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非西方法律文明第一章古埃及法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三章古印度法第四章希伯来法第五章伊斯兰法大约公元前5000年左右,埃及人已进入定居的农业生活,埃及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农业地区之一。大约公元前3100年,美尼斯统一全国,埃及步入统一时代。公元前6世纪后,埃及先后沦入波斯帝国、马其顿亚历山大帝国、托勒密王朝和罗马帝国的统治,古埃及法彻底失去其独立地位。早王朝时期:1-2王朝,前3100-2686年古王国时期:3-6王朝,前2686-2270年第一中间期:7-10王朝,前2270-2060年中王国时期:11-12王朝,前2060-1785年第二中间期:13-17王朝,前1785-158O年新王国时期:18-20王朝,前1567-1085年后王朝时期:21-31王朝,前1085-332年前525年后先后为波斯帝国、马其顿亚历山大帝国、托勒密王朝、罗马帝国所统治一位古埃及诗人是这样描述给万物以生命的大河的慈善看,这位伟大的君主,既不向我们征税,也不强迫我们服劳役,有谁能不惊讶?有谁,说是忠于他的臣民,其能做到信守诺言?瞧,他信守诺言多么按时,馈赠礼物又多么大方!他向每一个人馈赠礼物,向上埃及,向下埃及,穷人,富人,强者,弱者,不加区别,毫不偏袒。这些就是他的礼物,比金银更贵重。……古埃及人的世界观:世界是包括现世和来世、人间和神界的有序的整体。古埃及人的人生观:以来世为人生的中心,现世是为来世作准备法老的特殊地位:法老是神而不是人相传,古埃及第三王朝之前,无论王公大臣还是老百姓死后,都被葬入一种用泥砖建成的长方形的坟墓,古代埃及人叫它“马斯塔巴”。后来,有个聪明的年轻人叫伊姆荷太普,在给埃及法老左塞王设计坟墓时,发明了一种新的建筑方法。他用山上采下的呈方形的石块来代替泥砖,最终建成一个六级的梯形金字塔——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金字塔的雏形。创世传说:阿图姆(混沌)生出舒和泰夫努特(空气和湿气)、又生下普伯和努特(大地与天空),后者生下奥西里斯与伊西斯、塞特和奈弗悌斯,奥西里斯是埃及的第一个法老。埃赫那吞和老皇后同坐一车去阿吞庙祭神。他心情愉快,一路对母亲介绍街边的景物。突然马车停了下来,埃赫那吞朝前看去,原来是一个人拦住了车队。卫士长上前询问,这个人说有冤状上告。埃赫那吞让那青年到自己车边来,由书吏长麻伊代他接收。这个人跪行到国王所坐的马车轮下。麻伊则从马上俯身刚要去接状纸,说时迟那时快,这一青年一跃而起,从纸卷中抽出一把锋利的青铜短刀,向车上的法老胸部猛刺过去。“啊!”埃赫那吞本能地惊叫一声,又本能地向后闪去,老太后吓得当时就昏过去了。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车右侧的卫士横转过青铜矛,狠劲捅向刺客的后背。矛头破腔而入,刺客未及刺到法老便沉重地倒了下去,恰好压在法老的身上,那刀尖几乎碰到法老的鼻子。神透特,他将法律授予传说中的国王依西斯第一位立法者:国王美尼斯第二位立法者:法老萨吉西司公元前十五世纪中叶,阿蒙荷特普三世时期已经产生了成文的法典公元前十三世纪,拉美西斯二世颁布整顿军队,以阶级出身、职业及特权作为区分标准的“种姓法律”公元前八世纪,博克贺利斯法老公布的法典有八册四十卷,重要的内容包括:限制高利贷,废除债务奴隶制,准许农民出售份地,订立契约不必再通过宗教仪式,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死刑。公元前8世纪,《博克贺利斯法典》公布,全书共8部(40册),依据该法典,废除债务奴役制,限制借贷利息,准许农民典卖自己的份地,订立契约不必通过宗教仪式,而且司法权也不再为祭司所垄断,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死刑。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政治家梭伦曾考察过埃及的法律制度,著名的梭伦立法与埃及的博克霍利斯立法有许多相似的内容。法老是神不是人,这是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宗教等各方面的一切权力。最高行政长官宰相是整个官僚机构的全权首长,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并且主管王室农庄、司法、国家档案、税收、监督公共工程的兴建,是法老敕令的解释人,职权广泛。祭司在国家机构中占有显要地位,是法老宗教事务的代理人,主持祭祀活动。祭司也由法老任免,与官吏之间并无严格差别,可以互相兼任。地方行政长官是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司法和行政大权。军队是专制王权的重要支柱,因此军权由法老直接掌管,即使宰相也不兼理军务。