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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一四年五月1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致:飞翼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翼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公司本次挂牌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出具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3、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24、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以某项事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审计师、评估师、公司股东、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5、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3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飞翼股份、公司指飞翼股份有限公司飞翼集团指飞翼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原控股股东,已注销飞翼电子指湖南飞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挂牌指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本法律意见书指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东北证券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所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指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指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申报财务报告》指经天健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审计报告》指天健所就本次挂牌出具的【天健审〔2014〕2-207号】号《审计报告》工商局指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元指人民币元4正文1.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1)2014年【5】月【5】日,飞翼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2014年【5】月【20】日,飞翼股份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飞翼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的相关事宜。(3)截至飞翼股份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之日,公司股东人数为22人,未超过200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公开转让的条件,飞翼股份本次挂牌尚待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据此,本所认为,飞翼股份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有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挂牌除尚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外,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1)如本法律意见书之“4.公司的设立”、“7.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飞翼股份是由飞翼集团有限公司、何石江、郭碧强、黄士兵、石玉锋、吴永康、张彩群、王建、张厚晚、刘云林、刘立仁、谭美丽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在长沙市工商局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现持有长沙市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43010000011049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宁乡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泽武;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亿元;经营范围:矿山机械、建筑工程机械、液压设备、电器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维修、相关技术咨询;电子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及相关技术5咨询;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据此,本所认为,飞翼股份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而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3.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1)如本法律意见书之“4.公司的设立”、“7.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飞翼股份是于2009年12月21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飞翼股份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已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的规定。(2)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矿山绿色充填开采、尾矿处理、沿空留巷、湿式喷浆、矿山水仓清理等方案设计及成套设备以及稀油润滑站和专用电机定转子等电器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公司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系基于行业特点所设,符合行业规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财务报告及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44,756,097.77元、180,728,433.01元、35,918,211.77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95.23%、90.74%、96.89%,主营业务突出,业务明确,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二)项的规定。(3)公司自设立以来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遵照执行相关程序。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发起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根据公司主要监管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4)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2009年12月21日设立至今,历次股份转让及变更事项,均履行了相关股东大会的决策,并依法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等,股东的意思表示真实,公司历次的股权变更合法、有效。6根据飞翼股份各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不存在代持现象,不存在现实和潜在的权属纠纷。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的规定。(5)经核查,飞翼股份已聘请东北证券担任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双方已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由东北证券为公司提供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服务,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的规定。据此,本所认为,飞翼股份本次挂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4.公司的设立公司是由飞翼集团有限公司、何石江、郭碧强、黄士兵、石玉锋、吴永康、张彩群、王建、张厚晚、刘云林、刘立仁、谭美丽于2009年12月21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2009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国)登记内名预核字[2009]第2117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2009年12月16日,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2009年12月16日,飞翼股份召开创立大会,代表10,000万股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了会议,占飞翼股份股份总数的100%。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股东出资情况的报告》、《关于选举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选举张泽武、何石江、郭碧强、黄士兵、张林为飞翼股份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吴永康、谭美丽为飞翼股份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亚芬组成飞翼股份第一届监事会。72009年12月16日,飞翼股份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泽武为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聘请何石江为公司总经理;聘请郭碧强为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并审议通过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案。2009年12月16日,飞翼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吴永康为公司监事会主席。2009年12月18日,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开元信德湘验字(2009)第036号《验资报告》,截至2009年12月18日止,飞翼股份(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首期出资2,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2009年12月21日,飞翼股份在长沙市工商局登记注册,长沙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43010000011049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均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发起人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会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公司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履行了评估、验资等必要的工商登记法律程序,公司的设立在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公司的独立性5.1.公司的业务独立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矿山绿色充填开采、尾矿处理、沿空留巷、湿式喷浆、矿山水仓清理等方案设计及成套设备以及稀油润滑站和专用电机定转子等电器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独立的业务体系。5.2.公司的资产独立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其业务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设施以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资产独立完整。5.3.公司的人员独立8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本文标题:飞翼股份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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