么呢?在原始社会为单纯的蛮力,在奴隶社会为单纯的财富,在封建社会则为等级制度,而在民主社会,法律便成为进行资源分配的唯一依据。于是,法律被用来协调、限制人们的自由使整个社会达到和谐状态。法律通过限制自由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人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会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因此,个人的自由若不加限制,很可能就会成为另一个人的不自由。私法的作用就是通过一定程度上限制个人的自由来达到协调人与人之间利益的目的。例如,物权法禁止人们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使用、利用其物,其目的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对于客观物质的所有和利用。债权法禁止契约不履行,通过限制债务人的自由来达到调整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亲属法则是限制亲属之间的自由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利益。法律通过限制自由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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