法老是全国土地最高所有者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有:1.王室土地2.神庙的土地3.贵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4.农民占有的份地个人动产可以自由处分契约形式多样,主要有买卖、借贷、租赁、合伙等。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最常见的是借贷契约,通常以债务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木乃伊(萨吉西司)为抵押。博克霍利斯改革:废除债务奴役制废除签订契约时的宗教仪式男女基本平权,妇女为“家庭的统治者”,子女从母姓,女子在法律上与男子享有相同的权利。一夫一妻制,契约婚姻制①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妇女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②按照婚姻契约,妻子保留自己的财产,而丈夫则有义务提供妻子的生活所需。③离婚自由,但须通过司法判决宣告离婚,如男子提出离婚,妻子通常都会得到一笔高额补偿金。子女有充分独立权利,可以自由支配个人财产。子女继承权平等。无子女由兄弟姐妹继承。在保障法定继承的前提下,可以将部分财产适用于遗嘱继承,无论何种继承方式都要到官署登记备案1犯罪与侵权不分2刑罚严酷,种类繁多。3禁止血亲复仇博克贺利斯开始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死刑1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2司法与行政合一3司法诉讼程序比较完备:①庭审一般采用对抗制,案件审理一般要经过审理,答辩,辩论,举证等法定程序②书面审,当事人必须提供各种书面材料,法官只根据书面材料作出判决③司法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宣誓、勘验结果和通过拷讯所获供状。④法官宣判时只要将挂在自己颈上的正义女神的像章向获胜当事人的额头上一贴,即表示胜诉。正义女神玛亚特是太阳神拉之女,代表真理、秩序、正义。“Maat”(玛亚特)在埃及语中的本意是“直”或“真”,引申为“正义”、“真理”、“秩序”,就像拉丁语“Rectum”本意是“直”,引申为“正确”,希腊语中的“Kanon”本意是“直尺”,引申为“法律”。埃及人把正直的人称为有“maat”,法老也自称为“正义的太阳”或“正义”。为什么正义和太阳的联系如此紧密呢?因为太阳运动的规律性代表了不可动摇的正义和无处不在的法官,这样太阳的运动就获得了一种伦理色彩,正义是太阳神创造的既定秩序的一部分。第十二王朝克内姆霍特普描写阿门内姆哈特一世:“国王陛下抛弃错误,矫枉为正,归还从其他城市拿来的东西,根据先前规定的权利划分水道。他执行正义。”第五王朝的赫特普海尔库特法官对自己说:“我从不拿走任何人的任何东西。我从未压迫任何人。上帝热爱正义的事物。”约公元前1500年图特摩斯三世在任命瑞克米尔为最高法官时要求:“你必须注意,根据法律行事,依照法律做事,每个官员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依法行事才是安全的。”“偏见是神憎恶的行为,你必须学会一视同仁。…当你处罚他时你应当让他知道你惩罚他的理由。”公元前十五世纪阿蒙荷特普三世认为理想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是公道的,不偏私,使当事人双方都能满意地离开法官,审判弱者和强者……不在出身低下的人面前偏袒显贵者,奖励受害人,给恶人以报复”。古埃及人所说的正义:尊重既定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依法办事,一视同仁,公道,不偏私。《论语•学而》:“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古埃及法:妻子具有独立的离婚权,并可保留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汉穆拉比法典:只有丈夫有离婚权,但应返回妻子的嫁妆或法定离婚费;亚述法典:只有丈夫有离婚权,而且可以自由决定给妻子多少财产;旧约全书:只有丈夫有离婚权,而且不必给妻子任何财产。两河流域是指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这一地区又称作“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是世界古代文明的摇篮之一。从公元前3000年左右起,苏美尔、巴比伦、亚述、依兰、赫梯等民族先后在此建立国家。苏美尔在前3000年左右开始产生城邦国家阿卡德:前2371-2191乌尔第三王朝:前2113-2006古巴比伦王国第一王朝(前1894-1595),阿摩利人所建,汉穆拉比(前1792-1750)时为鼎盛时期,前十六世纪初为赫梯所灭,不久,赫梯人退走,巴比伦又建立第二、第三、第四王朝。