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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朱力宇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导论•第一节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第二节法理学及其原理•第三节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第四节法理学的案例分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参考文献](一)著作1.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恩格斯,考茨基.法学家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8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4.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5.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7.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8.朱景文主编.法理学教学参考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9.朱力宇主编.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0.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二)论文1.张薇薇.存在纯粹的法理学吗?———于法理学方法论的一种社会实证的观点.中外法学,2000(2)2.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00(4)3.王麟.法学知识的属性与进步.法律科学,2000(2)4.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人民法院报,200210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引例1872年6月至1873年2月,恩格斯在德国莱比锡的《人民国家报》连续发表三篇文章;这些文章后来收集成册,就是《论住宅问题》一书。在书中,他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批判,提出工人阶级的一切社会经济要求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才可能得到满足。在书中,有一段话经常被国内的法学研究者们引用,这段话是这样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越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越远离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立法就显得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似乎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身的内在根据中,可以说,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各该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自身包含自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我根据的体系。比较是以共同点为前提的:法学家把所有的这些法的体系中的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这样便有了共同点。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理解'。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加以判断的各种情况很简单,公正、不公正、公平、法理感这一类说法甚至应用于社会事物也不致引起什么误会,可是在经济关系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说法却会造成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就好像在现代化学中试图保留燃素说的术语会引起混乱一样。”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一、法律职业(一)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者在我国,法律职业者是指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职业者在广义上还包括行政司法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和法律研究人员。(二)法律职业的一体化当代法律运行的大厦在一定程度上实际上是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支撑的,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这三者的结合中产生,所以法律职业者这一群体,只有在统考同训的一体化培养模式中才能产生。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结下了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共同体只对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司法的公正和有效实施有赖于法律职业者的教育程度,法律职业是一个只有经过较高层次的法学教育才可胜任的职业,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从事法律服务职业起码的条件应当是已经接受过不低于本科的高等法律教育。不要拘泥于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争论,应当认识到法律职业教育不再是一个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这里所说的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就是法律硕士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于1995年由国家批准,1996年开始试点,1998年又开展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JM)学位教育。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吸收借鉴了各国、地区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以实务性、复合性和职业性为特点。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法理学及其原理一、法学与法理学【案例】奥斯丁与《法理学范围之确定》1832年,已经在伦敦大学教了六年书的法理学教授约翰·奥斯丁出版了《法理学范围之确定》一书。在书中,他将其讲稿的前十部分压缩成了六章。尽管此时奥斯丁已经培养出了一些很出色的学生,但是他讲授的课题仍然未被认为是法律研究中的必要分支。到1835年,奥斯丁失望地辞了职。此后,他一直侨居国外,只在1848年回过一次英国。后来,因提出“在所有进步社会中,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观点而享有盛名的亨利·梅因,在讲授法理学时强调了奥斯丁对法律术语的含义和用法的研究的重要性,才引起了人们对奥斯丁的兴趣。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861年,在奥斯丁去世两年后,他的遗孀出版了新版的《法理学范围之确定》和《法理学讲演集;或实在法哲学》,并附了一份由她撰写的奥斯丁的传记大纲。《法理学范围之确定》和《法理学讲演集》对以后英国乃至各国的法理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重要性在于对法理学的范围作了严格的划定,严格区分了其与道德的界限,对法律是一种命令的观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对那些常用的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含义进行了仔细考证,如权利、义务、责任、损害、刑罚、对物权、对人权等。虽然奥斯丁的著述因冗长乏味和重复的文体以及过分依赖罗马法、英格兰法而逊色不少,然而他毫无疑问是英国分析法理学的创建人,因为在英国,直到20世纪中叶为止,法理学还多被认为就是分析法学。所以,仍有不少学者认为,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产生应当自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确定》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内学者一般都认为,法学,亦称法律科学(ScienceofLaw),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或者说,是以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包括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可以说,正是在法学世界观的支配下,法学和法理学有了差别和分野,其标志就是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确定》。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理学,促进了法学从“法律的知识技术”的层次向“法律科学”的转变。这是符合科学发展的规律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法理学与法哲学【案例】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法理学”1820年,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出版了《法哲学原理》一书。该书问世后即成为经典,不断引起人们的研究和批判。例如,马克思就先后撰写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文章。恩格斯也非常重视这本书,说它是人类知识的大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容是现实的。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但也是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黑格尔按照三段论式构造了他的法哲学体系:(1)抽象法。这是以禁令为基础的抽象人格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环节。(2)道德。这是客观的法能动地向着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个人内心的发展的主观的法,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诱利、善和良心三环节。(3)伦理。这是通过群体(共同体)表现出来的法,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环节。但是,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学校讲授“法论”(理论法学)时,认为当时日本流行的“法哲学”的名称形而上学的气味太重,特提出并使用“法理学”这个名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大体相当而又略有区别的一门学科,而在现代英语国家,法理学往往被当做法哲学的同义词,都是研究法的一般问题,有别于对某一法的部门和特定法律制度的研究。但二者有一定的差别:法哲学注重从哲学方面研究、阐述法的一般问题;法理学,特别是最早使用这一术语来表达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奥斯丁所谓的“法理学”,则强调运用分析的方法研究实在法的一般问题。在中国,“法理学”一词源自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的著述。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法理学的原理“法理学”一词包括有多种含义——第一,作为“法律知识”或“法律科学”,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包括法律的研究与知识,与最广义理解的法律科学一词同义。第二,作为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特定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第三,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案例】海瑞如何断案?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在他那本畅销的《万历十五年》中,对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清官海瑞进行了研究。在谈到海瑞如何断案时,黄仁宇先生指出:“他充当地方的行政官而兼司法官,所有诉讼,十之六七,其是非可以立即判定。只有少数的案件,是非尚有待斟酌,这斟酌的标准是: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关于法律方法我们在此处对法律方法加以适当的限定:(1)使用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人(lawyer)。(2)仅指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3)仅指在法律领域中具有独特性的方法。二、关于法学方法第一,哲学的方法第二,一般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主要包括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以及经济分析方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价值分析方法(2)实证分析方法——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分析的方法;3.比较分析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的方法;6.经济分析方法。第三,专门科学方法三、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区别和联系区别——1.适用领域不同2.研究对象不同3.解决的任务和实现的目的不同4.包含的方法种类不同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一、法律现象及其类型二、法理学的案例三、法理学安全分析的范围四、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角度五、法理学案例分析的框架和模式六、本书的编排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特征•第二节法的本质•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的本质和特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参考文献:(一)著作•1.(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德)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通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
本文标题: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课件-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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