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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研究报告书一九九八年二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1980年1月由总督会同行政局任命成立。法改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首席法官转交的有关香港法律改革的论题。法改会现时的成员如下:梁梁爱爱诗诗女女士士,,律律政政司司司司长长((主主席席))李李国国能能先先生生,,首首席席法法官官严严元元浩浩先先生生,,法法律律草草拟拟专专员员王王津津先先生生,,太太平平绅绅士士文文礼礼信信先先生生史史维维理理教教授授列列显显伦伦先先生生,,终终审审法法院院常常任任法法官官吴吴斌斌先先生生,,太太平平绅绅士士佳佳日日思思教教授授马马可可飞飞先先生生麦麦列列菲菲菲菲教教授授,,太太平平绅绅士士张张达达明明先先生生廖廖长长城城先先生生,,资资深深大大律律师师赖赖福福明明医医生生法改会的秘书为施施道道嘉嘉先先生生,办事处地址为:香香港港湾湾仔仔告告士士打打道道3399号号夏夏大大厦厦2200楼楼电电话话号号码码::2255228800447722图图文文传传真真::2288665522990022电电子子邮邮址址::hhkkllrrcc@@hhkkrreeffoorrmm..ggoovv..hhkk这份报告书亦可在互联网络上查阅,网址为。这份法改会报告书的撰写工作主要由高级政府律师云嘉琪女士负责。i香香港港法法律律改改革革委委员员会会不不安安全全产产品品的的民民事事责责任任研研究究报报告告书书目目录录页页引引言言11产品责任1研究范围2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2会议3谘询3第第11章章香香港港的的产产品品责责任任44第第22章章香香港港有有关关产产品品责责任任的的法法律律77刑事责任7违反法定责任的民事责任8民事责任9合约法9疏忽法11第第33章章现现行行法法律律的的缺缺点点与与矛矛盾盾之之处处1155合约法15疏忽法15法律上矛盾之处——零售商比制造商负上更重的责任16改革方向16第第44章章其其他他司司法法管管辖辖区区的的产产品品责责任任法法律律1188ii引言181977年斯特拉斯堡公约18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19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的要点19斯特拉斯堡公约与产品责任指令的分别21产品责任指令的实施22有关非强制条文的实施方面23联合王国24中华人民共和国28日本30澳洲31第第55章章欠欠妥妥处处理理办办法法以以外外的的其其他他可可行行方方法法3333引言33新西兰——中央赔偿基金33强制保险34澳洲法律改革委员会——“货品表现”办法35第第66章章美美国国————反反对对实实施施严严格格责责任任的的个个案案??3388引言38美国的严格责任38美国经验带来的教训40第第77章章建建议议4444赞成及反对改革的理据44政策目标46其他可行方法47中央赔偿基金47强制保险47“货品表现”办法48改革建议48责任基础49欠妥的定义49相关时间50负责人士51负主要责任人士51iii负次要责任人士51产品范围54未加工农产品及猎物55组件58有权起诉人士60免责辩护61发展风险的免责辩护61赔偿64最高限额64最低限额66欠妥产品的损坏66放弃条款66时效期限与截止期67拟议法例的适用范围71第第88章章建建议议摘摘要要77331引引言言产产品品责责任任1.“产品责任”1这论题是美国在七十年代2已通用的词汇,现已渐渐为各国律师采用,并促使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委员会进行多项具体研究,令保障公众人士免受不符合适当安全标准产品影响的法律条例讯速增加。2.新的商业的手法与转变中的社会态度,使我们有需要检讨产品责任法例。3产品不独变得更复杂,经销方法亦有实质的改变。人身伤害民事责任及赔偿皇家委员会于1978年的报告中发表意见,如下:“直至工业革命的相当后期,多数产品仍由小企业制造,通常是直接售予使用者。今日的情况已不相同。生产规模、复杂科技、产品涉及的工序、生产商及经销商的数目,以及产品生产及消费数量,均有改变。消费者只好信赖素不相识的生产商及他不明白的工序。”