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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酒店法律与法规第1-4章复习课
酒店:凭借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设施、设备,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饮食、娱乐、购物、公共信息等其他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性企业。第一章第一节酒店业与酒店法酒店的分类酒店服务对象特色商务型商务活动商业中心(交通)度假型休假风景区(爱琴海)长住型长居人员家庭式会议型参会人员会议设施(投影仪)观光型观光旅游食、住、行、游、购、娱酒店业:为旅游者提供食宿服务的行业。酒店业六大特点:劳动密集型前厅、客房、后勤等工作人员国际性开放度高,易引入国际设施和服务无形性服务低污染性强文化性有形和无形综合性酒店业特点酒店法律和法规监督和保障酒店顺利运营,客人自由消费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酒店(工作人员)以及自身(消费者)在酒店法律关系中的权益,捍卫自己利益。学习目的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二、酒店法律事实指酒店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酒店经营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一、酒店法律关系第二节酒店法律关系酒店法律行为是指能产生酒店法律后果,但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小)。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罢工等。酒店法律事件是指能引起酒店法律后果,但又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大)。2、酒店和员工的关系劳务合同:基于以往员工所受的不公待遇,在雇佣方式,违约金等事项偏向劳动者。1、酒店和客户的关系三、酒店运行中需处理的法律关系提供服务、接受服务的服务合同关系如酒店住宿、餐饮、会议、长期包租合同等。4、酒店和监管部门的关系3、酒店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互利互助,协助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如酒店设立的申请与审批、年审、星级评定。有权要求顾客赔偿因其自身过错给酒店造成的损失。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旅客在酒店内的不良行为进行制止、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进行相关处理。酒店有向旅客收取住宿费和合法约定服务费的权利。特殊情况下可拒绝接待顾客。1、酒店的权利四、酒店法律关系的内容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违约要担负一些“过错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按照明示或约定标准提供客房和服务。2、酒店的主要义务保护客人隐私。顾客的权力是酒店的义务。要求酒店按约提供服务、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隐私权。顾客的义务是酒店的权力。按约支付其享受服务的费用,文明入住,不损害酒店利益。3、顾客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酒店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酒店企业法概述第二节公司法律制度第三节酒店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酒店企业法概述一、酒店企业的分类(一)企业组织形式I.独资企业是由单个投资主体投资组建的企业。II.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根据契约约定出资和共同经营的企业。III.公司企业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二)企业法律地位I.法人企业是指依法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以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II.非法人企业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投资者要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二、个人独资酒店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酒店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出资(钱、实物、土地等)4、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5、工作人员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三、合伙酒店法律制度(一)普通合伙酒店的设立1、设立条件a)有两个以上合伙人。b)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就合伙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合同。a)合伙人缴付的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劳务出资。b)有合伙酒店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二)合伙酒店债务清偿合伙酒店以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合伙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公司(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是企业的高级组织形式。(二)公司的特征:1.法人性2.营利性3.社团性,与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二)公司的分类1.依据股东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2.依据控股关系母公司子公司2.依据控股关系母公司子公司2.依据控股关系独立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主要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V.S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符合法定要求≤50发起人人数2-200,股东不限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合法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住所有合法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货币(≥30%)、实物、土地、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同左,发起人出资≥35%,第三节酒店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客观事实(一)破产2.法律程序破产是一个事实也是企业趋于消亡的程序(二)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2.级别管辖人民法院基层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县、县级市或区行政机关登记的企业。中级在本辖区内(地级市)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高级在本辖区内(省级)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整(一)重整申请主体:1.债务人或债权人(二)重整期间企业的管理:1.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2.对收益分配及股权转让的限制债务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的分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所持股权。和解a)和解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b)提出申请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包括清偿债务的方法和期限,具体执行措施)。重整与和解失败,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流程图破产申请和解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宣告破产终结第三章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是否按其类型确定的名称。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否有确定的形式和手续。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是否双方均负义务。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是否支付代价。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优点据可查,防止争议快速直接、简便缺点繁琐、复杂争议时无法取证和分清责任(二)合同订立的形式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电子文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口头形式:当事人双方面对面协商或者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的形式。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要约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订房数、住宿时间、订餐数、订餐标准等。2、内容经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即受该约定的约束。(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三)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商业广告、招标公告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b.要约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承诺,因而其必须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c.要约的相对人是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不特定的人。四、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合同成立于承诺生效时。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若不在同一时间,以最后签字或盖章为准。若要求书面形式,凡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义务,并且对方接受,虽然还未签书面合同,但合同依然成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二)合同生效的结果①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②任何人均不得侵犯当事人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附条件合同(一)附条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未来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合同生效于合同成立后,附件合同生效于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命令。(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二)可撤销的原因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乘人之危的合同④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因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行为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才能确定其效力的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二)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存在缺陷时,应采取妥善处理方法,如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一)合同履行的概念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的义务。(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概念:指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履行责任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者拒绝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二)分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给付的权利。(二)适用条件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后履行抗辩权(一)概念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如果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当事人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二)适用条件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属于双务合同先履行方未履行到期债务不安抗辩权(一)概念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当事人有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终止履行义务的权利。先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及时通知对方。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可恢复履行。3、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可解除合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变更的含义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经协商一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补或者补充。(二)合同变更的限制合同主体不变,仅变更合同内容。(一)合同转让的概念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或者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二)合同转让的分类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债权人(让与人)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交货10吨交货10吨债权让与通知(二)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人债务人(原债务人)第三人(新债务人)交货10吨交货10吨债务承担征得同意(三)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承担)1、合同义务转让若未经债权人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2、债务人全部转移合同义务时,新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全部责任,且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即合同的消灭,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和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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