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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规体系近年来,巴西采取了很多措施,使其所有立法和规则都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并且随时更新。巴西主要的海关程序都编撰在2002年12月26日的第4543号法令中,2004年7月12日的5138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关税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是1994年12月23日第1343号法令。主要的进口措施都编撰在2003年12月1日的《进口管理规定》,2004年2月2日、2月11日和5月3日的部门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出口措施都包括在2003年9月3日的第12号《出口管理规定》中,2004年2月16日、5月3日和5月12日的部门法令对其做了修改。贸易救济制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法规构成:1994年12月15日第30号法令,1994年12月30日第1355号法令,1995年3月30日第9019号法令(2003年12月修订)、1995年第1602号法令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进口管理制度2003年12月1日,巴西公布《部级法令合编》,将有关进出口管理的部颁法令进行了汇总。之后,巴西对其进行了数次修订。巴西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发展、工业和外贸部是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部门。“巴西外贸网”是巴西统一管理对外贸易的网络系统。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银行等外贸管理部门通过该网站对进口业务实施从审批进口许可到缴纳关税的一体化分步管理。所有进出口操作都必须通过该网站进行。“巴西外贸网”除了链接外贸管理部门外,还链接进口商、报关行、运输商、仓储商及金融机构。巴西海关对进口报关货物实行抽检的方式,即按照绿色、黄色、红色三种不同颜色分类处理。绿色即报关货物可全部免检,并自动通关;黄色即仅检查报关文件,核实后,货物自动通关;红色即报关文件和货物均需经过检查后方能通关。根据规定,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验货结果,验货时当事人应在场,货物若需样检,所发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一。进口许可证巴西进口大部分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种。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需要经过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对民族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以及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品,具体涉及大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计算器、磁铁、摩托车、自行车、玩具、铅笔等。申请非自动许可证的审批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出示各种文件和证明,并要经相关机构会签,通常在货物装船前进行。2009年1月,巴西政府宣布将对包括纺织品,面粉工业用谷物、矿质燃料、铁矿、运输用材料、汽车、玩具、光学仪器及手术器材、玩具、鞋子、成衣和照相机在内的24种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一旦被认定为可以进口,涉及该产品的进口许可证将在10日内发放。相关措施对部分中国出口巴西的产品造成很大影响。巴西总统将该规定衡量为“显著”过失,这一措施有悖巴西在反对保护主义问题上一向秉承的立场。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和财政部在2009年1月底联合宣布撤销对24个不同领域产品必须预先领取进口许可证的规定。2008年1月26日之前已经确定必须领取进口证的产品如医疗设备和药物等的规定则继续执行。(二)配额纺织品:2008年,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巴西仍根据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于2007年1月17日起实施的《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加强贸易投资领域谅解备忘录》中有关数量限制的规定执行。沙丁鱼:2008年5月5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6号法令,规定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0303.71.00的沙丁鱼征税2%,2007年5月21日—2008年5月20日间全球配额为6万吨,2008年4月16日—2009年4月15日间全球配额为8万吨。阴性电极棒:2007年12月4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39号法令,规定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8545.90.90的用于生产初级铝的阴性电极棒征税2%,全球配额为8186吨,有效期为2007年11月30日—2008年11月29日。氯氰苄产品:自2008年3月8日起,巴西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2926.90.91的氯氰苄产品征税2%,配额仍为4万吨,有效期12个月。三磷酸盐:2008年8月13日,巴西开始把三磷酸盐(南共体税号2835.31.90)进口关税从10%临时下调至2%。该措施实施期限为12个月,全球进口配额9.4万吨。碳合金钢管:2008年6月1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通过第34号决议,决定将税则号为7305.12.00的碳合金钢管进口关税从原来的14%降至2%,全球配额为38794吨,上述决议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三)外汇管理巴西中央银行是外汇兑换的管理部门。在巴西,进口外汇兑换通过进口商与巴西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外汇买卖合同”进行。1.进口贸易外汇兑换的基本程序外汇兑换分两步:第一,巴西进口商与经巴西央行批准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签署“外汇买卖合同”;第二,按合同进行外汇买卖交割。合同的签署和交割均应通过“巴西央行网”(SISBACEN-巴西中央银行电脑网络)在央行登记。外汇合同交割后,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代进口商对外付款。巴西央行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贸易的付款期不得超出货物装船前180天和货物装船后360天;“外汇买卖合同”的签署和交割之间不得超过360天;此外,交割期也不得超过对外付款期。2.“外汇买卖合同”的签署通过签署“外汇买卖合同”,进口商既可以购买现汇,也可以购买远期外汇。分期付款应分期购汇。购买远期外汇时,进口商应遵循以下时间原则:(a)若付款在报关之月起6个月内进行,进口商应在报关前签署“外汇买卖合同”;(b)其他情况下,进口商应在付款之月前6个月内签署“外汇买卖合同”;(c)“外汇买卖合同”的交割:A.