前729年亚述帝国征服两河流域。新巴比伦王国(前612-前538):迦勒底人所建,为波斯帝国所灭,后又相继为马其顿亚历山大帝国、塞琉古王朝、罗马帝国所统治,从马其顿帝国开始,苏美尔——阿卡德文化为希腊化文化所取代。美索不达米亚的王权国王是被赋予神圣职责掌握超人权力的凡人,在众神面前代表人类社会,神使正义成为社会的基础,保持这种正义是国王的职责。美索不达米亚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美索不达米亚人注重现世,他们的文化以现世为中心,所以是一种世俗文化,因此他们的法律也是一种世俗法。在古代苏美尔的学校,经常可以看到学生们拿着用芦秆或木棒做成的、尖头呈三角形的笔,在泥板上写字。学生们读的“书”也是泥板做的。泥板上有细绳划好的、一行行的格子。字是从左到右横写着的。每一个笔划总是由粗到细,象木楔一样。这就是两河流域的古文字——楔形文字由于用这种文字记载和书写的民族法律具有相同的特征,后世学者将其统称为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发展拉加什城邦乌鲁卡吉那王的立法(约前235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那姆法典》(约前21世纪)拉尔萨城邦的《苏美尔法典》(约前20世纪)埃什努纳城邦的《俾拉拉马法典》(约前20世纪)伊新城邦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前20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赫梯帝国的《赫梯法典》(前15世纪)亚述帝国的《亚述法典》(前15世纪)约公元前22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两河流域南部,实行中央集权统治,国王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一身。《乌尔纳姆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29条条文,其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标志着古代法律已进入成文化阶段。对以后两河流域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是迄今已发现的古代社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和研究古巴比伦社会历史的重要资料。它集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法典的体系结构比较完整,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2.诸法合体,内容广泛。3.楔形文字法基本上是司法判例的汇编。4.世俗法。汉穆拉比是古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代国王(前1792~前1750)。他自称“强大之王,巴比伦之王,阿维鲁穆的全国之王,苏美尔、阿卡德之王,天下四方之王”。汉穆拉比头像1901年12月,由法国人和伊朗人组成的一支考古队,在伊朗西南部一个名叫苏撒的古城旧址上,进行发掘工作。一天,他们发现了一块黑色玄武石,几天以后又发现了两块,将三块拼合起来,恰好是一个椭圆柱形的石碑。这块石碑高2.25米,底部圆周1.9米,顶部圆周1.65米。石碑的下半段,用楔形文字刻着汉穆拉比制定的一部法典,这就是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比较系统的法典之一。汉穆拉比法典浮雕顶部〔巴比伦〕公元前1792~前1750年汉穆拉比法典浮雕的上部,刻绘了太阳神兼司法之神沙玛什向国王汉穆拉比授予权杖的一幅浮雕画。石碑上的汉穆拉比,头戴王冠,身穿长袍,举起右手,正站在太阳神的面前宣誓。太阳神则坐在宝座上,他戴着一顶螺旋形的高帽。他右肩袒露,身披长袍,右手庄严地举着作为权力象征的权杖,左手握着宝戒。这是一幅神圣的“授权”场面,形象生动地反映了君权神授的思想。法典制定的政治经济背景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汉穆拉比法典的指导思想1.君权神授。2.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3.强调法律的神圣性和永恒性。4.团体本位。“安和恩利尔(众神之父
本文标题:非西方法律文明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466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