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限期治理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01%2*03+4$,%56+78$%,/+,26,-6+%9$(:$6;416/6,*086//01234562789:767;=2086437?@A84B?8C78/;DE32;8F84B764GE32;8*%(!H248;!#$%&’$I276G67C?@J;D?@38K7;L4897;C78D4248;M76=4N7KJ4C4?@4C7D;6K7;JD42)I27;8;JG646;8K;93C78?@J79;JM?NJ7C6;8K7;J464=?N6;=J76?@27=3786G67CD77=;47K?8@?C276;8KM?48?@;MMJ4=;N4J4G;8KM;=4=;N4J4G?@276G67C?@J;D;8K;4C489;4CM?B7C78;8K488?B;4?8?@4)H?CN4848927;=3;JD?LD422727?74=;J;93C784466399767K2;2?392783648927492?@@?=48927M?JJ376?38K7;L77;C78D4248;M76=4N7KJ4C4?@4C7?2778B4?8C78;JM?7=4?8K7M;C786=?8=77=?8786?@276G67C?@J;DN7@327K7@487K48=J3K48927=?8K44?86?@276G67C?@J;D274CMJ7C78;4?8M?=7K376;8K@?C6;8K27?NJ49;4?86?@27M?JJ3766?;6?M?C?7@38=4?8489?@276G67C?@J;D;8K4CM?B7C78?@78B4?8C78;JC;8;97C78=;M;=4G)()*+,%-#38K7;L4897;C78D4248;M76=4N7KJ4C4?@4C76G67C?@J;DJ7946J;4?86399764?8!(&.&’(%&’(O&’(’&’O’&O#:767;=2?@A8B4?8C78;J1=478=76P?J)&OQ?)#!!!!!!!!!!!!!!!!!!!!!!!!!!!!!!!!!!!!!!!!!!!!!!!!!!!!!!!!!!!!!!!!!!!#!#$!!#%!!!$&’%!%%%$!%(!)*’!#$!%&’(()’((*’((+#,,’#,,*’##(!!#-(’-!#!$!!!!#$%%&’(’&)))%&&’*+,-./01’203/4506-078968081-6-075:;5/89684=-7--5056?(’203/4506-0789@457-7/50&)))%&&’!’A’’&))!BCD’E/780F-41’G07480;87/50;5:.599+7/504/1H7;A’E480;987-F?I+/J-/1+5-789’KH801H8/EH-EH4--L0/50;M55=;754-&))!’CD’N’A’&))&’&%&’EH-2/754;E-865:203/4506-0789A8081-6-07K?;7-6;5:IH/08’203/4506-078968081-6-07;?;7-6;5:IH/08A’M-/O/01IH/08203/4506-0789K/-0-@4-;;&))&B&%&’%’A’!##&’PC’Q/8,+801’R005387/50;5:-03/4506-0789.59/?A’M-/O/01IH/08203/4506-0789K/-0-@4-;;!##&’PC’))限期治理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作者:李水生,LIShui-sheng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刊名:环境科学研究英文刊名:RESEARCHOFENVIRONMENTALSCIENCES年,卷(期):2005,18(5)被引用次数:0次参考文献(4条)1.曲格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环境管理(上)1999(04)2.泰坦伯格.崔卫国排污权交易19923.中国环境管理制度编写组中国环境管理制度19914.夏光环境政策创新2001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左平凡.ZUOPing-fan限期治理法律制度研究-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为设计具有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限期治理法律制度,在考察我国限期治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比较日本环境限期改善命令和美国环境行政执法令及法庭限期治理协议,论证了限期治理的法律性质为非惩罚性公益合同,强调了磋商的过程,并结合对限期治理法律性质的界定,针对限期治理的适用对象、范围、适用程序,特别是限期治理的履行保障问题提出新的见解,提出借鉴美国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关于限期治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建议.2.学位论文段伟限期治理制度法律缺陷及其完善2007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对已有污染源进行治理一项行之有效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减轻和消除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和经济体制转轨期的限期治理制度的缺陷也日益凸显出来,在环境执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弊病,极大的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立法不统一,执法不划一的现象愈显突出。这已引起诸多学者的关注。该文在借鉴其他学者有关限期治理制度缺陷分析基础上,独辟蹊径,从法律和制度的双重视角对这一法律制度进行审示。从法律的统一性和质的规定性着眼,从现行立法规定入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分别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对限期治理制度进行解读,着重剖析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诸多立法缺陷和由此带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弊病;从制度的系统性和关联性上着眼,对与限期治理制度联系密切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解读,着重分析那些环境管理制度与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在关联性,把握规律性,并以法律和制度作为内在主线,尝试对限期治理制度进行完善,针对性的提出完善限期治理制度的具体设想,对不合时宜的规定提出改革的办法,对不便操作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对立法的盲点进行填补,提出了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作为限期治理制度的适用前提新论断,提出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归属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以环评审批权限为依托的属地管辖规则作为决定权限划分的新规则,对尚处立法盲点的治理期限、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规定提出完善具体举措,简要论证了与其他制度的配套使用,为弥补限期治理制度设计先天不足、克服执法实践弊病和规范限期治理行政行为提供了更加合理更加切实可行的建议。3.会议论文田琳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探析2005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对于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环境保护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地方立法和环境保护法相矛盾的规定,由此也导致了执法过程中对于限期治理决定权的权力之争.