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某知名寿险公司资产传承——法律风险案例讲座2研讨案例:婚姻法、继承法、遗产与传承财富传承的法律风险陈逸飞遗产继承案-现任妻子、前妻之子的遗产继承纠纷宋美英陈逸飞陈逸飞前妻陈凛陈天3陈逸飞案(背景)•2005年4月10日陈逸飞突然去世,遗孀宋美英与陈逸飞长子陈凛之间随后发生遗产纠纷。•陈逸飞的遗产:-陈逸飞在上海、北京、南京等地留下的9处房产;-陈逸飞生前投资的11家公司股权;-陈逸飞画作:a)陈逸飞生前委托国外画廊拍卖的85幅油画;b)宋美英保存的143幅油画;c)陈凛保存的25幅油画。4陈逸飞案(诉讼风波)•2005年11月宋美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凛执行2005年7月达成的《协议书》,对陈逸飞遗产进行分配。•2006年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逸飞遗产纠纷案。•宋美英的律师提出,因宋美英及陈天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拮据,请求法院在结案前动用部分遗产。•陈凛在美国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将遗产的临时管理权判给了陈凛,要求宋美英停止在中国的遗产诉讼。5陈逸飞案(诉讼风波)•2006年12月,宋美英和陈凛就遗产分割、诉讼等达成庭外和解,双方同时向法院撤诉。•2009年7月,宋美英、陈天将陈凛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要求强制执行《遗产分配和解协议》。6陈逸飞案的思考(案件本身)•由于陈逸飞突然辞世,生前未作任何资产传承的安排,各继承人就其遗产分割始终难以达成一致。•陈逸飞具有美国国籍,“外国人”的遗产如何处理?•陈凛向美国法院申请“遗产临时管理人”的法律效果。•宋美英是否有权在法院判决之前动用遗产?•为什么双方最终选择庭外和解?7陈逸飞案的思考(衍伸讨论)•被继承人突然去世,无任何安排,易引发争产纠纷•我国的继承法-遗嘱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8陈逸飞案的思考(衍伸讨论)•我国的继承法的滞后-遗产的种类已发生实质性变化e.g.股权、艺术作品•富裕阶层财产国际化趋势-法院管辖和适用法律的冲突-常引发跨国系列诉讼-导致冗长的诉讼周期9陈逸飞案的思考(衍伸讨论)•富裕人士应当培养资产传承安排的观念,早作安排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纠纷。•购买资产传承类别的保险产品能有效隔离风险,也可弥补我国继承法保护的不足和滞后,如股权继承。•律师建议购买保险作为资产传承的必要组成部分。10研讨案例:企业财富的传承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的法律风险•继承法之我是传奇:龚如心系列财产继承案•龚如心世纪争产案(1999-2006)---标的:400亿港元•龚如心遗产继承案(2007-?)---标的:130亿美元11龚如心世纪争产案•1990年4月,曾是香港最大房地产商之一的王德辉被绑架后失踪。•围绕总价值400亿港元的遗产案,龚如心与当时已94岁的公公王廷歆争夺了8年之久,被香港媒体称为“世纪争产案”。龚如心王廷歆12龚如心世纪争产案•“真假”遗嘱:•王德辉的父亲王廷歆于1999年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判令王德辉法律上死亡,要求法院确认王德辉于1968年立下的遗嘱有效。•龚如心却向法院出示了王德辉于1990年所立的遗嘱,内容称王德辉所有遗产均留给他的妻子龚如心。双方均聘请笔迹专家鉴定笔迹。13龚如心世纪争产案“香港最长的聆讯”•香港高院原讼庭在经过171天的审讯后,裁定龚如心所出示遗嘱属伪造,龚如心败诉。龚如心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上诉庭裁定龚如心所提供的王德辉签名属伪造,驳回了她的上诉。•2005年7月,龚如心上诉至香港特区终审法院。14龚如心世纪争产案•“戏剧性大逆转”:2005年9月16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裁定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胜诉,可获逾400亿港元遗产。•“巨额讼费”:香港终审法院2006年10月25日又裁定王廷歆支付龚如心三分之一讼费(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总共约六亿港元巨额讼费。15龚如心遗产继承案•2007年4月3日,70岁的前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去世,留下巨额遗产接近千亿港元(130亿美元)。•龚逝世后不久,出现了两份遗嘱。•香港开埠以来最大的财产诉讼案件就此展开。16龚如心遗产继承案•“真假”遗嘱:•“2002遗嘱”:由龚如心家人持有,称由华懋慈善基金(由创办华懋集团的王德辉和龚如心于1988年成立)继承龚如心的全部遗产。•“2006遗嘱”:由风水师陈振聪持有,称其为龚如心全部遗产的唯一受益人。17龚如心遗产继承案•2010年2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最终判决,认定陈振聪持有的遗嘱为伪造遗嘱。2002年遗嘱才为龚如心的亲笔签名的遗嘱。•争议点(龚如心遗嘱的真实性,签字是否属实)18龚如心系列财产诉讼之思考•遗嘱继承的局限性:-遗嘱种类和效力级别:公证遗嘱〉其他遗嘱-仅凭遗嘱一般不能有效避免遗产继承争议不确定因素:真实意思、行为能力、不当影响、财产范围结论:即使经律师见证并公证亦不能避免争议19龚如心系列财产诉讼之思考•继承(争产)诉讼的特点:1)诉讼结果不能确定e.g.世纪争产案中“小甜甜”神奇逆转-事实VS证据2)法律费(讼费)成本高昂e.g.世纪争产案:王廷歆总共承担了约六亿港元巨额讼费20龚如心系列财产诉讼之思考3)诉讼周期漫长-国内审限3-5年-海外诉讼周期更长e.g.龚如心世纪争产案:8年;龚如心遗产继承案:至今尚未结案。-漫长的诉讼周期可严重影响资产保值增值e.g.龚如心遗产继承案:龚如心的全部遗产必须暂时托管,华懋基金在诉讼期间不能动用。21保险能为遗嘱继承保驾护航保险如何能有效降低适用继承法带来的法律风险-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能有效隔离继承法的适用;-保险金在财富传承上具有确定性;-保险金在财富传承上具有即时性;-成本和回报成可测的正比。