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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1.法的概念(各国的观点)古罗马的法学家赛尔苏斯认为,法是“善良公正之术”;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等。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则认为:法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2.法律规范的构成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的。3.我国法的形式(论述)(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形式,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且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是次于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法律形式。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所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对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完成国家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机构,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也是我国法律形式之一,但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只能在制定和颁布的部、委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5)地方法规。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省、自治区、及有立法权的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并发布地方性法规。(6)地方规章。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规范性文件。(7)国际公约。我国与各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形式之一。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就相互交往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各种书面形式的协议。我国同外国签订的条约生效后,对国内的社会组织、公民也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项目管理法律关系是由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主题、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客体和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5.法律事实能够引起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项目管理法律事实。项目管理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时间两方面。6.法人的概念及条件(简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7.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8.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是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9.代理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其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货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二、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其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消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10.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简答)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当然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11.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12.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债产生的根据有四种:(1)合同;(2)侵权;(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13.诉讼时效的概念(“胜诉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即公民或者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14.诉讼时效期间(1年(简答)、4年、20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15.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16.诉讼时效的判断(案例分析)所有的权利保护都涉及诉讼时效,项目管理也不例外。1.诉讼时效的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2.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17.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具体规定了不同类别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18.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简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要达到法定资本总额。(3)有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9.有限责任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权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其职权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其职权是:负责招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汇报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4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成本管理制度。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0.公司破产财产偿还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清偿破产公司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公司债权。2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简答)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一般可采用四种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4)各合伙人分别执行22.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简答)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契约性;(2)人合性;(3)平等性;(4)非法人性;(5)无限性23.合伙企业的除名(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2)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出现。24.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又称散伙,是指由于法定或约定的原因,终止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事实。以下情况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5.我国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526.合伙企业退伙时的债务清偿(案例分析)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对他人所负债务。其债务的产生原因基于债权关系或侵权关系。合伙企业债务应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区别对待,在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即使未使用合伙企业的名义,其发生的债务也应视为合伙企业债务。关于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主体和清偿顺序,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终点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7.《价格法》赋予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简答)(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28.我国实行政府定价的范围。(简答)依据《价格发》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是:(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29.我国质量管理法律的适用(案例分析)(1)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单行条理和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使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新法、特别法优先。同一机关指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理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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