提前付款方式下的进口贸易:进口商应向商业银行出示形式发票、商业合同或具同等效力的其它文件,清楚表明货物价值、提前付款条件及交货期;若进口商品受LI(非自动进口许可证)限制,在“巴西央行网”进行交割登记时应注明发展工商部批准的LI号;若进口商品不受LI限制(或受LI限制但不必在装船前申请),在“巴西央行网”进行交割登记时应加以注明货物预计装船日期。B.即期付款方式下的进口贸易:若通过汇票支付,需在外汇买卖文件中附上商业发票、装船单、汇票等票据的副本;若以即期信用证支付,需在外汇买卖文件中附上议付银行通知的副本;遵守第i条中的后两项规定。C.远期付款:进口商应向银行出具通关证明;若付款需在装船后60天内进行,进口商可以不必出具通关证明,但必须附上商业发票、装船单、汇票等单据(若采用信用证方式,需出示议付银行通知的副本)。这种情况下,也要遵守前述相关规定。(4)巴西政府运用电脑联网系统对外贸进行管理,“巴西央行网”与“巴西外贸网”互联,发展工商部和央行随时通过电脑网络对报关程序和外汇兑换进行监控,若发现与规定不符,就可能出现通关受阻、进口商无法结汇或被罚款的情况。二、出口管理制度(一)出口许可巴西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预先许可制度。2008年,巴西规定仍需申请出口许可的产品包括部分活动物、活植物;部分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部分化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部分有机化学品;部分药品;木及木制品;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机器零件;部分车辆机器零部件;部分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武器、弹药及其零附件。(二)出口促进为鼓励出口,巴西财政部宣布,自2008年3月17日起,取消出口结汇限制,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外汇留在国内的比例由当时的70%降至0,取消0.38%的出口金融操作税(IOF);另外,对进入收益固定的基金和国债领域的外资征收1.5%的金融操作税。2008年5月1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第29号决议,确定了微型、小型和微小企业在经营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方针以及可得到出口保障基金和联邦保障基金的支持。有关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如下:微型和小型和微小企业需同时满足年净营业额不超过6000万雷亚尔,年出口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条件。联邦保障基金将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后间或者装船后阶段提供。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后间的融资应由同一金融机构提供。2008年5月16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8号法令,将可在SISCOMEX系统登记注册“出口简化登记”的出口业务规定改为可立即装船出口且结汇在5万雷亚尔(或相同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下。2008年9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发布了“2008—2010年巴西出口战略计划”,该计划旨在实现巴西政府2008年5月发布的新产业政策(PDP)中的两项目标,即扩大巴西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以及使更多小型企业进入市场并成为国家出口的基础。巴西出口战略计划制定了五大宏观目标:增强巴西出口竞争力;增加出口产品附加值;增强出口基础;扩大市场准入和加强服务业出口。新产业政策中有促进巴西小型和微小出口企业发展的内容,该内容共分三个层次,即“根本措施”、“产业系统结构项目”和“战略重点”。其中,“战略重点”旨在增加出口企业数量、丰富出口种类以及使出口目的地国多元化,以促进巴西产业的长期发展。该项目面临的挑战包括增加出口产品科技含量和进一步丰富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出口。项目执行单位为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具体将通过出口融资计划、对基准利率的调整,在巴西社会经济发展银行允许巴西出口使用欧元结算、定期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扩大出口退税产品实施范围、将物流服务出口向境外汇出的个人所得税降为0、推动中小企业出口和简化外贸操作程序等措施实行。三、贸易救济制度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负责审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立案或复审申请,就是否发起该调查或进行复审提出意见;贸易保护局还负责确定倾销幅度或补贴数额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等。巴西外贸委员会负责制订贸易救济调查的相关程序规定。四、关于进出口管理的新规定1、2008年5月12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的第7号法令对企业参加“退税机制”的“暂停征税”方式进行了调整和规定:(1)拟加入“退税机制”的“暂停征税”方式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可登录“巴西外贸整体系统”(SISCOMEX)网站申请。(2)自2008年5月12日起,申请“暂停征税”方式的企业需在出口限制日期起计算60天内,通过填写SISCOMEX系统的特殊表格,提供进出口证明。该系统将自动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2、2008年5月16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了第8号法令,将可在SISCOMEX系统登记注册“出口简化登记”的出口业务规定改为可立即装船出口且结汇在5万雷亚尔(或相同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下。3、2008年6月17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发布的第10号法令规定,“暂停征收税收退税方式”情况下,办理退税需在自企业在SISCOMEX系统登记后起30天内完成;在“免征税退税方式”情况下,自企业向巴西银行提供充分材料后即可进行。4、2008年9月1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的第18号法令规定,存在欺诈行为的进口适用于非自动许可证;产品进口可从退税机制转为其他特殊海关机制。5、2008年9月24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的第21号法令对退税机制进行了调整和规定:(1)在国内调整或改装后用于出口的产品适用于“退税机制”。(2)退税实现方式之一的“用于出口或生产的产品进口暂停有关税收”,将适用于“绿黄特殊退税机制”。该机制将第37/66号法令、第4543/2002号法令以及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第10833号法律第59条第1款有关规定结合在一起执行。(3)在考虑“绿黄特殊退税机制”效用分析以及批准有关申请时将考虑包括国内市场采购等经营状况。(4)支付税费期限可在一年内进行,并可再顺延一年。如进口产品用于长期资本货生产,支付税费期限将符合产品生产和出口期限,可在5年内支付,并可多次延期。(5)“绿黄特殊退税机制”有效期应自颁发有关证件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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