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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管理有关概念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或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我国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2.机器设备的安全3、电气设备的安全4、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5.建筑工程的安全6.矿山安全劳动卫生规程的概念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劳动卫生的法律保障将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我国劳动卫生规程主要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关于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业企业噪声标准》、《关于加强防毒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关于车间劳动卫生标准,1962年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明确规定,1979年经修订后重新发布,提出车间有害物质11l项的最高容许浓度,生产性粉尘92项标准,作为全国统一标准执行。我国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劳动卫生规程要求各生产单位,凡是有粉尘作业环境的,要努力实现生产设备的机械化、密闭化,设置吸尘、滤尘和通风设备,矿山采用湿式凿岩和机械通风,等等。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这个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条例规定了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劳动卫生规程严格规定了车间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如一氧化碳为每米3不超过30毫克、“六六六”为每米3不超过0.l毫克,等等。《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中规定沥青的装卸、搬运、使用的要求。对从事装卸、搬运和使用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工作的工人,应根据季节、气候与作业条件给予适当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应按工作时间计算。从事沥青工作的工人,应着全副防护用品,等等。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在从事衔接、锻压、电焊、冶炼等作业环境中所产生的噪音和强光,对作业工人的视觉和听觉都有不良影响。安全卫生规程要求作业环境要有消音设备,工人操作时要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等。4.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作业时环境的温度应有统一规定,高温和高寒都对工人有不良影响。《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350C时,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0C时,应设取暖设备。5.通风照明的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6.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都要按照规定发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鞋盖、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寒用品等防护用品。7.职工健康管理的规定对职业病患者,必须进行定期复查和鉴定。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石棉肺、煤矽肺和其他尘肺患者每两年复查一次。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六)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书中讲述了9种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女工是指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所有女性劳动者。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女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女工和未成年工当然受到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保护,同时,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女工和未成年工还应受到特殊的保护。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由其生理特点决定的。我国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立法概况①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到第六十五条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作了原则性、基准性的规定。②单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劳动部发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③其他法律中的规定。1992年4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妇女的“劳动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保护未成年工的规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一、编制职业安全卫生预算二、建立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三、组织工伤伤残评定四、工伤保险待遇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费用分类1.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建设费用;2.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更新改造费用;3.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费用;4.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经费;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治费用;6.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检测费用;7.工伤保险费;8.工伤认定、评残费用,等等。职业安全卫生预算编制程序见教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1.一般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防暑降温用品等的发放记录。2.特殊防护用品发放台账。防尘、防毒、耐酸碱、耐油、绝缘、防水、防高温、防噪声、防冲击、真空作业用品等的发放记录。3.防护用品购置台账。4.防护用品修理、检验、检测台账。工伤事故分类1.按照伤害而致休息时间长度划分。(1)轻伤。休息1—104日的失能伤害。(2)重伤。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3)死亡。2.按照事故类别划分。划分为20个类别,如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电击、坠落等等。3.按照工伤因素划分。受伤部位、起因物、致残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4.职业病。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伤残评定用人单位委托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致残程度进行鉴定。根据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将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一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期待遇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用和必要的护理费用。2.工伤津贴。按照平均工资支付工伤津贴。3.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其他员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二)工伤致残待遇1,职工因工致残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其待遇有:(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75%,其中,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本人18—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3)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4)异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6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安家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待遇(二)工伤致残待遇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本人6-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致伤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因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3)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4)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但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5)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用人单位同意,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二)工伤致残待遇3.工伤职工经停工休息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与护理等级相对应的护理费。其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属于全部护理依赖的为50%,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40%,部分护理依赖的为30%。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和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假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工伤职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和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后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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