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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法律交流内部资料免费交流2006年第1期(总第1期)主办单位: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本期主编:上海市旭灿律师事务所菅峰律师电话:021-61024100信箱:Abc5555@vip.sina.com刊首语财税法律服务既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又是一个充满挑战的市场。我们希望所有有志于财税法律服务的律师携起手来,共同搭建这一互动平台——《财税法律交流》,希望在《财税法律交流》中充分展现我们每一个财税精英的风采,我们期待着这一电子刊物成为我们所有财税法律人的共同家园!研究会动态-市律协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工作会议-市律协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举行第二次工作会议学术研究-聚焦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财税法规解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解析税务筹划-先抵扣再转出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房产先租后售的所得税处理技巧-合理设置机构享受最低税率2研究会动态市律协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工作会议2006年4月20日下午,市律协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举行成立后的首次工作会议。会议由研究会筹备组负责人严锡忠、陆易律师主持。17位委员及研究会秘书到会,3位委员事前请假。市律协副秘书长刘小禾、业务部庄燕参加会议。刘小禾副秘书长首先介绍协会18个研究委员会的有关情况,鼓励并希望财税研究委员会能在专业领域加强研究,多出成果。严锡忠律师、陆易律师随后介绍了研究会成立目的及筹备情况等。会议第二项议程,由严锡忠律师介绍今年5月19-20日在北京大学召开的中国首届税收司法会议暨第二届中美税法高级论坛有关情况,鼓励委员积极投稿参会。会议最后一项议程,就财税法律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展开热烈讨论。与会委员分别围绕“四大”的税务业务、税务师和会计师的比较、税务律师、律师税赋、税收立法与执法问题、律师税收筹划等话题踊跃发表自己的看法及从业感受,同时针对性地对研究会年度工作提出了很多设想,如,税收法规的清理工作、案例讨论、举行业务培训等。会场气氛活跃。(律协业务部)市律协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举行第二次工作会议2006年7月28日,市律协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邀请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胡怡建教授作“当前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热点问题分析”专题讲座。讲座吸引了近100名律师参加。讲座结束后,研究会召集委员举行了第二次工作会议。会上,严锡忠律师介绍了2006年5月19-20日北京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税收司法改革与和谐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简况及上海律师的与会情况,并提出了研究委员会内部工作分组草案。会议将二十名委员分为内刊组、法规与立法小组、外联小组、内训小组和学术与研究小组五个小组,陆易律师介绍了各组人员安排,工作分组草案经与会委员讨论后一致通过。此次分组将有利于充分展现研究会内部各成员的业务专长和优势,使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专业化。附:研究会内部分工概括1、内刊小组内刊主要板块包括案例交流、财税法规解读、研究会动态、学术与研究,其中案例交流由内刊小组供稿,财税法规解读由法规与立法小组供稿,研究会动态由外联小组和内训小组供稿,学术与研究由学术与研究小组供稿。内刊小组负责编排、统稿。32、法规与立法小组清理原有财税法规,定期汇编成册;更新现有财税法规;积极参与国家财税立法,积极参与本市重大财税课题研究,积极参与各区县财税政策调研。3、外联小组加强税务律师与政府部门、高校、行业协会、媒体、海外机构等建立联系与互动,负责上海税务律师整体品牌的宣传、推广,负责财税法律服务市场的培育。4、内训小组面向全市律师的业务培训;面向公众的财税普法;就重大问题组织内部研讨;吸引、发展更多律师投身财税法律业务;草拟财税法律业务指引。5、学术与研究小组定期组织稿件在《上海律师》发表并逐渐形成固定专栏,力争在全国学术性刊物发表文章;定期就热点问题组织律师在公众媒体、媒介发表观点、意见;就税务律师发展及海外动态收集资讯并提供研究意见。(荣红梅)学术研究聚焦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陆易律师2003年12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全国首家“区港联动”试点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2004年4月15日,物流园区通过国家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验收,开始了实质性封关运作。作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的试点,物流园区的运作得到了政策层面的支持和操作层面的配合,始终走在试点前沿。一、现行政策解析物流园区依托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而设,是保税区的组成部分,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被称为是“继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之后政策最优惠、开放度最大的特殊经济区域”。1.海关监管――依托港区区位优势,实现便捷通关(1)海关对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简化模式。由于物流园区与外高桥港区相连,籍此地缘优势,物流园区的通关手续相比其他区域更为便捷。(2)中转集装箱在物流园区可以进行拆、拼箱,且集装箱在物流园区堆存无时间限制。而在保税区,中转集装箱只能整箱进出,并要求14天内必须报关。(3)物流园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开展进口货物的分拨、配送业务,经海关核准,可实行“凭担保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模式。而在保税区内,只有少数分拨企业才能获得此待遇。42.税务管理――“统一”国境与关境,试水“自由贸易区”(1)对物流园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自用基建设备和物资以及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对从境外进入物流园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对物流园区销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实际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规定,境内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国产货物(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除外)视同出口,海关予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由区外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相关退税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而从物流园区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这样,保证了物流园区企业以不含税价从境内区外购入货物,从根本上避免了保税区企业必须保证货物的出口单证与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入区单证匹配这一要求所造成的申请出口退税的“瓶颈”。