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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概述二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三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类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以及其他动物。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概念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中国于1988年11月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但是,有关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一野生动物保护的概念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国务院还分别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对具体的行政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1.关于保护管理范围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2.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3.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方针依《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开发、利用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这一方针首先强调的是资源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积极繁殖驯养,以合理的方式加以开发利用。二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1野生动物的管理体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洲、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他水生野生动物适用渔业法2野生动物的分级管理制度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中规定的野生动物3野生动物栖息环境保护制度1自然保护区制度。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2野生动物环境生存监测制度。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4救助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5因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补偿制度.三、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5条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具体法律制度1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制度①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②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③有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禁猎期(禁渔期)、禁止猎捕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④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枪弹具管理办法》对猎捕工具的限制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2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①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入境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③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④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制度5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制度6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制度7外国人在中国考察、猎捕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三、违法责任禁止性规定①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猎捕。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④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和炸药进行猎捕。⑷对出售、收购、运输、出口、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①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特殊情况:一级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级: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同)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入境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③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④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⑸禁止出口末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⑹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行为种类1非法捕杀国家重点野生动物2非法捕杀野生动物3非法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场所4非法出售、运输、收购携带野生动物5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6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管理证书7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8外国人非法考察野生动物9非法放生野生动物10与野生动物有关的的治安管理处罚11野生动物管理中的渎职行为(三)案例分析1997年6月,某省某县金丝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猴群外逃至紧邻保护区的某村觅食,毁坏了大片的农作物。该村委会决定组织人力驱赶金丝猴,有几个村民被金丝猴抓伤。村民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予以拒绝。问:村民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由谁来补偿?如果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金丝猴所造成某村民的损失,应当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若非国家或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政府则不必赔偿。一野生植物保护法二野生植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规1950年《稀有生物保护办法》1962年《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83年《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1987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91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年《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一野生植物保护的概念与野生动物相似,野生植物也是指非人工培植、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植物,包括藻类、菌类、地衣、苔藓、蕨类和种子等植物。一野生植物保护的概念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务院于1996年制定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在中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者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二、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制度1野生植物的管理体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门2野生植物的分级保护国家重点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3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保护点野生植物生存环境检测环境影响报告迁地保护制度二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制度1.野生植物采集许可制度。2.野生植物的收购、销售管理制度。3.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者考察野生植物的制度5.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度和分级保护制度。6.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7.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制度。8.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制度。9.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保护制度。违法行为1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非法出售、收购野生植物3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4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管理工作证书5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或者考察野生植物6野生植物管理工作人员渎职一自然保护区的概念二自然保护区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我国自然保护区概况1956年我国在广东省肇庆市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到1997年,全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926处,面积达7698万公顷,约占国土总面积的7.64%,其中12处自然保护区加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6处自然保护区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1996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一自然保护区的概念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规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一自然保护区的概念自然保护区是组成整体环境的一种特殊环境要素,也是保护自然环境的一种最严格、有效的形式。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具有下列意义:1.保护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2.保护我国动植物资源保障国家经济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长远利益。3.促进人与自然地和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4.促进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一自然保护区的概念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是随着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79年,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除此之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对此有相关规定。自然保护区概念分类:资源管理保护区、自然古迹保护区、科研保护区、国家公园、管理的保护区、文化景观保护区。美国于1872年首建的世界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即为自然保护区。中国于1956年在广东省肇庆市建立了以保护南亚热带季雨林为主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根据特殊区域的特点和结构,采取比一般区域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主要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1985年《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单行性行政法规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自然保护去申报审批意见报告的通知》1994年《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修订综合性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等。⑴分类依据《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类别九个类型。类别类型自然生态系统类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荒漠生态系统类型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野生生物类野生动物类型野生植物类型自然遗迹类地质遗迹类型古生物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迹地、森林公园的关系自然保护区:强调保持特定地域的原貌,目的在于保留和提供环境“本底”;风景名
本文标题: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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