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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案例
第二章行政法主体主要内容: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第二节行政主体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第四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指经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三、特征:1.一方必为行政主体2.不平等性3.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行政法律关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第二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承受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所谓承受法律后果,即能够作为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我国,能否承受法律效果的关键是看是否有法律、法规等赋予的“独立”行政职权。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且是最重要的一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3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且是最重要的一种,因而很多情况下成为行政主体的代名词。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图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4三、行政机关(一)含义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只有在开展相应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时候才是行政主体,否则,可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这时它是民法上的“机关法人”,还有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5(二)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国行政机关体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6(三)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即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四)行政机关的决策体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中央人民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和镇长负责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含义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原因:1.国家职能不断向社会转移。2.现代社会职能不断增加。3.社会组织行使某些行政职能更为适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8(二)范围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行业组织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4.事业和企业组织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三)地位1.行使法律、法规所授权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2.以自己名义行使职能,并对外承担责任3.非行使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9五、行政委托(一)含义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二)范围大致同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三)地位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0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案例思考:2013年4月26日,原告饶某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临川区温泉镇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其申请事项为:请求被告公开2010年、2011年、2012年温泉镇人民政府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数及用途。被告于2013年4月28日收到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是超过法定期限未予答复。原告遂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辩称:(1)原告饶某诉请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是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被告温泉镇人民政府是受委托的机关,不存在直接向原告饶某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原告诉请的对象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被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是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委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二者区别:1、对象不同2、依据不同3、结果不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2六、公务员(一)公务员的范围1、理论认为,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2、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我国的公务员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全部公职人员,还包括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中国共产党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3、不属于公务员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机关中的工勤人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3(二)公务员的分类1、西方:通常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两大类。政务类通常是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如无重大过错可在政府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思考:为什么要划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42、我国:领导职和非领导职领导职:国家级正、国家级副、省部级正、省部级副、厅局级正、厅局级副、县处级正、县处级副、乡科级正、乡科级副;非领导职: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5(四)公职关系的产生:1、条件肯定性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否定性条件:(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62、成为公务员的方式:(1)选任:适用于领导职务,即指通过人大选举或决定成为公务员。如一级政府的正、副职首长;政府某一部门的正职首长一般由选任产生。(2)委任:主任科员以下且是非领导职的,首先要考试录用,一年试用期满后方能委任;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3)聘任:专业性较强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7(五)公职关系的管理1、考核:(1)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绩(2)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3)不称职将产生法律后果:在定期考核中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辞退2、奖励和处分奖励: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处分: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同时降级);开除(永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83、公务员交流制度(1)调任:从非公务员到公务员(2)转任:从此公务员到彼公务员(3)挂职锻炼: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4、公务员兼职公务员经批准可在机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95、履职抗辩权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六)公务员回避制度1、任职回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又在同一机关内工作,不得相互直接领导;不隶属于同一领导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2、地域回避: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不得在原籍任职;3、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在该事项上要回避4、离职回避: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①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②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领导3年、一般2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1【例】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2(七)公职关系的消灭:1、辞职: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但是为了保障公务的正常履行,辞职受到一定的限制,下列情况不得辞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涉秘岗位不得随意辞职;(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因违法违纪受调查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32、辞退:为了保障公务员正常履行公职,非有法定原因,不得随意辞退公务员,法定原因包括:(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机关调整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思考:过度限制机关辞退公务员的权力是否有弊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4第三节行政相对人一、概念指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与行政主体一样,行政法学上的概念,而非制定法上的概念。制定法上,行政相对人一般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主体一般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5二、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6第四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一、概念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二、与行政监督的区别和联系区别行政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对象不同行政主体等行政相对人主体不同国家权力机关等行政主体内容不同合法性和遵纪守法守法和履行义务方式不同审查、调查、质询检查、检验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7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1、备案2、裁决3、审查和撤销(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备案、审查和撤销(三)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四)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8四、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一)人民法院的监督1、行政诉讼法2、司法建议(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犯有渎职罪、贪污罪、贿赂罪的公务员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9五、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1、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2、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六、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通过报纸、杂志、微博、微信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30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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