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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第十三章 商事信托 - 山东师范大学
第十一章商事信托第一节信托的基本理念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第2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信托是一种理财机制——为第三人利益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2.信托的成立须以有效地转移信托财产为要件;3.信托关系的存在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4.信托目的是必备要素;5.信托由三方法律关系组成。二、信托的制度功能1.信托适宜于长期规划;2.信托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三、信托与相关制度1.信托与代理;2.信托与行纪;3.信托与赠与;四、信托的分类1.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2.法定信托与意定信托;3.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4.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5.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第二节信托的历史考察与现代继受一、信托的起源及沿革英国封建时代的用益权制度。1.规避土地转让的限制;2.规避土地变动的税赋;3.逃避债务;二、信托制度的现代化发展消极信托——积极信托三、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四、信托制度的移植第二章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权利第一节信托财产一、信托财产的概念和意义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1.信托财产须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区别;2.信托财产须与受托人财产分离;3.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当分开保管;4.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的债权人都不得就信托财产求偿;5.基于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除依照约定应支付给受益人之外,应归属于信托财产;6.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自己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7.不同信托财产上的债权债务不得抵消。第二节信托财产权利一、考察信托财产权利性质的意义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二、英美信托法及学说对信托财产权利的态度双重所有权——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人;三、大陆法系学说对信托财产权利的解说物权说;债权说;无权债权并行说;法主体说;财产权机能区分说;第三章信托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一节信托的设立一、设立信托的方式1.因法律行为而设立契约;遗嘱;宣言;2.因法律规定而设立3.因法院推定而设立二、信托行为的效力1.当事人的资格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2.信托财产的合法性(1)信托财产权利(2)信托财产权利的转移3.信托目的正确性三、明示私益信托的设立1.确定的意图;2.信托财产确定;3.确定的对象;4.不得欺诈债权人;5.不得违背强行性法律规定;6.满足形式要求;第二节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信托的终止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第五十五条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第五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第五十七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第四章信托关系第一节委托人一、委托人的权利1.主张信托无效与撤销信托的权利;2.保留权;3.提出异议的权利;4.要求受托人承担信托责任的权利;5.对受托人辞职、解聘以及选任新的受托人的权利;6.知情权;二、委托人的义务1.转移信托财产;2.支付报酬第二节受托人一、受托人的权力1.明示权力与默示权力;2.限定权力和任意权力;3.属人权力和附随权力;4.独享权力和共享权力;二、受托人的权利报酬请求权;费用和损失的补偿请求权;其他;三、受托人的义务1.管理处分信托事务的义务;2.注意义务;3.忠实义务;4.维护信托财产安全的义务;5.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6.作帐、记录以及资料提供和保密的义务;四、受托人职责的终止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五)辞任或者被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受益人一、受益人的权利受益权——受益人取得信托财产上利益的权利。1.受益权的取得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受益权的享有、转让与抛弃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其他受益人;(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受益人的义务第五章信托投资及其法律监控第一节信托与投资使信托财产发生增值的义务。委托人投资权利的来源:信托文件;法院的命令;受益人的请求;第二节受托人投资的法律监控一、信托投资范围的限制英国——固定收益投资;股权投资;美国——政府公债;不动产;公司债券;二、谨慎投资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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