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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谈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产权保护问题缺乏明确的界定,加上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对私人财产权的偏见和歧视,以致于近几年来各地侵犯私人财产的案件屡屡发生。法律上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模糊,使得亿万劳动者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热情受到压制,尤其是促使许多私营企业主把资产转向境外,导致资本外逃,影响和阻碍了私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不利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值得关注的是,党的十六大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认为: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并非在于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而主要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如何支配和使用的,看他们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提出了“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英明决断。事实上,近年来经济改革与财产权问题,也一直是中国法律修改的中心议题。十六大将进一步促使加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法律保护层次。这需要相关经济、立法部门和理论学界对其进行认真的研究。笔者就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我国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在国外立法中,财产更多的是指公民所享有的排斥政府权力不正当侵害的基本权的形式明示政府权力与公民财产的界限,是市场经济的组成基石,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制度。私人财产权不同于社会经济制度中的私有制,它不仅仅针对如何保护、分配和处置可视可触的物,更注重私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宪法或法律权利。2在我国现时社会中,侵犯私人财产的主要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权力滥用及救济不力。对于刑事犯罪的,可以采取刑罚处罚和附带民事赔偿予以救济;民事侵权的,可以进行民事赔偿损失。而如何救济诸多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等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呢?如何遏制司法机关面对公民的私人财产受到侵害时拒绝救济的不作为行为?诸如备受瞩目的中国“民告官第一案”(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并请求行政赔偿案)历时六年,三审巨额赔偿却分文未得。又如,现今地方政府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由进行大量的土地征用后再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商业性开发,其“社会公共利益”理由何在?再如82年的《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所有权。”公民用合法收入购买的房屋是归私人所有的,受法律保护,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凭什么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欺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呢?事实上,围绕着财产权和私有经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历次制修宪法,均进步显著。从82年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到88年修宪增加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再到99年修宪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既承认私有财产,又合法保护私有财产。可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规定从来就没有与国有财产处在同一法律地位,国有财产法律保护处于宪法层次,就是说,如果改变国有财产的保护状态,必须适用修宪程序;而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则依赖于国家权力,理论上讲,是否保护、如何保护是国家一级立法程序就可以决定的。作为子法的民法在保护私人财产的同时,也同样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绝对主导地位。这与民法的平等精神相3冲突,使得民法作为私法之权利法的价值目标无法突出,以致在实际操作中侵犯合法的私人财产的事件屡屡发生。于是,如何以法律形式保护私人财产的研究工作也就提上了日程。二、如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近年来,来自各个层面的有关完善保护所有经济和私人财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在是通过修宪还是通过另行立法来保护私人财产的问题上,学界产生了分歧。有的学者认为,保持目前宪法不变,而制定一套财产法或私有财产法,保证私有财产和私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有的学者则认为,通过立法保护私有财产虽然有其积极意义,但是不能替代修改宪法,更何况将来会有人以不符合宪法为由来主张其无效性。笔者认为:首先,通过修宪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其次,在修订现行民法的同时制定财产法或者另行制定的民法典,对私人财产权作专章规定,禁止侵犯私人财产权。将保护私人财产纳入宪法,主要是因为,私人财产权是自由竟争和市场经济的基石,它比公共财产权更具利益动机和监督成本,更能使社会资源配置优化,使财富的社会效应最大化。同时,以《宪法》明确私有财产及其保护,也是界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基础。自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来,世界各国宪法均大都以“私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规定明确了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以往我国宪法的修订是用“私营经济是社会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和“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表述私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发展保护,而未从保护私人财产的角度加以规定。再则,宪法只强调对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即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保护,而忽视了公民合法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保护;只强调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护,而忽视了除继承权外其它一切私人财产4权利的保护。因此,建议应修订宪法将私人财产与国有财产提高到同一层次加以界定和保护,明确规定“私人财产权是指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国家保护私人财产权,对私人财产的限制和剥夺即是否对私人财产实行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现行宪法也未作规定,因而使个人和企业等组织均处于一种不可预期的状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私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都采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但同时确立只有议会通过的法律才能对私人财产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原则,政府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能限制和剥夺私人财产的。有必要在修订宪法时明确:“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并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同时,在制定的相关民事法律中,应对限制和剥夺私人财产权的实行条件、法定程序及其对应的补偿加以详细规定。最后,在修宪、立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的同时,要注意及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三大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相抵触或已过时的规定。三、完善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经济及法治意义毫无疑问,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私人财产权缺乏明确的定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存在许多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障碍。从理论上来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财产权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利。为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意义重大。首先,完善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在法律中只有对公有财产保护的规定而没有对私人财产保护的规定,有些民营5企业家因为担心财产安全、顾忌各种名义的摊派和集资而不敢公开财产,也不敢把企业做大,或者把财产进行转移,甚至减少国内投资而转向国外。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经济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原动力之一,如果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改善,将会极大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其次,完善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有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市场经济是天然地与非公有制经济联系在一起的,没有非公有制经济就没有市场经济发展。此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仅相互竞争,更重要的是两者之间的协作和互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及培养研究开发、经营管理、资本运营人才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历史已经充分证明,要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要处于良性循环之中,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同时,鼓励、支持、引导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私人财产,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再次,完善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有利于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秩序稳步运行。只有在宪法和法律上将私人财产和公有财产提到同等保护的高度上,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才能健全和完善。这样,那些随意损害私人的财物、侵犯私人投资经营权、久拖民营企业债款不还甚至巧立名目乱摊派等侵犯私人财产权的事件得以更为有效的遏止。同时,完善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将会督促每一个企业遵守法律,通过正当竞争,通过自身效益的提高,来积累更多的财产。最后,完善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有利于小康社会的现代社会结构的全面实现。私人财富的有效法律保障,能够改善创业环境和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创造财6富的社会氛围,把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从而早日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本文标题:试谈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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