3.外汇管制――突破保税区企业购汇限制,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物流园区进行经常项目项下(包括贸易项下和非贸易项下)购汇的试点,从而可以突破保税区企业经常项目项下(特别是非贸易项下)购汇的限制,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二、现行运作中有关未决问题的探讨基于上述政策规定和地域优势,物流园区鼓励发展仓储和现代物流产业,规划中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不得开展实质性加工贸易业务。经过了一年多的运作,除了利用物流园区保税政策实现进口货物分拨和国际中转,以及利用物流园区“入区退税”政策实现集合国内货物出口并解决多环节进料加工中“一日游”问题外,物流园区的上述四大功能并没有完全得到发挥,特别是国际采购和国际配送功能暂未得以实现。鉴于目前相当数量的跨国公司已经在中国大陆以及亚太地区建立了加工中心,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产品生产趋于专业化和分工化,同时考虑到国内市场存在的巨大消费潜力,物流园区可以作为跨国公司的操作“平台”,用以集合各地生产的产品进行保税仓储、分拣、分配、简单加工后向国内外(尤其是国内市场)分销和分送。未来如何将物流园区真正建成国际采购和国际配送中心,笔者认为有下列问题尚待讨论和解决:(一)物流园区货物内销问题根据2005年7月28日,商务部和国家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保税区及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5】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物流园区企业可以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直接从事国内贸易;物流园区企业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内区外的,以物流园区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然而,囿于目前物流园区内销的高成本壁垒,物流园区作为其国际采购和国际配送中心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跨国公司仍然不得不选择保留现在的保税区企业并通过进出口公司以完成内销,这样,并未能使76号文在物流园区内得以落实。1.进口货物的内销5目前,在进口货物内销时,物流园区外企业需要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即货物内销时的价格)缴纳进口环节税,并以外币形式支付购货款项。不仅提高了区外企业的购货成本,而且增添了区外企业购付汇手续上的麻烦。相比较而言,保税区的现行操作比较灵活,即由进出口公司代理保税区内企业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完税手续后,保税区内企业可将货物销售给保税区外的企业并通过保税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其一,关税申报缴纳的基础是保税区企业进口货物时的价格,而非出售给保税区外企业时的售价,计税基础相对较低;其二,保税区内和区外企业之间可以以人民币结算,降低了保税区外企业的外汇风险和购汇负担。2.国产货物的内销由于要求货物实际运入物流园区才可以享受退税待遇,在货物最终返回国内市场时,需再次报关并缴纳进口环节税。由此,除了运输成本外,物流园区外的企业还需因此多负担进口关税,造成货物成本的显著提高。与此相比,保税区的操作中可由保税区外卖方直接将货物运送至保税区外买方,但单证和资金都经过保税区企业(通过商品交易市场)完成,即货物流与资金(发票)流并不一致。这样既避免了复杂的海关报关手续和长途运输成本,又避免了进口关税。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在于物流园区比照适用保税区的现行内销操作模式,并实现物流园区企业内销开票功能,以便降低物流园区企业的运作成本。然而,仍存在以下两个问题有待明确:第一,货物在保税区内报关并按照保税区企业进口货物时的价格完税这一操作暂缺乏法律和法规支撑,能否在物流园区实施存在疑问,有待论证;第二,国产货物内销时,如何避免关税成本以及能否实现货物流与资金(发票)流的分离问题,有待企业与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进一步沟通和协调。(二)出口退税操作问题由于目前出口退税由国家和地方分别负担,涉及地方政府对于出口退税部分的承担和地方财政利益,因此,在依据117号文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流园区外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出口退税的审批设置障碍,造成了园区外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困难。同时出口退税还涉及异地报关问题,需要园区外企业所属海关的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签发。笔者认为,对于设立于物流园区所在省市的园区外企业,地方政府应当承担起积极协调物流园区内、外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海关的工作,使得出口退税落到实处。而如果物流园区外企业不在物流园区所在省、市,则相关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协调。(三)委外加工问题根据笔者的经验,跨国公司往往采取保留原材料的所有权、而将原材料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的方式。由于现行政策对物流园区企业是否可以委托区外企业进行加工以及委外加工情况下区外企业加工费是否可以免税这两个问题没有明确,限制了跨国公司对于物流园区的选择权。笔者认为,物流园区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并未超越企业的经营范围,应该予以准许。至于园区外企业收取的加工费能否免税问题,由于物流园区不是以出口加工功能为主,区内6企业不能从事加工贸易活动,适用《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的政策不甚妥当,因此,对于物流园区企业的委外加工活动不应加以严格限制,只要海关做好相应的登记和监管工作即可。同时,物流园区企业亦可以有选择地选取区外具有一定资质的加工企业办理手册进行加工,便可以实现加工费免缴增值税的待遇。(四)分公司购汇和外汇核销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的批复》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货物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为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购汇以及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试点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上述规定的适用主体都仅限于物流园区内设立的法人型企业,对于在物流园区内设立的分公司仍无法适用上述规定。这样对于物流园区内分公司的运作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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