43.1977年斯特拉斯堡公约的专家委员会亦有类似的看法,并指出:“工业发展及科技进步愈来愈多牵涉有关生产商责任的事件,而国际间商贸的增长,使某些牵涉生产商责任的事件加添国际色彩”54.很明显,已不能期望消费者可靠一己的判断来决定一件复杂产品是否安全和性能良好。caveatemptor(意思是“购者留心”)的原则可能适用于以往传统乡村墟集的交易,但相信已不再适用于现代消费交易。61澳洲法律改革委员会(1989:第51号报告书)与维多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1989:第27号报告书)提交的联合报告书定名为《产品责任》(ProductLiability);英格兰法律委员会及苏格兰法律委员会提交的联合报告书(1977:Cmnd6831)定名为《欠妥产品责任》(LiabilityforDefectiveProducts);安大略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1979)定名为《产品责任报告书》(ReportonProductsLiability)。2参看下文第6章的讨论。3RLowe&GWoodroffe,《消费者法律与实务》,1995年第4版第2页。4第1203段。5斯特拉斯堡公约阐释报告书第1段。6前澳洲律政司Murphy参议员在参议院提出《澳洲联邦贸易实务法案》。25.(Thalidomide)药品的悲剧亦掀起了对产品责任法例的关注。这宗事件牵涉一种镇静剂,妊娠妇女如服用,会使胎儿严重畸形。据估计,1958至1961年间,因妇女在妊娠间服用该药而导致胎儿出生时严重畸形的个案在英格兰约有400宗,而全世界约共有8,000宗7。有关的索偿诉讼在1973年获庭外和解,但答辩人并未被判须承担法律责任。在此项索偿诉讼获解决前,一名海外受害者控告英国制造商疏忽8导致出了产品责任索偿人所面对的问题。该药品是在英国制造,售予一间澳洲公司。索偿人的母亲于妊娠期内在澳洲新南威尔斯购买及服食该药。索偿人出生时视力受损而没有双臂。索偿人拟向该英国公司提出诉讼,而有关的法律技术问题经过冗长的法律程序后才经枢密院获得解决。6.的困难,引起了公众人士的关注,使改革压力重现。因此,其后多条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国际公约的产生,实非偶然。这些国际公约不但引致成员国订立相应的法例,亦引起或影响非成员国制订产品安全法例。这份报告书检讨了是否能根据国际间的发展来改善现行的法例。研研究究范范围围7.首席大法官及律政司于1994年9月26日向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以下课题:“研究有关因产品欠妥或不安全而引致损伤及损失的赔偿的现行法例,以及建议作出合适的法律更改。”法法律律改改革革委委员员会会辖辖下下的的小小组组委委员员会会8.法律改革委员会于1995年12月委出一个小组委员会,以研究、考虑及就此方面的法律状况提出意见及改革建议。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如下:余若薇女士太平绅士资深大律师(主席)何炘基教授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院长7Rogers,《Winfield&JolowiczonTort》,第14版第40页。8DistillersCo.(Bio-chemicals)LtdvThompson[1971]AC458;[1971]1AllER694.3何秩生博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林健锋先生太平绅士永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马清楠先生畲马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一先生永安百货(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廖秀冬博士太平绅士环境安全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刘燕消费者委员会研究及试验组主任聂德权先生工商局首席助理工商司(至1997年5月2日止)罗肇强博士太平绅士金山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云嘉琪女士高级政府律师(秘书)会会议议9.