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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及法律保护姓名:王曦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刘保玉20060316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及法律保护作者:王曦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莫骅论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2006伴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产业的飞速发展,随之产生的各种纠纷,如对网络侵权提起的诉讼已屡见不鲜。但因互联网存在的时间还不长,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以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的境况。为此,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发展,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理当成为法学研究的新课题,并对中国传统法学理论提出了新的强有力的挑战。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在理论上对传统的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理论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补充有所裨益,而且在司法实践上,对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刑事纠纷也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的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对Internet的产生发展过程、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种类进行了分析。随着Internet的产生和发展,极大的密切了人们的往来与合作,带来更多的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不少关于Internet的现实纠纷。其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过程的分析,笔者把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在计算机互联网中,由电磁数据转换而成的可为人们感知、支配、使用的某些功能或资源。按照功能的不同,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1.电子邮件地址;2.即时通讯软件号码;3.网站注册ID号码;4.网络游戏中的游戏ID、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第二部分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当前,就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一种财产以及应否予以法律保护的问题,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实务中,已经有不少判例支持了虚拟财产为财产的观点,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其中,持肯定说的学者主要有四种代表意见,分别是:1.物权(所有权)说;2.知识产权说;3.债权说;4.无形财产说。笔者运用法理对四种学说做了分析对比,比较赞同无形财产说这种观点;并通过与传统财产比较,论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传统财产属性;通过进一步与传统无形财产的对比,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符合无形财产的一般特点,可认定其是一种无形财产,但由于其只能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具有功能、属性的特定性和可再现性,笔者认为其不属于任何一种传统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第三部分,笔者从案例入手,对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主要包括民事侵权、刑事犯罪两大类。民事方面常见的侵权类型包括用户对服务商侵权、服务商对用户侵权;刑事犯罪方面常见的类型有盗窃、抢劫、诈骗。由于我国现在并没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制定基本法,给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笔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从民事救济、刑事救济、行政救济三个角度入手,试图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问题提出一些法律救济方面的措施。第四部分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策。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笔者从预防和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方面提出了两点对策及建议。首先,应该加强互联网行业的管理。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之间、游戏行业“币值”之间统一规范的转换体系;2.建立规范的网络交易平台;3.建立“网络虚拟财产评估事务所”;4.增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保护;5.建立网络警察、行业组织等专门的管理机构;6.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其次,鉴于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方面的滞后情况,借鉴美国、韩国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成功经验,笔者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的相关立法做出如下建议:1.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当中;2.应当尽快制订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基本法;3.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与计算机操作的直接关系,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4.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提高国际间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打击力度。2.期刊论文韩颖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刍议-科教文汇2007,(10)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是新型民事案件之一,它涉及到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网络游戏公司、盗号者的法律责任,虚拟财产受让方的责任等诸多问题.该类民事纠纷的特征体现在:侵权的客体特殊、双重责任主体、现行法律规定的相对模糊性等.笔者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性质入手,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并着重对两种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类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对于网络游戏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违约或侵权责任,并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对策与立法建议.3.学位论文尹祥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2006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虚拟财产”这一新鲜的名词逐渐步入人们的视线,引起了法学界的注意。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在“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一案中,法院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但是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不多,甚至对于虚拟财产的基本定义都是众说纷纭,而网络游戏产业的崛起呼唤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支持和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游戏行为积累的寄存在特定服务器上的数字化非物质财产,它具有虚拟性、价值性、依附性、交易性、期限性、合法性等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法的体系应当是不断开放和发展的。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是一种新兴的无形财产,权利人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与网络游戏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还比较落后,不能紧跟时代潮流,以至于限制了网络游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当玩家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也得不到法律的适当救济。本文着眼于我国日益增多的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纠纷,从学理层面、制度层面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分析,提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方法和立法构思,以求最终使该问题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最为有效的解决。