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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姓名:胡炜炜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刘保玉20040330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作者:胡炜炜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徐剑版权开放:软件版权保护的另一种选择2003用版权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这一做法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写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世界性的知识产权公约。版权保护软件,强调的是版权专有,即软件所有人版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受侵犯,其中尤以保护软件的复制、发行等财产权利为重。这种模式的一个显著代表就是微软公司。但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Linux热潮的兴起,以自由软件和开放源码软件为代表的软件版权开放模式逐步引起了业界的注意。版权开放软件通过专门的许可证,授予用户复制、发布和修改软件的权利。同时,为保证这些权利能在社会上继续传递下去,在不同的许可证上又加了不同的若干限制。通过这种模式,软件的版权由专有变成了开放,而不是排斥或者放弃。在反微软联盟IBM、Sun、Netscape等软件大公司的支持下,这一软件版权保护的新模式在商业领域得到了大规模的推广,继而掀起了软件版权保护革命的新浪潮。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在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对软件版权开放运动的三个领袖人物Stallman、Raymond、Linus的个人背景、所持主张及主要特点进行了介绍,梳理了从自由软件运动到开放源码运动的历史脉络,廓清了软件版权开放运动的哲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背景。在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技术界、新闻界、学术界就Copyleft一词先后选择的三种译法进行梳理,试图反映出在自由软件和开放源码运动影响的逐渐深入下,中国各界对软件版权保护思想理解出现的分化,进而提出从法学角度把Copyleft译为“版权开放”。在第三部分,笔者把现有的版权开放许可证按其所属的利益群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自由软件基金会颁发的许可证,有GPL、LGPL;第二类是由高等院校颁发的许可证,有BSD许可证、MIT许可证等;第三类是由商业公司发展的许可证,有MPL、IBM公共许可证等。这些软件版权保护许可证为解剖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版权开放”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样本。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所在,笔者通过版权开放软件的所有权、软件专利、拒绝担保以及许可证的有效性四个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其可能在法律运作层面上出现的不确定性及风险,进而对软件的版权开放提出一些归纳性的看法和研究结论。2.期刊论文徐剑.江翔宇版权开放软件的法律风险及对策-政治与法律2005,(3)版权开放软件(Copyleft软件)是一种通过开放版权的财产权而促进技术进步的新兴产权形态软件.其与传统的商业专有软件相比,具有源代码公开、成本低、技术先进、安全性高等特点.由于受匿名开发机制所限,它在实际的运作当中容易产生所有权难确权、专利侵权、许可证失效等法律风险.对于这些法律风险,版权开放软件企业要早做规划,制定好应对之策.3.学位论文曹伟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2007第一章,笔者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和对比研究法对软件立法的全景进行了系统的整理。笔者首先回顾了人类社会计算工具以及计算法则的变化。从上古时代起,人们就开始“结绳记事”,此后,人类日渐进化,社会生活也越发复杂,生产和生活需要进行各种精准的计算。为了完成这些日益复杂的计算,各种计算机械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历史发展的轨迹中。从早期最原始的算筹到工业革命时期的机械化计算尺,进而到现代的计算机,计算工具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后,本文将目光投向计算技术中的一个特定目标: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历程。从早期的结绳规则到杰卡德编织机中密密麻麻的穿孔控制卡片,再到凭借pc-dos一举崛起的微软,本文着力探讨的计算机软件,其力量已经为世人所瞩目并独立于计算机硬件本身成为一个单独的发展分支。其实,早期的计算机并没有严格区分软件和硬件。,早期计算机的唯一功能就在于完成大规模的运算,而这种运算本身并不需要多么复杂的控制技术。在这个时期,计算机被作为一种替代人力进行庞大运算的工具而加以使用。除了运算,计算机不需要完成其他功能,也就无须对硬件进行复杂形式的操控,相应的,也就缺乏对软件的需求,这一时期的计算机技术实际上就是计算机硬件技术。因此,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软件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硬件革新的迅猛势头。20世纪1970年代中期,个人电脑(PC)登上了历史舞台。这个并不起眼的小家伙此后深刻的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个层面,而为他提供动力的正是计算机软件。方便易用的软件开始帮助人们高效率的完成那些异常繁琐的各种工作,而人们的各种需求似乎在一夜之间被引爆,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要求的软件实现了一日千里的突破性增长。而用户经济效益大幅提高的同时,软件行业的收益也随之水涨船高。此后,软件的发展渐入佳境。时至今日,软件滞后于硬件的格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随着软件的频繁升级,硬件的发展开始滞后于软件。根据笔者的观察,如今的态势已经发生了悄然的变化,软件主导硬件发展,硬件支持软件进步的格局已经形成。第二章集中探讨了软件的可版权性以及软件版权面临的障碍与挑战。在版权体系中,软件获得版权的前提是软件成为作品。因此,当软件进入版权视野的时候,首先直面的问题就是对作品概念的重新理解和诠释。为此,笔者首先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意蕴进行了探讨。在版权的疆域中,基于“思想”和“表达”的二分确定了版权抽象理论体系中的基本原则: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没有外在形式的智力活动结果都应当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而各种智力活动结果的外在形式都有可能成为版权的保护对象。各种作品必然是某种思想的具体表达,但思想的表达未必一定是作品。这就意味着,并非任何内容和形式都能得到版权法的护佑,何种内容和形式受保护,二分法似乎并没有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因此,笔者继而对版权理论中界定作品外延的另一条逻辑主线“实用/非实用二分法”进行了研讨。就思想的表现形式而言,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表现形式归专利法保护,不具有功能性和实用型的表现形式归版权法保护。根据这两个“二分法”,笔者将作品的本质可以概括如下:作品是思想对外的非实用性表达形式。