律师观点:财富传承的规划中应当考虑适当比例的购买保险产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富传承的法律风险22研讨案例:婚姻法与传承•马琳离婚案例明星婚姻中的法律纠纷婚姻关系中的法律风险及新婚姻法财产分配原则23马琳案•奥运冠军马琳、演员张宁益,于2010年离婚,马琳以支付张宁益千万“分手费”作为代价。•(价值八百万的别墅以及数百万元存款)•历时两年、开庭六次的“离婚大战”。•结果与马琳在离婚诉讼开始时提出的50万分手费相去甚远。24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一些基本原则•婚前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后不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5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一些基本原则•婚后财产除非另有规定,归双方共同拥有•《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6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一些基本原则•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归属作特别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27典型案例•张某婚前购买一房产,支付了20%的首付款,房产证上所有人为张某自己。•结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按揭,五年后离婚,其妻子要求对房产按照共同按揭部分的比例享有权利。•法院认为:按揭部分做为其对妻子承担的债务处理,但房产属于其张的个人财产。28二、国内资产传承中可用金融工具简介及异同点比较29第29页信托•国内信托概念–《信托法》(2001年)•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有限度的风险内享受信托财产利益,并且免于受益人之债权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30第30页信托•国内信托的法律风险•委托人无法单方面撤销信托。•信托关系过于稳定,导致委托人在某些紧急情况下无法立即终止信托关系。•我国《信托法》没有明确信托财产从委托人移转至受托人管理之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从而带来实践上的困难。31第31页遗嘱•遗嘱作为资产传承方式的法律风险–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法律程序繁复、严格,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公证过程中,各项证明材料(财产权益、当事人身份等)不能存在法律瑕疵;若有瑕疵,将可能影响继承的最终完成;–公证过程中,被继承人资产可能被调查;–其他形式的遗嘱则公信力较低。32第32页股票•股票资产传承方式及程序–股票继承需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完成。–股票继承程序:•一、赴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二、赴证券营业部办理继承手续•三、办理股东账户股票的过户33第33页股票•股票资产传承中可能发生的费用及风险–费用•公证费(通常为继承财产标的的2%)•过户费(不同种类股票及证交所有所区别)•印花税(单向征收千分之一)•佣金(交易手续费)•开户费用(如继承人无账户)–风险•公证过程中,各项证明材料(财产权益、当事人身份等)不能存在法律瑕疵;如有瑕疵,将可能影响继承的最终完成•公证过程中,被继承人资产可能被调查34第34页基金•基金资产传承方式及程序–大致同股票继承•基金资产传承中可能发生的费用–费用项目大致同股票继承(但免缴纳印花税、过户费)–各项目费率与股票继承稍有不同•基金资产传承中的风险•公证过程中,各项证明材料(财产权益、当事人身份等)不能存在法律瑕疵;若有瑕疵,将可能影响继承的最终完成•公证过程中,被继承人资产可能被调查35第35页房产•房产资产传承一般方式及所涉费用–赠与•评估费(约为评估价0.5%~0.01%);公证费(约为评估价的2%);契税、印花税;登记费;交易费(双方,3元/平);按增值部分20%交纳个人所得税(赠与特定近亲属或赡养人等除外)–买卖•无需公证;契税,登记费;交易费(双方);如取得产权不满5年,需缴营业税(卖方);按增值部分20%或房价1%缴纳个人所得税(卖方)–继承•评估费、公证费、印花税、登记费•如为遗嘱继承,一般要求遗嘱已经公证•房产资产传承所涉风险•公证风险,同股票/基金继承•房产政策变化快、法律稳定性较低36第36页保险•保险作为资产传承方式的特点(一)–保险的受益人明确;法律关系明晰–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具有避债功能•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赔偿。•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可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37第37页保险•保险作为资产传承方式的特点(二)–受益人取得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相比遗产继承,保险将可能实现合理避税功能–目前我国尚无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对遗产税的征缴进行明确的规定。但2004年公布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我国遗产税的立法趋势:•遗产税起征点:20万•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10%~50%•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遗产:人寿保险保险金等38人身保险金继承的一般原则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
本文标题:资产传承之法律风险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426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