小组委员会曾先后召开9次会议,讨论谘询文件中的建议的基本原则。内容细则已以传阅方式交予小组委员会各委员作最后审议。法律改革委员会已于第146次、第151次及第152次会议上研究小组委员会的谘询文件及其后草拟的报告书。谘谘询询10.小组委员会在1997年2月至5月就其提出的中期建议向各方面进行谘询,并向超过70个团体及所有区议会派发谘询文件。法律改革委员会并于1997年2月24日举行记者招待会,公布发表这份谘询文件,获2份英文报章及10份中文报章报导此项消息。一电台节目亦于1997年2月25日专题讨论谘询文件内容。11.小组委员会共收到16份意见书。这份报告书所载的建议是法律改革委员会经审慎研究所有意见书后议决提出的。法律改革委员会谨此向所有提交意见者致谢。4第第11章章香香港港的的产产品品责责任任1.1虽然香港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及其他团体竭力提倡产品安全,某些不安全或欠妥产品仍然继续引致损伤、损失或甚至死亡。1993、1994及1995年消费者委员会接报的有关不安全产品个案分别有125、183及131宗,该会的刊物《选择》亦曾报导其中一些较有代表性的个案。从该刊报导的个案可见,足以造成伤亡的产品的范围甚广。以下资料经于1996年7月补正:产品受伤/死亡8名儿童被困及死亡折床一名老妇被困,并死于心脏病一名学生死于电殛洗衣机一名18个月大幼儿遇溺婴儿床一名12个月大幼儿因头部夹在床栏之间而窒息致死幼儿手推车一名21个月大幼儿窒息致死。5宗因结构欠妥善引致受伤的个案录音带清洁液一名6岁儿童因意外中毒身亡行李推车脸部受伤以及眼部严重或永久受伤的个案3宗压力煲4宗爆炸个案,引致两人受伤斗臂力机断臂事件5宗Freon(冷冻剂)两宗爆炸事件,引致4人受伤手提石油气炉一宗因爆炸引致严重受伤事件气枪眼部永久受伤个案一宗1.2消费者委员会认为其他有潜在危险的产品如下:产品不安全状况风筒头发可能被困在空气入口并且烧焦;接线装5置可能起火鱼缸水泵可能起火电掣插头可能起火及引起电殛万能苏可能起火及引起电殛电动搅拌机可能起火及割伤安全套渗漏可能引起接触性传染疾病,包括爱滋病唇膏怀疑含有致癌物质喷发胶怀疑含有致癌物质染发剂含有刺激物质、重金属成分及怀疑含有致癌物质椅子可能倒塌及引致受伤蒸气熨斗可能导致电殛电饭煲可能起火衣柜内的防潮暖管可能起火及导致电殛1.3消费者委员会接报的个案,相当可能只是所有因不安全或欠妥产品直接或间接引致损伤及损失事件的实际数目的一部分。由于卫生署及医院管理局编制的资料没有这一项分类,我们难以确定因产品不安全或欠妥而致伤亡的实际数目。根据医管局1994-1995年报透露,意外及急症治理(包括跟进治理)的个案逾170万宗。虽然缺乏关于前往急症室求诊病人的患病类别的细项分析,但可估计,公立医院急症室的求诊个案中,约有10%是受伤或中毒。这数字当然包括因交通意外、工业意外、殴打等所致的受伤事件。联合王国进行的一项研究1估计,受伤事件总数的约1%可能由欠妥产品包括药物导致。如果我们假设本港治理受伤及中毒事件总数的1%是由不安全或欠妥产品导致,又考虑到其中一些受伤个案未有呈报或已由私家医生治理,因不安全或欠妥产品而致的受伤数字确实不少。虽然有些人以为大部份这些受伤及受损个案的损伤性质可能轻微,但是涉及产品责任的受伤及受损的情况是有可能引致大量市民受严重伤害的2。1皇家委员会《人身伤害民事责任及赔偿》(1978:Cmnd7054I),第1201段。2同上,第1204段。61.4本港的产品责任诉讼案为数不多。我们相信造成这现象的原因有多重:(1)如果怀疑损伤是由使用产品不当而起,使用者会避免提出索偿。(2)可能是因为亚洲文化比较保守,人们只会停止使用有关产品而不提出索偿。不过,有些人相信这种保留态度已日渐受西方文化影响而消除。(3)可能是大部分损伤或损失属轻微,而双方不经法律诉讼已能迅速和解。这点和一项研究结果相符,指出产品责任的索偿事件比其他索偿事件更趋于在早期和解3。(4)可能是一般市民觉得提出索偿所根据的现行法例复杂,而牵涉的费用高昂,所以即使有理由索偿,也没有提出诉讼。1.5我们将在本报告书以下两章检讨现行法例是否足以对产品责任索偿人提供保障。索偿人不限于消费者。举例来说,根据联合王国《1987年消费者保障法令》第I部,索偿人不必是欠妥产品的购买人,甚至不必是
本文标题: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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