随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更加热切.文章旨在通过对限期治理决定权的权力归属进行探析,主要是从立法本义、存在问题及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以期找到解决当前混乱局面的有效方法.4.会议论文王琳维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2007《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各种形式的讨论和研究持续不断,本文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角度浅谈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见解。对环境保护法律基本制度包括哪几项,并无定论。本文立足《环境保护法》既有的明确规定,先分析其存在的缺陷,然后选取已作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对其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再对需要增加的许可证制度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作了阐述,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这也是《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本意。5.会议论文张雪限期治理的性质2007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治理已经产生的严重污染,恢复受损害的环境,从这个层面来看,它是一种补救性的制度。而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则需要一定的工具(机制)。目前,人们主要是从限期治理运作过程本身(技术层面)去理解限期治理制度的,即限期治理制度主要是行政管制性质的。但是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本文首先分析了在技术层面之上限期治理的性质,试图纠正人们对限期治理的认识偏差。文章第二部分则指出,为了更为有效的实现限期治理的目的,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市场化要求,在限期治理的运作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把它改造为一种行政引导加市场作用的混合性质的制度。6.会议论文张雪限期治理的性质2007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治理已经产生的严重污染,恢复受损害的环境,从这个层面来看,它是一种补救性的制度。而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则需要一定的工具(机制)。目前,人们主要是从限期治理运作过程本身(技术层面)去理解限期治理制度的,即限期治理制度主要是行政管制性质的。但是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本文首先分析了在技术层面之上限期治理的性质,试图纠正人们对限期治理的认识偏差。文章第二部分则指出,为了更为有效的实现限期治理的目的,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市场化要求,在限期治理的运作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把它改造为一种行政引导加市场作用的混合性质的制度。7.期刊论文刘超.LiuChao断裂与耦合:环境执法语境中的代执行制度与限期治理制度-政法论丛2007,(6)限期治理制度和代执行制度都是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从制度内涵、内在机理和立法预期上看,二者紧密联系,后者的启动和运作能弥补前者的缺陷,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执法制度链条.但在具体环境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却重视限期治理制度的制定和适用,而忽视代执行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在环境执法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它在治理环境问题时存在着客观不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该重视环境代执行制度的建构和完善.8.会议论文陈海嵩论限期治理的法律属性——一个“法解释论”的尝试2008限期治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但限期治理的法律属性究竟为何,目前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准确理解限期治理的法律性质,既有助于一些环境法理论问题的澄清,也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在法律属性上,限期治理既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特殊形式,也不是行政强制,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命令。从方法论的角度看,目前的环境法研究多为“立法论”而鲜有“解释论”,本文以行政法基本原理为依据,以对具体法律条款的解释为中心,对限期治理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和辨析,是“解释论”研究的一个尝试,以期能抛砖引玉,共同推进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9.期刊论文黄丹凤限期治理制度立法设想-社会科学家2006,(z1)一、限期治理制度概述作为一项重要的环保法律制度,限期治理形成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第17条规定:在特殊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单位;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搬迁.1988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把限期治理制度列为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1989年修改后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了限期治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立法模式,并为其他单项环境立法采纳.10.会议论文崔玉成.陈赛环境法律制度利益平衡观2001环境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平衡制度,利益规律是环境法律制度的基础。环境法律制度设计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制度)这一特殊的利益调控机制来把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减到最低程度,既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从而增进全人类的普遍的共同的利益。环境法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征收污染税制度、污染源头控制制度、废物综合利用制度等都能够直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防止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浪费,平衡和调控各种因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而
本文标题:限期治理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461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