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1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天银股字[2012]第072号中国·北京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邮编:100044电话:(010)62159696传真:(010)88381869二○一二年十二月2目录释义................................................................3一、交易方案........................................................6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8三、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28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31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32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57七、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60八、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60九、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62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62十一、结论.........................................................653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公司/上市公司/新大新材/发行方指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080新大新有限指郑州市新大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或更名后的河南新大新科技有限公司交易对象/交易对方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等24个交易主体标的资产指交易对象合计持有的易成新材100%的股份目标公司/易成新材指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易成有限指平顶山易成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或更名后的中平能化集团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指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煤集团指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马集团指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科发指平顶山市实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易成新能源指平顶山易成新能源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本次发行指新大新材向交易对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易成新材100%的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指本次交易项下,新大新材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象持有的易成新材100%的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指2012年12月7日新大新材与交易对方等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协议》《利润补偿协议》指2012年12月7日新大新材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易成新材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重组报告书》指《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4对价股份指新大新材用于向交易对象购买资产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法定限售期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交易对象认购的对价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不得转让的期限自查期间指新大新材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2012年12月10日)止基准日指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即2012年9月30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实施细则》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指《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评估报告》指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2)第1286号《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拟认购河南新大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所涉及的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评估报告》本所/天银指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国信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企华、评估师指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鹏城指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国富浩华指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河南省国资委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元指人民币元5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天银股字[2012]第072号致: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新材”)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股份购买平顶山易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材”)100%股份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经取得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按本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及证明等,并取得各方作出的如下保证:各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和复印文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门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6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新大新材在其为本次交易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相关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交易方案根据新大新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文件,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情况如下:(一)方案概述新大新材向易成新材全部24M名股东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8,804,021股,购买其持有的易成新材合计100%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大新材持有易成新材全部股份,易成新材成为新大新材的全资子公司。易成新材将于本次收购完成后依据《公司法》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新大7新材的控股股东变更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河南省国资委,主营业务不发生变化。(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2.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3.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参照新大新材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2年12月10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新大新材股票交易均价上浮10%(均价计算公式为: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新大新材股票交易总金额/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计算公式中相关指标扣除大宗交易数据)确定,即每股人民币6.41元。4.发行数量人民币普通股(A股)138,804,021股。5.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交易对象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对象中,河南省兆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锡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龙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州汉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青海科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长安创新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和光远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天津同益信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惠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和光创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同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孙毅、买智勇、翟志国、曲丽伟、张鹤顶、杜水峰、梁贵振、宋中学、夏军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6.上市地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7.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一)新大新材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中,新大新材为标的资产的购买方和新增对价股份的发行方。1.基本情况根据新大新材目前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新大新材的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80公司简称新大新材成立日期1997年11月4日(2008年10月8日变更为股份公司)上市日期2010年6月25日9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资本364,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宋贺臣住所河南省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办公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100026546经营范围晶硅片切割刃料、晶硅片切削液的生产和销售;晶硅片切割废砂浆的处理和销售;耐火材料、工程陶瓷及其他碳化硅粉体及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磨料磨具的生产和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除外)、机电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从其规定,需经许可或审批的凭有效许可凭证或审批件核准的范围生产、经营)2.主要历史沿革(1)公司成立新大新材的前身是1997年11月4日成立的郑州市新大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河南新大新科技有限公司),自郑州市新大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成立至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新大新有限经历了4次增资、6次股权转让。2008年9月23日,新大新有限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议案》。2008年9月28日,深圳鹏城出具深鹏所验字[2008]163号《验资报告》对新大新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发起人以新大新有限截至2008年7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06,435,634.77元中的105,000,000元,按1:1的比例折为105,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为105,000,000元,剩余部分1,435,634.77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截至2008年9月28日,股份公司已收到
本文标题: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42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