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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电缆案件(CableCase)一、国外案例案例一:电缆案件Ⅰ——停电【案例】艾克美(Acme)道路工程公司的一位雇员在操作挖掘机时切断了公用电缆设施,该电缆为贝塔(Beta)厂输送电源。这一意外的停电导致该厂的机器设备受到了损害,工厂还因此停工两天。工厂所有权人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机器设备损失,还包括因停工而导致的生产损失。【讨论】法国Ⅰ.在法国法中,依据《民法典》第1382-1384条的规定,工厂所有权人有权从艾克美雇员或者公司本身处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并且还可就纯粹经济损失获偿。由于在贝塔厂和艾克美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法国法院将视本案涉案行为为侵权行为,并适用《民法典》第1382-1384条的规定,根据上述条款,贝塔厂可以向切断电缆的艾克美公司雇员提出诉求(根据第1382-1383条)或者向雇主本人提出(根据第1384条第5款)。Ⅱ.在对雇主或者雇员提起诉讼时,法院将要求原告证明以下三个要件:雇员存在过错,原告受有损失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link)1970年最高法院(CourdeCassation)在非常类似的情形中支持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某企业家的工人操作推土机时损坏了一条沼气石油管道,该管道为原告的工厂输送能源。原告的企业因为作业被打断而遭受产品损失。上诉法院(Coursd’Appel)裁决,根据第1382条(过错责任)和第1384条(严格责任)原告的诉求理由充分,据此裁定原告的纯粹经济损失系由石油管道破裂直接所导致。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并称这一判决具有充分的依据。1上述案例充分显示,法国法院不仅仅判决支持从其他实际损失中间接产生的经济损害的赔偿请求,而且支持纯粹经济损失的主张。如果存在不合标准的行为(此处指因过错切断电缆),法院即可能认定雇员1Civ.2e,8mai1970,bull.Civ.Ⅱ1970,no.160.存在过错的要件,对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举证,这一点可能也正是据以判定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分析标准。而且,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法国法院已经认许了这类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电力供应的停止导致原告的计算机数据库受到损害并且由此造成了生产损失的情况下,2法院支持了赔偿请求。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贝塔工厂的诉请赔偿并不因为在侵权行为中寻找赔偿而使其因果关系变得牵强或者过于遥远。实际上,情况恰恰相反,在侵权法所包含的因果关系要比合同法中的更为宽泛,这一原则支持了上述主张。Ⅲ.产品损失和机器设备损害均毫无区别地归入实际损失(dommagesmat-ériels)的范畴。毫无疑问,这些损害都是客观真实的。也许,真正的问题是,生产损失是否能够直接以及是否应当认定因果关系具有充分性。必须记住,下级法院(jugesdefond)尚未从最高法院接受到关于因果关系的清晰规则。在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他们似乎既有裁量的余地也有犹豫的时刻。此外,在损害赔偿的量化方面,最高法院也没有获得支配地位。这一点可以在一个对工厂造成经济损失的罢工案件中得到引证。下级法院认定,《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的要件已经具备,但是他们仅给予了名义赔偿(nominaldamages)。原告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反应是,他们对第一审法院法官裁量的赔偿数额不予复审。3英格兰Ⅰ.贝塔工厂因为修理受损机器发生的支出可以获得赔偿。若利用受损的机器用以加工处理原材料本应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但由于工厂停工导致了利润的实际丧失,那么就这种利益的损失也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如果贝塔公司本可以在这两天中加工处理未受损的材料并应获得相应的利润,则公司不能对这部分可得利益获得赔偿。Ⅱ.机器损失:贝塔公司以过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对过失侵权施加责任取决于原告能对如下事实进行举证:(1)依据关于过失侵权的法律,他遭受的损失可以获得赔偿。很明显,财产损害赔偿是得到承认的:参加相同的案例SpartanSteelv.Martin;42Trib.Com.Paris,23octobre1989,JCP1900.Ⅱ.21573,notePlaisant.3Trib.Civ.Louvain,16mars1995,p.394andnoteP.Bauwens.4[1973]1QB27(CA).(2)被告对其负有注意义务(Donoghuev.Stevenson)。5如果艾克美公司雇员知道或者事先合理预见,在有电缆的情况下,对于相关所有权人他都负有注意义务,应当预见电缆被切断紧接着电源中断将可能对他们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实际损失:再次参见SpartanSteelv.Martin;6(3)由于以下事实被告没有履行其义务:如果他没有在相类似的情形下对一般的挖掘机尽合理的注意,则艾克美公司雇员就违反了其义务;(4)违反义务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在于实际发生的损失的可预见性(参见TheWagonMound7).贝塔公司必须证明,一个跟艾克美公司雇员处于一样地位合理的人,能够预见电力中断很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停工两天的损失:假设生产损失发生在进行必要的机器修理而歇业的期间,而不是机器停止生产期间加工材料的损失,那么根据过失侵权的法律规定,这种生产损失不能得到赔偿:SpartanSteelv.Martin。8这里也不存在防止上述损失发生的注意义务:再次参见SpartanSteelv.Martin。9另一方面,从SpartanSteel和SCM(UK)Ltdv.W.J.Whittall&Son10案件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如果停工实际导致加工过程中的材料受损,贝塔公司就有权对源于这些材料的利润获得赔偿。Ⅲ.很明显,无论是在过失侵权中可予获取赔偿的范围的问题,还是在何种场合下发生防止损失的注意义务,都将通过判例根据法院认定的“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原则来进行裁定:Murphyv.BrentwoodDC。