软件在其源代码形态,是用字母、数字及符号等表达出来的。虽然这种编程语言的表达有自身特殊的语法规则,但与文字作品的表达并无本质差别。软件的文字性的代码表达决定了软件的这一表现形态完全能够满足版权法中对常规文字作品的要求,以文本表现的软件也具有明确的阅读价值。因此,软件至少在源代码层次符合版权法对于文本作品的要求,在目标代码层次,间接的阅读理解也能够使其达到作品的底线。因此,软件版权保护的正当性毋庸置疑。第三章,笔者介绍了版权保护技术在软件领域的运用,并对国际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还对中国立法的改进进行了讨论。在版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始终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复制和传播技术的每一次革新都会给版权法带来巨大的冲击。近年来,传播技术的空前发展,在客观上使得侵权变得更加轻而易举。侵权成本的大幅降低直接刺激了盗版等侵权现象的蔓延,而网络技术又使侵权作品能迅速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扩散。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挑战最终需要借助技术本身来解决,版权人逐渐开始注重利用技术手段来保护自身权利的实现,版权保护技术应运而生。本章首先对版权保护技术的兴起及其在软件作品中的运用进行了介绍,继而对国际相关立法进行了对比研究,之后着重对版权保护技术进行了系统的剖析。笔者首先分析了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外部效应,指出为了促进对软件背后的知识资源的高效配置,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否定规避行为和破解行为,并为版权保护技术提供严格的保护。之后,笔者检讨了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的立法经验,指出版权保护技术对于作者利用新的传播技术抑制对作品的侵权使用有其合理性,同时也对版权保护技术限制公众的合理使用保持了极大的警惕,并据此对规避和破解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例外情形进行了仔细讨论。第四章对软件版权保护期限的设置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进行大幅度的缩减。各国在通过版权法建立版权保护机制的同时,无不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设定了各种形式的权利限制,其中就包括时间限制。但自英国《安娜法》以来,版权保护期限日益延长,在部分国家已经达到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本章首先对版权保护期限的演变历程进行了回顾,并介绍了对近年来欧美等国不断延长版权期限的情况。第五章是关于软件反向工程问题的讨论,本文认为软件版权的管制应该体现在控制反向工程结果的不正当使用上,而不应当限制软件反向工程行为本身。软件的存在形态是一个连续的变化过程,中间经历了若干次的变形。从最初的源代码文本,经过编译变成对应的目标代码,再经过多次调试形成最终的可执行程序;最终的结果是,软件呈现在最终使用者面前的形式已经和最初设计师面前的形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软件的最后存在形态中无法准确的获知软件的设计信息。软件存在形态的改变需要借助特定编译技术来实现,这种编译技术本身是客观中立的,也是双向的,既可以转换过去,同样还可以通过反向工程手段转换回来。第六章中对此前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的软件登记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对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寄予了希望。本章首先介绍了其他国家的做法,然后指出登记制度产生的内在原因在于需要界定软件版权保护的范围。在传统版权法中,每个具体的作品必然都有一个特定的表现形式,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自然也就限于这个表现形式。而软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过登记能够更准确区分其保护范围。此后,笔者介绍了中国软件登记自愿登记与鼓励登记相结合的具体制度,并加以充分的肯定。同时,也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改进的建议:(1)全面登记与个性鉴别相结合。(2)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3)公开查阅与保密控制相结合。第七章同时采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软件专利立法从纵横两个角度进行了对比分析。软件在传统的专利法中,一直被当作单纯的思想规则,由于专利制度对垄断思想的强烈抵制,软件因此被排除在专利法门外。在美国的大力推动和影响下,软件版权保护的格局在国际上成为主流。软件版权保护停留在文本形式的表面而无法深入软件的真正内核,这个致命的瑕疵迫使先进国家将目光重新转向专利法,美国对软件专利保护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从初期彻底否定转为不遗余力地的推广。受其影响,欧盟、日本等国先后步其后尘,不同程度同意为软件授予专利权。第八章集中探讨了中国的软件专利立法,并对软件可专利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国的专利立法在改革开放以后得以恢复,中国的软件产业在当时还远没有形成规模,自然对立法也没有产生过多的需求。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严重滞后于西方,软件技术一直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在中国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直到上个世纪末期,软件产业在中国逐渐兴起,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才引起了中国学术界的关注和重视。在本章的最后,笔者对未来软件专利的审查授权提出了若干设想。其中包括:(1)坚持“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从严控制软件专利授权。(2)公开源代码,确保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软件的实质信息。(3)完善强制许可制度,防止对软件技术的不合理垄断。(4)缩短软件专利的保护期限,充分考虑软件的真实生命周期与推广软件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意义,具体期限可考虑确定为十年。4.期刊论文马民虎.MaMin-hu软件版权许可的非法垄断结构剖析-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1(2)通过软件版权许可的非法垄断分析,认为版权滥用与有害市场具有非法垄断的共同特征,并提出在认定软件版权许可非法垄断的构成方面,应当充分注意版权人在版权贸易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均衡软件版权许可给版权人和整个社会带来的利益,作出有利于版权人的判定,5.学位论文林宁烨计算机软件版权侵权诉讼的证据问题2009计算机软件盗版是制约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和实施,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与传播。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加大司法惩处力
本文标题: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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