本文第一章首先从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入手,概述网络虚拟财产的历史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并论述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本文第二章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并从四个方面对其价值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文第三章则着重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从法律对财产定义、法学基本理论等各个角度探寻网络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的依据和法理基础,然后进一步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对其在民法中的定位进行深入分析。本文第四章则是在对上述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之后,从立法学的角度出发,介绍了国外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分析了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现状,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提出构想。4.期刊论文张锋学.ZHANGFeng-xue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理论观察2007,(2)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应如何界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玩家的权益被损害时,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鉴于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庞大规模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以及网络经济正迅速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仅要从立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界定,还应努力探索各种有效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方法.5.学位论文鞠春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及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2005我国目前的立法重点,一直放在有形世界一面,而发达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立法重点,今天正向无形财产及信息网络转移。这并不是说法律对有形世界的规范不重要了,只是说重点转移了。无形世界的无序状态,必然妨碍传统经济、传统工业的发展。所以对虚拟财产的立法十分重要,同时要打破传统观念的局限。鉴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不应该围绕所有权去肤浅地谈论权利的归属问题,而是应该创设一种新的无形财产权从法律上保护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当今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的产物。它具有财产的一般属性,但在其存在和功用等方面又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由网络游戏引发的纠纷将越来越多,而此类纠纷又多以“虚拟财产”为争论点。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本质的分析,认定其范围及特征,根据我国当今立法不足的现状,提出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建议和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1、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形态。据了解,现在网络中的虚拟物品主要分为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与不具备交易价值的,包括ID,免费的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QQ号码、网络实名等等。笔者认为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是“物”,不在于它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上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是与以往任何财产形态所不同的。它虽然具有物权的特征,但却无法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它虽然类似于合同的债权,但仅仅依赖合同法进行调整,又难以迈过合同法原理和相关规定的门槛;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又有将网络游戏这个完整的作品分崩离析之嫌,而且难以达到定纷止争之效;而作为无形财产,则注意到了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和特殊性。3、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随着以无形财产兴起为代表的经济情势的变迁,传统财产法已面临着必须调整的抉择。目前,大陆法系的财产权的二元划分体系已很难覆盖形式各异的无形财产,虽然目前学术界在传统理论基础上尽量予以变通解释,但无形财产的独立性和分散性却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虚拟财产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显然已不能将其简单的归入传统的二元划分体系。虚拟财产作为独立的权利与所有权、债权具有同样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因而在立法上也应对其立法的独立性予以充分的关注。在法学界,人们对于特殊无形财产进行物权抑或债权式的争论从未能有明确的结果。因此,在立法观念上应一定程度抛弃把物法规则和债法规则涵盖虚拟财产的方式,予以具体立法。某种程度上讲,只有单独立法才能避免传统理论上的困惑对虚拟财产立法的不良影响。6.期刊论文贾嘉试论网络虚拟财产-法制与社会2009,(2)本文在论述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的产生及其特征的基础上,着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虚拟财产权的民法保护进行了阐述;通过分析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提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及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文中指出网络虚拟财产是多元财产形态的一种,理应受到民法的保护.7.学位论文赵芳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保护2008伴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产业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产生,但因互联网存在的时间还不长,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虚拟财产这一法律难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它的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也成为法学研究的新课题,并对中国传统的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学理论提出了新的强有力的挑战。本文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和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索,文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章论述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分析虚拟财产的词源、产生过程,概括了虚拟财产的定义和种类。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它不仅仅专属于网络游戏,而应该包括电子邮件、网络寻呼、ID账号等。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虚拟财产的特征主要有: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价值性、合法性、可交易性、期限性。第二章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首先论述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即它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目前学界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虚拟财产属于财产已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本文通过分析对比,论证了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的一种,但由于它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具有功能、属性的特定性和可再现性,因而属于一种特殊的新型的无形财产。第三章论述了如何保护虚拟财产。第一,阐述了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第二,讨论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即从民
本文标题: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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