11或者,诚如丹宁勋爵在SpartanSteelv.Martin案件中所言,根据法律政策来裁定。这虽然产生了不确定性,但是却给体制带来必要的灵活性,以对经济损失赔偿请求进行审查。而在法院看来,这种损害赔偿请求会产生政治、社会、经济方面的负面意义。12Murphy案件无疑确认了Spartan案件的裁决,在该裁决中,基于政策考量认为生产损失不能获得赔偿。5[1932]AC562.6[1973]1QB27(CA).7[1961]AC388(PC).8[1973]1QB27(CA).9[1973]1QB27(CA).10[1973]1QB137,[1970]3AllER245.11[1991]1AC398(HL).12关于英国法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中司法政策的完全讨论见E.K.Banakas,CivilLiabilityforPureEconomicLoss(Kluwer,theHague,1996),chs.1and2.德国Ⅰ.贝塔厂既能就经济损失获偿,亦能就停工两天的损失获偿。这一点是完全确定并且毋庸置疑的。13Ⅱ.机器损失:由于这种损害系对财产的侵害,《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显然予以适用。如果贝塔厂能够证明艾克美公司雇员存在过错,则其有权从该雇员处获得赔偿。14惟一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近因问题(proximatecause),也就是在不法行为和损害之间是否存在足够有效的联系。在一个类似的案件中,德国联邦法院对此没有提出任何质疑。根据《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无论是直接造成损害的发生抑或经过系列事件传导后造成了损害,任何人都须对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为了维持特定的目标就必须有不间断的能源供应,那么切断供应导致目标不能实现的人,在法律上同时造成了目标不能实现的损失。15停工两天的损失:由于贝塔厂的财产受到损害,它仅有权根据《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请求赔偿。这种请求包括了已出现的金钱损失,因为这种损失并不纯粹是经济方面的。依据《民法典》第252条的规定,失去的利益也包括在内。正如法庭和法律学者解释的那样,上述两种结果都直接来源于《民法典》的规定。这两种结果的产生完全符合德国侵权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基本原则体现于《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之中。案件二:电缆案件Ⅱ——工厂停工【案例】事实与案例一相同,另一个工厂所有权人加托(Cato)虽然没有遭受机器损失,但是其工厂被迫停工由此遭受了停工两天的损失。【讨论】13BGHZ41,123ff.(1964);这与没有直接财产损害的案例形成对照,参见:BGHZ29,65(1958);BGHBB1977,1419-20以及以下案例二(电缆案件Ⅱ—工厂停工)。14贝塔厂是否能像从艾克美雇员处获取赔偿一样从公司处获取赔偿,这是一个不同的问题,因为对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权依据在于《民法典》第831条,该条规定对于受任人的违法行为雇佣人仅负有限责任。参见前述fn.10和相关教科书。但是贝塔厂在此处所可能面临的困难,与纯粹经济损失并无关系。15BGHZ41,123,at125-6(1964).法国Ⅰ.根据《民法典》第1382条-1383条,加托似乎原则上可以就停工损失获得赔偿。Ⅱ.理论上,就如在案例一(电缆案件Ⅰ——停电)中所阐述的那样,在法国法中财产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没有任何区别。两类损失都属于实际损失这一大类。在两个案件中,调查的重点都将集中于因果关系的问题。英格兰Ⅰ.加托不能对其停工两天的损失获得赔偿。Ⅱ.纯粹的生产损失而没有对财产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根据过失理论是不能获得赔偿的:SpartanSteelv.Martin。16Ⅲ.Murphyv.BrentwoodDC,17其精髓与Spartanv.Martin是协调的,并且确认了作为一种法律政策,纯粹的生产损失是不能获得赔偿的。18德国Ⅰ.加托公司不能就停工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同样,尽管学术著作对确切理由仍有争论,但是这一结果被广接受。19Ⅱ.侵权之诉:第823条第1款下的赔偿。由于提起请求需要存在对“绝对权”的侵害,而且由于加托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乍一看来其诉讼似乎必输无疑。但是,法庭一直以来承认“已设立且正营业的商业企业的权利”(RechtameingerichtetenundausgeübtenGewerbebetrieb)为第823条第1款下的其他权利。20企业所有权人曾经试图在类似本案的案件中行使这种权利。但是,他们没有成功,因为德国联邦法院认为,在(公用)电缆受损导致生产损失时,“已设立且正营业的商业企业的权利”并没有收到影响。21为了认定侵权,法庭一直以来要求,被告的行为必须与企业经营具有关联关系(betriebsbezogen)22比如以下16[1973]1QB27(CA).17[1991]1AC398(HL).18关于英国法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中的政策的完全讨论见E.K.Banakas,CivilLiabilityforPureEconomicLoss(Kluwer,theHague,1996),chs.1and2.40.19参见以下第Ⅲ部分。20参见RGZ58,24,at29(1904);BGHZ29,65,at72(1958).21BGHZ29,65,at72(1958);BGHZ41,123,at126-7(1964).22BGHNJW1977,2208,at2009;BGHNJW1983,812,at813.就是这样的情形,假如行为直接指向企业或对其事物尤其是对诸如市场营销活动的经营进行了干涉。23但是,假如被告的行为仅仅像对其他受害人或者其财产,比如其他家庭、消费者等造成了影响一样,影响了企业,这是不够的。24由于绝对权未受侵害,加托的损失依然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而且依据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获得赔偿。第823条第2款下的赔偿:加托必须证明,被告违反了为保护其不受已遭受的这种损失伤害而制定(至少包含于其中)的法律。在类似的情况下,一位德国原告援引市政建设法典的条文,声称该条文已经被违反。但是,德国联邦法院认为,这些法典的个别条款的立法目的并不在于保护停电造成的生产损失。25第826条下的赔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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