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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经济发展完善消防法规------------关于修改消防法律、法规、规范的几点思考作者:苏州市消防支队徐伟生随着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加入WTO,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范(以下统称法规)的弊端已显露无遗,修改现行法规已势在必行,但如何修改以保持法规的稳定性,使它能在较长的时间内规范指导消防工作巳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摆到我们面前,就此谈几点看法:一、以市场经济为落脚点确定消防法规的基本框架。消防是为经济服务的,现行消防法规之所以不适应新形势,主要是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现行的许多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或是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制定的,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在八七年计划经济时代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九八年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制订的,虽经多次修改,但计划经济烙印很深,具体表现为:一是不能正确区分法律主体与非主体行为的法律性质。如很多法规把消防保护的人和物两个对象的法律地位混为一谈,致使对物的保护设置了严格的消防条件,使物的主体——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行使物权时受到很大的限制,增大了行使物权的成本,减少了主体因行使物权而带来的收益,企业市场竞争力下降,如建规对仓库和厂房在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室内消火栓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民用建筑更严,同时法规还规定了主体因行使物权造成对该物损害(火灾)时的法律责任,其实质也是对主体物权的限制,间接地妨碍主体物权的行使,二是消防部门以一个所有者的身份参加社会和企业的消防管理,致使消防管理的程序繁琐,内容复杂,手段单一,信息不畅,消防工作重点不突出,管理效率低下。如从企业项目的立项,建筑设计的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的检查、企业消防制度的设立、消防日常管理、考评奖惩无一例外,手段较多使用行政干预。信息的获得往往来源于层层汇报,深入一线检查时间少,信息链长,可靠性低,决策失误多;信息量严重不足,一些消防违法得不到及时发现,给日后治理带来难度。三是消防职责不清,许多本应属于企业的职责因不合理的立法转嫁给消防部门,一方面使消防部门不堪负荷,另一方面也束缚了企业的消防管理,企业主动的消防管理行为少,创造性的管理行为更少,消防管理成为消防部门一家的事情,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工作受阻,许多专项治理屡治不见效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在法规的修改中,一要把保护人身安全行作为消防法规调整的主要内容,设计强制性规范来调整法律主体间的关系,严把公众聚集场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审查关,而把财产关系的调整更多地交给民法和合同法,通过多种保险费率和选择性规范的设计来调整各法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经济实力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消防需求,具体地说,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建筑消防设施的立法,对涉及财产的厂房与库房在意满足人员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放宽,企业可以通过保险转移火灾风险或通过加强自身消防管理来弥补,以便法律主体更好地行使物权,充分发挥企业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消防法规具有更大的适应性,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的消防环境。二要严格规定、缩小消防监督的范围、内容,明确消防监督的重点,通过立法赋予相应的法律义务与对应的强制措施。把一些属于企业的权力、义务、责任还给企业,如企业具体的消防行为、消防组织的形式与设置、火灾责任等。二、必须尊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事实。党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经济体制和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国家经济实力有限,消防投入受到地方经济和企事业经济状况的制约,消防管理的水平不高,我们在修改法规时必须注意这个客观的事实,不能光凭良好的愿望和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消防法规,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否则将会脱离实际,造成法不责众的现象,使消防法规成为一纸空文,损害法规的权威性,以前的教训还近在眼前,从九六年全国57个大中城市的调查统计情况看,实建市政消火栓只占应建市政消火栓的42%,实建消防站只占应建消防站的36%,实配消防车只占应配消防车的40%,119报警专线在抽查的城市中按规定还缺一半左右,70%以上的建筑消防设施没有按规定设置配齐或者不能按规定正常运行。困此而造成的重特大火灾举不胜举,所以我们必须通过消防法规引导资金投向,把有限的消防资金投入到最关键的地方,就现阶段而言,要严格区分自救和他救项目,保证自救项目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减少他救项目消防设施的投入,增大消防投入的规模效应,形成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消防救援网络,以发挥消防投入的最大效益。如缩小二路供水、一、二级负荷供电在建筑设计防火中的范围。通过消防执法合理引导企业消防行为,使其与消防部门形成既无缝又不重叠的衔接。三、必须正视加入WTO对消防的利弊,就利去弊地修改消防法规。中国加入WTO后,使我们企业的竞争平台从国内拓展到国外,国家对企业的保护手段,从直接变为间接,从个别转为行业。一个地区、企业要在竞争中取胜,更多地决定于它们运行成本,其中也包括消防成本,消防成本包括企业消防设施的投入成本和消防管理的成本。因此我们必须使消防法规修订得更合理、更科学,让企业能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具体措施为,一要改变以往单位制度式的立法,赋于企业更多自由空间,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类型和规模选择相应的消防管理模式,改变把与企业不相适应的消防管理强加给企业的不良现状。二要为企业设置平等的消防义务,调整消防重点单位的设置标准,给同类企业赋于相同的消防义务,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三要改善消防监督模式,简化消防手续,变消防审核、验收为备案制,缩短消防行政运转的时间,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争取时间,抢夺得先机。四要规范消防执法行为,设立消防不作为条款,以防企业因消防违法而在竞争中获利,从而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五要在把审核、验收推向社会中介,消防中介不规范、不成熟的情况下,消防部门应为企业提供公益性、非强制性的消防服务,(这种服务可以由企业来选择,法律后果也由企业自负)旨在改变消防设计、施工、检测、验收中消防知识不对等的现象,减少企业消防投入的盲目性,充分体现法规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六要使法规的设计更为严密,在修改时要充分考虑国情和国际法规的一般原则,防止与《公司法》《民法》等国内法形成不必要的法律冲突,尽可能缩小与不同地区、国家消防法规间的冲突。不应出现只有违法条款没有处罚条款,处罚条款与违法条款不匹配的现象。强制性消防法律法规和选择性法规必须严格区分,操作更为方便,为民营和外资企业创造良好的消防环境。法律法规是从现实生活、经济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从而服务于经济生活。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东西部地区经济的差别和日新月异的知识更新决定了我国必须建立一个开放的消防法规体系,使消防法规能随经济的发展、地区差别的变化、知识的更新不断修正升级,而法规的基本框架、主旨不变,从而使法规具有更大的适应性和稳定性,更好地服务消防,服务经济。
本文标题:顺应经济发展完善消防法规(doc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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